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

有个电冰箱厂的工人,偷运 7 台电冰箱出厂,转卖给别人,得到赃款15000 余元。后来,在社会上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时,他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了这件事,交出了全部赃款。这种在司法机关发现以前主动坦白自己罪行的行为,叫做自首。

除了上面所举那种情况以外,在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罪犯还没有查出;或者罪行、罪犯都已经发现,但罪犯还没有被捉拿归案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罪行,接受审判的行为,都是自首。但是, 如果犯罪分子在交代罪行时避重就轻,编造谎言,企图蒙混过关,即使自动投案,也不能算作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分子可以向公安、检察、法院机关自首,也可以向本单位的领导部门、保卫部门、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等部门自首。这些部门应当立即把自首人和自首的情况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自首的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他的罪行的轻重、自首中的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对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