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王祯 黄道婆 忽思慧第一节 王祯

王祯的身世和劝农活动

王祯,《元史》中无传,《山东省通志》也未载他的事迹,只知他是山东东平县人。《东平县志》有“王构传”附带一笔提及:“同郡有王祯者, 为丰城①县尹,著《农书》行世。”

王祯活动的时代,正当元朝初期至中期。1271 年,元世祖忽必烈改建国号为“大元”。他在未登大位前就已采纳耶律楚材等的建议,重视农业生产。登位后,即“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元史·食货志》)。同时,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具体措施,设置农业管理机构和官员。中统元年(1260),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 中统二年,立劝农司。至元七年(1278),“特设司农司,劝课农桑,兴举水利,凡滋养栽种者皆附而行焉”(《元史·食货志》)。同年,又颁布劝农立社条规十四条。此外,还组织人编写和多次印发《农桑辑要》一书。元皇朝统一江南后,江南经济得以继续发展,东南地区北运大都的粮食逐年增加,最多时达到三百五十多万石。经济作物棉花这时已推广到淮河和长江流域。随着全国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迫切需要一部总结并指导南北方农业生产的农书。而元初编写的《农桑辑要》有很大局限性,所记载总结的农业科技知识主要是北方黄河流域旱地农业的。王祯的《农书》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王祯的家乡东平,位于山东西部,是大运河和黄河交汇之处,元初已文人荟萃。当时名士加王磐、李昶、徐世隆等都先后在东平设帐授徒,培养了一批学有所长的人才,著名的有宋衜、雷膺、魏初、徐琰、胡祗遹、孟祺、李谦等。孟祺于至元七年(1270)任山东西道的劝农副使,也是《农桑辑要》的主要编纂者之一。这些人的思想和言行,对包括王祯在内的东平知识界必然有所影响。王祯自元贞元年(1295)至大德四年(1300)任宣州旌德县(今安徽旌德县)尹。在任期间,他生活俭朴,曾捐出薪俸兴修当地的学校、桥梁、道路,教农民种植树艺,施舍医药给有病的穷苦人。六年后调任信州永丰县(今江西广丰县)尹。由于王祯为老百姓做了不少好事,所以颇有好评, 人们称他“惠民有为”(《旌德县志》)。据《农书》,他自称:“愚尝客居江淮”①,“尝见于江浙农家”②,“又见江南春夏之间,用此挟贮泥粪”,

③均反映了王祯对当时的江南农业生产是非常熟悉的。

从《农书》的字里行间,还可分析出王祯的思想品行。

首先,他继承了中国传统的农本思想。《农书·自序》开头就说:“农, 天下之大本也。”又说:“古先圣哲敬民事也,首重农,其教民耕、织、种植、畜养,至纤至悉。”他遵循这种农本思想,身体力行,教民耕织。为了

① 此丰城应为信州永丰县(今江西广丰县)。

① 《农器图谱集之一·田制门》“沙田”条。

② 《农器图谱集之八·蓧蒉门》“筛谷拐”条。

③ 《农器图谱集之十二·舟车门》“划船”条。

总结经验,他立志编写一部《农书》,“不揆愚陋,搜辑旧闻,为集三十有七,为目三百有七十。”戴表元为《农书》写序,介绍王祯在旌德时劝农事迹:“丙申岁客宣城县,闻旌德宰王君伯善,儒者也,而施德治。问之其法, 岁教民种桑若干株,凡麻、苎、禾、黍、◻、麦之类,所以时艺芟获,皆授之以方;又图画所为钱、镈、耰、耧、耙、杷诸杂用之器,使民为之。民初曰:‘是固吾事,且吾世为之,安用教?’他县为宰者群揶揄之,以为是殊不切于事⋯⋯如是三年,伯善未去旌德,而旌德之民赖而诵歌之。”①

二是重视和推广新的生产技术和农器。王祯在写作《农书》过程中,重视对新发明的农器和生产技术的搜集,并表现出高度的热情。如在推荐民间新创可兼磨、砻、碾三用的水转轮轴时说:“一机三事,始终俱备,变而能通,兼而不乏,省而有要,诚便民之活法,造物之潜机。”②《农书》本身就是一部收集和推广当时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农器的科学著作。

第三,反对虚文,重切实致用。王祯认为进行“劝农”工作必须“加实意,行实惠,验实事,课实功”;“以身率先于下”,“亲执耒耜,躬务农桑”,这样农民才能“恳恳然劳之哉”。王祯反对当时劝农工作中不讲究实效,徒具虚文的做法,说:“今长官皆以劝农署衔,农作之事,己犹未知, 安能劝人?借曰劝农,比及命驾出郊,先为文移,使各社各乡预相报告,期会赍敛,只为烦扰耳。”在《农书》中,他从实用目的出发,着意比较南北方的农具、耕作和蚕桑方法等的优劣,加以介绍,交流推广。

第四,同情农民,反对统治者无止境的剥削。《农桑通诀之四·劝助篇》写道:“今夫在上者,不知衣食之所自,唯以骄奢为事,不思己之日用,寸丝口饭,皆出于野夫田妇之手⋯⋯朘削脂膏以肥己”。指出高利贷残酷剥削农民使“其间有收刈甫毕,无以糊口者”①。他宣传提倡北方农村中的“锄社”,认为此可以发挥小农互助力量的作用,“以十家为率,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间有病患之家共力助之⋯⋯名为锄社,甚可效也”②。

综上所述,可见王祯是一位具有正义感又较体恤民情和克尽职守的地方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