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抵制列强的侵权和经营电报的思想
为了抵制洋商在电线电报上侵我利权的行为,清政府在 70 年代初定下了两条原则,一是内地电线一概不准洋人安设;二是海底电线洋人安设与否听便,中国既无为其保护海线不被破坏之责,也不准海线牵引上岸,其海线线端只能安放在趸船上。这两条规定是针对外国侵略者在内地设线和要求保护海线并牵引其上岸两项无理要求的。从那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围绕上述两事清政府与各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斗争。
1869 年,英美各领事为保护其商船,欲于上海至川沙金团地方架造电线,以通吴淞口信息。清政府警惕地认为,此举“安知非迎合各公使之意, 乘机而入,一处得手,必到处照式要求”;并义正词严地说:“电线既非条约所准行”,中国地方权应自主,外洋不得藉口侵权④。1872 年春夏间,英领事啊喳哩向江海关道沈秉成面交洋商一禀,要求试办沪苏电报,沈奉命予以拒绝。至于海线保护和海线牵引上岸事也屡有发生。首先是美国于 1872 年在福建鼓浪屿之西南田尾地方盖起洋楼一座、栈房两座,洋房内暗挖沟道, 通至海边与海线头相接,以掩人耳目,这种舍舟登岸阳奉阴违之举,清地方官亦予以谴责①。丹麦大北电报公司也有与美国相同的违章行为,明火执杖地于 1873 年在上海吴淞口“设馆竖柱”,将海线牵引上岸,由水而及于陆地。清政府虽照会其全行撤去,但它不予理睬。大北公司且骗取专办电线的候补知府丁嘉玮与其总办蒂理也订立的从福州至闽江泊船地方设立电线和福州至厦门的电线合同,并随即付之实行。俄国公使布策以此为例致函总署,以 1862 年把留捷克所说“以后如有允许他国于贵国设立此法(电线),必须先准俄国以为始”作藉口,要求享有同等待遇,自行设线②。对于海线,布策还毫无道理地要求清政府“切实保护此电线”,以免受到损坏③。其他如法国署公使罗淑亚、美国公使艾忭敏、德国署公使和立本、丹麦公使拉斯勒福等, 均有内容相同的照会,都要求中国地方官对于破坏海线者“随时妥酌办理”①。总署给与复照称:过去“议于海底设线之时,本衙门复函中曾有线端不得上岸,俾与通商口岸陆路不相干涉,庶界限分明,及沿海水底安设以后,中国
② 《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 24,页 23。
③ 《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 24,页 22。
④ 光绪元年十一月十四日李鹤年文,《海防档·电线》(一),第 218 页。
① 《海防档·电线》(一),第 77 页。
① 《海防档·电线》(一),第 99 页。
碍难代为照料,倘有毁坏,与地方无涉,不能退赔修费”②,予以拒绝。总的看,清政府的抵制列强侵犯我国电线业的权利的立场是正确的。
问题最严重的是上文所说到的无知小吏丁嘉玮辈允准大北公司架设福厦、福州闽江电线之事。沈葆桢说:“丹国公司素极狡狯,局员率尔与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有合同可据,则彼更为有词,何怪将军巡抚斡旋之费手乎?”沈葆桢与闽抚王凯泰商议,认为只有“购归官办,方有结局”⑤,所需费用由海防经费项下开支。丹麦公使拉斯勒福亦自愿将电线出卖给中国。清廷乃于光绪元年四月十七日(1875 年 5 月 21 日)订立购归合同。福厦线共
价银 154500 元,马尾之线 4000 元正。“率尔”订立合同的丁嘉玮遭到“奉旨革职”的处分。这表明清政府对于维护电线主权的政策是坚定的。
在订立买回电线合同之时,丹麦方面有干涉中国如何处理这批器材和如何架线的越权表示。总署给予答称:“查公司电线既经中国买回,其安设保护及定期兴办,均系中国自主之权,应由中国随时随地自行酌度办理。”并声明此项买回合同内“只应载明买回各项价值,及应买各项物料数目,其应如何保护及如何雇人工管理,如何定期兴办之处,均毋庸载入此项合同之内。”①这是维护电线主权的又一例证。清廷一方面办购归官办的手续,另一方面随即继续向南架设电线,但遇到沿途人民的反对,尽管告谕以这是中国自己架设的电线,然而“闽县地界甫经造峻,下达福清县,计程不过百里, 已节节阻滞”,惟恐“滋生事端,只可暂行停工”⑥。这时,颇具办洋务企业热忱的丁日昌接任闽抚,他派轮船招商局总办唐廷枢与大北公司另立彼此收银点物以及教习学生各条款的合同。一面点收机器物料等件,一面办南台电报学堂,招收艺童 40 名,于 1876 年 4 月 8 日(光绪二年三月十四日)开学,
延洋教习 3 人,内总管 1 人,帮教习 2 人。订明为期一年。这是中国自己设立的第一所电报学堂。一年中成绩颇为理想,“艺童学习功课,其竖桩、建线、报打书记、制造电气等艺,多已通晓。”于是一年期满将洋教习辞退, 遣回丹麦;结业艺童除酌留电局专司报打外,“余候拨往台湾遣用。”①有些设备移于台湾,由于台湾基隆正忙于建设煤厂开采煤炭,故于 1878 年在打狗地方“建立了电报,并由中国人掌管。”③如果说福厦、马尾电线是从丹麦大北公司手中接管的话,那么打狗电线可说完全是由中国人架设和掌管的第一条电报线,并且还是服务于工商业的电线。
以上事实说明,列强从 60 年代一般要求并试探性的在城市设线,发展到
70 年代强烈要求并已经在内地长途设线;清政府则从一般的阻止设线,发展到将洋人所设之电线买归官办,以维护电线主权。因此,清政府对洋人设线的侵略行径还是针锋相对予以反击的。
然而,随着资本帝国主义侵略不断深入,侵略者要求设电线的呼声愈高, 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洋务派在政治军事和商务方面对电线电报的需用也更为迫切。于是沈葆桢于 1870 年所提中国自己设线供中外使用的意见被提到实践的日程。1880 年从津沽设线开始,逐渐推广到 1881 年建津沪电线,1882
② ③④《海防档·电线》(一),第 123、131、134 页。
⑤ 《海防档·电线》(二),第 141 页。与有关各国公使照会与此相同。
⑥ 《海防档·电线》(二),第 152 页。
① ②《海防档·电线》(二),第 182、214 页。
③ 同上书,第 243 页。
年建沪粤电线、长江电线,乃至于后来推及于全国。
为了更好地了解电线设立的过程,得先具体谈一下办电线电报的指导思想。这要以领导其事的李鸿章和始终主持其事的盛宣怀为主加以叙述。
李鸿章在接受 1874 年在抵御日本侵台中因无电报,信息不通以致误事的教训后对清廷说:“设有紧急,诚恐缓不及事,故臣尝谓办洋务制洋兵,若不变法,而徒骛空文,绝无实际,臣不敢明知而不言也。”④李鸿章是从军事需要的目的出发,而具体负责架线的盛宣怀却把电线电报为商业服务的目的放在很重要的地位。他在建议李鸿章创办津沪电报之初,虽在亲笔起草的《电报局招股章程》底稿中说过“中国兴造电线,以通军报为第一要务,便商民为其次”①的话,但在其所拟并基本定稿的《电报局招商章程》中则说:“中国兴造电线,固以传递军报为第一要务,而其本则尤在厚利商民,力图久计。”
②“其本则尤在厚利商民”一语,是很可贵的思想。但李鸿章在设津沪电线时
则仍把军务置于第一位。他说:“用兵之道,必以神速为贵,⋯⋯数万里海洋,欲通军信,则又有电报之法。⋯⋯倘遇用兵之际,彼等外国军信速于中国,利害己判若户庭,且其铁甲等项兵船,在海洋日行千余里,势必声东击西,莫可测度,全赖军报神速,相机调援,是电报实为防务必须之物。”③ 电报为防务所必须是对的,但从根本上说,电报的发展应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反过去又为经济服务,在促使经济加速发展中起着作用。只有这样,电报业才有生命力,才能做到“力图久计”。电报与铁路、轮船一样,同为近代工业生产在流通领域中的延续。电报尤为资本周转、商品流转等商务信息的重要一环,它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电报既从根本上是为商而设(专为军务者例外),就应该由“商”来投资,由“商”按经营近代企业的原则来经营电报业。经商的根本原则是追逐尽可能高的利润。这个追逐高利润的原则, 规定了它必然要同一切与之竞争的对手较量。这个对手,当然首先是资本帝国主义侵略者。这里以电线电报承办者盛宣怀的经营指导思想和行动措施为主,结合其他电报经营者综述于下。
(一)办电报是为了与洋商在经济上竞胜以便利商战。盛宣怀办电报的目的将便利商民置于重要位置是明确的。对此,盛氏好友和经营电线的得力帮手郑观应等人则又将此意图发挥得更加明确。郑观应等为取得李鸿章对办电报的支持,指出了电报对挽回利权的重要性,他说:
“各口通商码头,自洋人设立电报以来,华商日困,市情朝暮反复,洋商操纵自如, 此在西学算家谓之速力敌平力。虽间国有电之处彼此同速,仍归平力;而无电之处,利钝
终判天渊。是诚今日商务致病之由,而我国家利权之重轻亦隐受其制也。”郑观应等
在呈请左宗棠办长江电线时又说:
洋商自上海贩运至外国,其数万里消息通于顷刻;华商自内地贩运至上海,则数百里消息反迟于彼族,以致商贾日困。”(因此,电线)“似于利权颇有关系。倘能即日兴举,不独有裨军国,下便商民,即将来逐渐推行,亦得循干达枝,次第扩充⋯⋯。冲要之
④ 《捷报》1878 年 12 月 5 日,《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 1 辑下册,第 598 页。
① 李鸿章《筹议海防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 24,页 23。
② 盛档,盛宣怀亲笔底稿:谨拟《电报局招股章程稿》,光绪七年。
③ 盛档,盛宣怀拟《电报局招商章程》,光绪七年。
① 《海防档·电线》(二),第 262—263 页。
地先通,而边陲之区亦可渐及。”这两段话,代表了电报举办者要利用电报
这个工具,挽回利权发展民族经济,以与洋商角胜的强烈的爱国心情。
(二)保护电报主权。电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既有如此重要作用,那就必须保护中国的电报主权。以盛宣怀为代表的一些电报经营者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保权之方针主要有三:一是不许列强在中国沿海新设海线;二是已设之海线既不能撤去乃用南北早线以事抵消;三是洋人海线坚决不许上岸。关于不准设海线事可以英、美、法、德四国在上海设立万国电报公司请添设自香港至上海海线为例。当 1882 年该公司提出上述添设海线时,盛宣怀坚决不同意而禀告李鸿章说:“伏查自苏至粤,海口甚多,前此大北海线仅通香港、厦门、上海三处。若准各国援同治九年奏案另设沿海水线,则海口皆通,骎骎乎有入江之势。从此我有机要,彼尽先知,我有官书,转须假手,反客为主,关系匪轻。”①关于第二、第三两点,浙江巡抚陈士杰在 1883 年设苏浙至闽粤电线时说过下述一段话,他说:外商引线上岸事,“总须坚持前议, 离口三四十里或百里,方准停泊线船,万不可许其引线上岸;⋯⋯至华商接办沿海陆线,权自我操,藉以阻外人之谋,守内地之险,此着尤为不禁自禁之良法。”②那就是用“不可许其引线上岸”和用南北旱线抵制外商海线,也即李鸿章所说的“华商独造早线”“海线必衰”③的道理。
(三)先人一着,自己设线。如果说福建于 1876 年的设线是向大北公司
购买后在洋人设线基础上的继续,因而不算是自己主动设线的话,那么 1880
年津沽线成立天津电报总局,并随即于 1881 年以津沪线为起始的大规模设线,则是主动的、“先人一着”以事抵制的设线。这种“先人一着”的设线, 据盛宣怀说是李鸿章采纳了他的建议。盛氏回忆说:架设电线举办电报“系光绪六年宣怀禀请李中堂奏明试办”①。这确是事实。盛宣怀在 1882 年主持架设津沪电线之后,又架设江苏至广东的电线时曾说:“伏念各国交涉常情, 凡欲保我全权,只争先人一着。是非先人一着,是非中国先自设电线,无以遏其机而杜其渐。”④李鸿章据此上奏清廷说:“拟自苏州、浙江、福建通商各海口以达广东,与现在粤商所办陆线相接,招集众商合力筹办,系为因时制宜,预杜外人觊觎起见。”①这种“先人一着”设线,尽管迟了一些,但还是很可取的。因为在当对情况下只有这样做才能比较有效地“杜外人觊觎” 电线业。
(四)官督商办的形式最为理想。要达到“杜外人觊觎”的目的,盛宣怀等主办电报者,认为非采用“官督商办”的形式不可。其理由:“此等有益富强之举,创始不易,持久尤难。倘非官为维持,无以创始;若非商为经营,无以持久。”③确实,在风气未开,在一般人心目中对电线电报利害未卜的当时,官不为之倡导维持,单由商人自办,困难是很多的,而官却能较为顺利地克服这些困难。第一,在商股招徕以前,官可为垫款先行筹办,以免
② 盛档,郑观应、经元善《禀李鸿章》,光绪七年十二月。
① 盛档,郑观应等《呈请左宗棠架设长江浙江电线禀》,光绪八年三月初十日。
② 盛档,盛宣怀等《禀李鸿章稿》,光绪八年。
③ 《海防档·电线》(三),第 469 页。
④ 李鸿章《议阻英办海线》,光绪八年十一月初五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 13,页 49。
① ②盛档,盛宣怀《禀李鸿章稿》,光绪八年。
③ 《海防档·电线》(二),第 482 页。
误时;待股份招足,分年缴本。第二,在自办电线之初,来自官民人等的阻力是很大的。顽固派藉口破坏风水墓庐等加以反对是不用说了,即使沿线一般居民,他们在反对洋人设线的同时,也未尝不反对华商设线,因为他们可能误会设线仅是“贸利之图,无关军国大计”而加以反对甚至破坏。官府如果不加意“认真照料保护,则恐费糜巨万,功堕半途,华商寒心,外人贻笑。”
④如能晓谕人民告以这些电线是官为督理,并饬“地方官一体熙料保护”,那
就比较有保障。这个主张,得到清政府、李鸿章等要员的支持。历史证明, 这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以上与洋商争利竞胜、保护电权、先人一着设线和采用官督商办形式等一整套办电报的指导思想和措施,是正确的。因为他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经济发展,为了追逐尽可能高的利润,这就必然外与洋人争电线电报之利,内为工商业服务和为政治军事服务。可以预期,它将促进民族经济繁荣,而电报业本身也将能够兴旺顺利地发展。历史表明,电报业在洋务企业中是赢利较丰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