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有什么权力?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侦查、拘留、预审的权力。具体地说,这些权力包括:讯问被告人、证人和被害人; 勘验作案现场,检查、搜查被告人和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罪证的处所;扣留物证、书证,进行鉴定;对被告人采取拘留、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对依法需逮捕的被告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后,实行逮捕;发布通缉令追捕逃犯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公诉;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在审判阶段,检察院派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各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哪一种刑罚。

总起来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分别独立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行使这三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