序 论

我们的这门科学第一卷研究了自然美和艺术美的普遍概念和实际情况: 即真正的美和真正的艺术,亦即理想处在它的各种基本定性尚未展现时的统一体,还不涉及它的具体内容和各种表现方式。

第二卷讨论了艺术美的这种本身尚未分化的混整的统一体如何展现为几种艺术类型的整体,确定了这些艺术类型的定性,这同时就是内容的定性。这种内容是由艺术精神本身发展出来的对神和人的各种美的世界观,这些世界观自成一种内部经过分别开来的体系。

以上两卷还没有涉及体现于外在因素的实际存在(具体作品),因为无论在第一卷讨论单纯的理想时,还是在第二卷讨论象征的、古典的和浪漫的三种艺术类型时,我们虽然也经常谈到内在意义和外在表现这二者之间的联系或完全协调,但是这还只是在艺术理想所分化成的各种世界观范围之内实现于本身还仅是内在的艺术产品(腹稿)。但是美这个概念本身就要求把美表现于艺术作品,对于直觉观照成为外在的,对于感觉和感性想象成为客观的东西。所以美只有凭这种对它适合的客观存在,才真正成为美和理想。因此在这第三卷里我们就要研究用感性因素创造出作品中所形成的各门艺术体系,因为只有凭这最后的形象塑造,艺术作品才成为具体的,实在的,本身独立自足的个体。

只有理想才能成为美学的这第三个领域的内容,因为这里正是世界观整体中的美的理念本身化成对象,所以艺术作品现在还不应理解为本身分成部分的整体,而是应理解为一种有机体,其中差异面如果在第二卷已分化为一系列本质不同的世界观,现在就要分成一些个别具体化的组成部分,其中每一部分又是独立自足的整体,而且作为个别具体化的整体,可以用各种不同艺术类型来表现。按照概念,艺术的这种新的实际存在本身固然全部都应属于某一个整体,但是因为这个整体只有在当前感性领域里才变成实在的,所以理想现在就要消溶在它的组成部分里,使这些组成部分各有独立自足的地位,尽管也可以互相交错,互相联系或互相补充。这种实际存在的艺术世界就是各门艺术的体系。①

① 这一段说明第二卷的“类型”专指象往的,古典的和浪漫的三种不同的世界观表现于“内在的艺术作品”, 本卷的“各门艺术”是世界观所形成的理想“对象化”为外在的具体作品。每种世界观自成一个整体,由此分化为各门艺术也各是一个独立自足的整体(例如绘画),这种独立性并不妨碍某一门艺术和其它艺术发生联系(例如绘画和诗歌),也不妨碍某一历史发展阶段中除它所特长的某门艺术以外,还可以产生另一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门类艺术(例如象征时期已有绘画和诗,浪漫时期还有建筑和雕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