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针对列强侵权的决策
正当外国侵略者处心积虑企图掠夺中国煤炭资源之际,清政府也逐渐将开采煤矿之事提上了日程,而且就是在英美等国所觊觎的台湾、开平和湖北这三个地方着手进行。所以我称之为“针对列强侵权的决策”。这个决策, 是在清政府内部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斗争才定下来的。
中国对煤炭的开采和利用,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东汉末年,已知用煤作燃料,以供炊爨。北宋汴京,一般家庭以煤代薪;明清时的北京城,更多的家庭用煤做饭和取暖。但有清一代鉴于明朝中后期因开矿引起社会动乱, 故对各种矿藏的开采持审慎态度。乾隆帝就曾对私人“自备工本开采矿厂一
① 参见汪敬虞《十九世纪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第 420 页。
① 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 50,页 34。
② 见《矿务档》(三),第 1944 页。
③ 参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 63,页 31。
事”,作了“朕思此事于地方甚有关系,必不可行”④的批谕。因此,清朝前、中期各地矿业虽时断时续地进行开挖,但无较大规模的开采与发展。鸦片战争后的 20 年间,只有台湾基隆煤矿由于外国侵略者轮船燃料等需求的刺激开采兴旺,尽管清地方官屡申禁令,实际处于禁者自禁挖者自挖的状况,产量有所增加。但由于地质知识缺乏,开采工艺技术落后,运输条件因难,因而煤炭生产效率十分低下。
清政府真正把采煤放到实践日程始于 19 世纪 60 年代。上节已经提到,
总理衙门于 60 年代初筹建海军舰队,为解决燃料供应问题,曾聘美籍矿师庞伯里勘察京西煤矿,后因所谓“阿斯本舰队”
流产而中止。1866 年左宗棠在请设船厂时,提出就附近兼产煤铁处所, 开炉提炼,以省费用。清廷全予批准。于是马尾船政局的设立,连带也决定了开采附近煤铁矿的原则。台湾基隆煤矿很自然地成了实施这个“原则”的重点地区。随后船政局即派员常驻台湾采购煤炭及木料等。这将在本章第三节叙述。
1867 年秋到 1868 年间,清政府督抚们对于开采煤矿一事展开过讨论。
1867 年清政府就中英天津条约的修约问题,包括英使以前所要求的请觐、遣使、铜线、铁路、挖煤、传教⋯⋯等项,饬谕督抚等大臣疆吏,筹议对策。其中关于挖煤一项,总理衙门特别指出,去年洋商在湖广大军山开石寻煤,福州税务司美理登欲租台湾鸡笼山采煤,两事虽己被禁止和驳斥,“而利在必争,根株依然未断。来年换约,定为首先饶舌之一端”,希亦公同商讨。①督抚大吏们的复奏中,大多数主张坚决拒绝英国的要求。有的从有碍风水考虑,如两广总督瑞磷说:“洋人挖煤,则随处山场开矿,而民间田园庐墓,大受其害,万不能行之举,应请严申禁令”①。闽浙总督吴棠和福州将军英桂亦有此意。有的从治安上考虑,如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说:“挖掏煤斤, 势必连及金银铜铁等矿,诸弊丛生,各处矿丁,良莠不齐,人数众多,聚则食力,散则为匪,每酿巨案,若有外国人为之包庇,易聚难散,尤不可不虑。”
②有的从主权上考虑,加陕甘总督左宗棠说:如果准洋人租地开挖煤矿,中国
矿山则变成夷业,⋯⋯必滋事端。”③江西巡抚刘坤一、署江苏巡抚郭柏荫亦有类似见解。有的从人民群众与洋人之间发生矛盾从而激成外交上的交涉考虑,如署直隶总督官文说:“使各国之人,为挖煤之故,入深山邃谷,置身不测之地。而华民之衔恨寻仇者,日夜环而伺之,以图报复。设有决裂,关系匪轻。”④署湖广总督李瀚章也说:煤山多属居民产地,如果让洋人冒昧前往开挖,“势必激生事端”①。
以上是一味拒绝洋人开挖煤矿而自己也不想开挖者。另有一种折中办法,即中国自己开挖煤炭,华洋均可购用以缓解与洋人的矛盾。这可以曾国藩、李鸿章、沈葆桢为代表。曾国藩说:“挖煤一事,借外国开挖之器,兴
④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12 页。
① 见《洋务运动》(七),第 420 页。
① 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 50,页 34。
② 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 52,页 20。
③ 同上书,卷 54,页 20。
④ 同上书,卷 51,页 22。
① 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 56,页 14。
中国永远之利,似尚可以试办。”②李鸿章说:“用洋匠购造机器,自行开挖, 准洋商贩用。⋯⋯推之产铁产铜;未经开办之处,彼若固请开挖,并可酌雇彼之精于是术者,由官督令试办,以裕军需而收利权。”③沈葆桢说:“挖煤之法,彼有机器,能激水出窑,⋯⋯可否官为设厂,招彼国之精于是术者, 优予廪给,购置机器,于湖广之大军山先行试办,所得之煤,许中国(外) 均熙平价交易,利则他处仿照办理,斯权操诸我,足以杜其首先饶舌之一端矣。”④曾、李、沈的主张,既维护了主权,又能满足洋人用煤要求,也可以供自己的兵工厂、兵船等用煤需要,是一举数得的事。这个主张,应该认为是比较切实可行的。
1868 年中英修约谈判,几经交涉,在挖煤问题上总理衙门采用了曾、李、沈的意见以为对策。尽管英方一再饶舌,清廷仍不为所动,而复函英公使云:
“查各矿为中国极大之业,⋯⋯系国家大利,其权操之朝廷,或开或否,必须慎重筹画,以期有利无弊,并非故意弃置也。⋯⋯且矿产并非通商买卖之事,尤应听中国自主。譬之室有藏镪,其开发与否,当凭室主,外人不必与闻也。即前议试办煤窑,借用外国机器开挖,亦系为中国自谋,兼欲使轮船得买煤之益。⋯⋯将来煤窑如何收税,如何卖给洋
船之处,应白中国自主章程,自行开办可也。”这一答复是义正词严的。从而
确定了中国购备机器自行开挖,准华洋商人买用的权操诸己的原则。然而此议迟迟未付之于实行。随着制造局、船政局和轮船捂商局的创办,需煤孔亟, 自行用机器挖煤的呼声愈来愈高。例如马尾船政局的官员叶文澜、吴仲翔、黄维煊等就采用西法挖煤发表了意见,积极主张购机采煤,以为中国的军用工业、造船工业,提供足够的燃料;轮船招商局创办时所拟招商章程中也提出了开采煤矿的意见①;加上政府财源枯竭等因素,看样子用机器开采煤矿以解决燃料供应,并适当适应列强的需求,并开辟财源,成为时势之必然了。李鸿章说:“此等日用必需之物,采炼得法,销路必畅,利源自开,榷其余利,且可养船练兵,于富国强兵之计,殊有关系。此因制造船械而推广及之, 其利又不仅在船械也。”②正在开采煤矿酝酿成熟即将付之行动但还未被清廷认可之际,发生了 1874 年日本侵台之事,引起清王朝重视,于是,展开了加强海防的讨论。督抚大臣们对总理衙门所提练兵、简器、造船、筹饷、用人、持久六项要策发表意见,其中多数人谈到自强必须求富,而求富又必须从开矿始;煤炭之外,铜铁等五金矿均极重要,对它们开采与冶炼,既是自强必不可少的资源,也是开利源的重要途径,因此非办不可。李瀚章说:开挖煤铁等矿“既可以供各厂铸造及轮船之用,其所余者亦可出售助饷。”③刘坤一说:“中国煤源甚广,为外洋各国所需,若大加开采,不惟足济中国轮船之用,并可贩运出洋,必有补于国计。”④其他一些督抚也有类似意见。
在海防问题大讨论中,对于使用机器开采煤铁各矿持坚定积极态度而又
② 同上书,卷 52,页 35。
③ 同上书,卷 54,页 2。
④ 同上书,卷 55,页 15、16。
⑤ 同上书,卷 53,页 6。
① 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 63,页 69—70。
② 参见《海防档》《购买船炮》,第 911—915 页。
③ 李鸿章《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同治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 19,页 50。
④ 《李勤恪公政书》,卷 6。
提出具体步骤者,当推李鸿章、沈葆桢等人。李氏之言曰:“各省诸山,多产五金及丹砂、水银、煤之处,中国数千年未尝大开,偶开之,又不得其器与法,而常忧国用匮竭,此何异家有宝库,封锢不启,而坐愁饥寒。”中国应赶紧聘外国矿师“分往徧察,记其所产,择其利厚者次第开挖,一切仿西法行之。或由官筹借资本,或劝远近富商凑股合立公司,开得若干,酌提一二分归官,其收效当在十年以后。”⑤他并于批驳那些破坏风水、聚众生事等谬论之余,告诉清廷他已于磁州雇洋匠、买机器开采煤炭,建议于南省滨江近海等处,也能设法开办。这样,“船械制造,所用煤铁无庸向外洋购运, 榷其余利,并可养船练兵。”①他对开矿的目的、措施和地点等方面均讲到了。其他如沈葆桢、李宗羲、丁日昌也有大体相一致的见解。
清朝廷在督抚等大吏复议后,于 1875 年 5 月 30 日(光绪元年四月二十六日),宣谕大力筹办海防,其中对开矿做出如下决定:“开采煤铁事宜, 着照李鸿章、沈葆桢所请,先在磁州、台湾试办,派贝妥为经理。即有需用外国人之处,亦当权自我操,勿任彼族搀越。”②直隶省的磁州和福建省的台湾,都是洋人为采煤而活动频繁的地区。还有一个被洋人觊觎的长江中下游地区,清廷虽未明降谕旨进行开采,实际上李鸿章也已命令他的亲信盛宣怀到湖北广济等处勘察,准备试办了。以下分别叙述三个地区的开采煤矿的情况。由于磁州煤矿不理想而很快转向开平,故直隶以开平矿为主。在洋务运动期间还在山东、辽宁、安徽、湖北等省多处开采过煤矿,因规模小、作用不大,这里不一一叙述。兹列一简表。(举办而实际未办成的如利国煤铁矿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