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和法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和权利本身不是一回事。例如,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有继承遗产的资格——权利能力, 但并不是每个有这种资格——权利能力的人都实际享有继承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留下了可以继承的财产,按继承法规定符合继承人条件的公民,才取得了实际的继承权。

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在正式成立以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宣布解散就失去这项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它不像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那样,人人都有,只有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且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负完全责任的人,才能享有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年满 18 周岁以上,或者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已经参加劳动, 以劳动收入养活自已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他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和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简单民事活动(如购买日常用品等),重大的民事活动(如财产继承,要求赔偿等)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这叫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进行民事活动,这叫做“无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