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与政治科学:环境决定论
我们知道,社会学肇始于经院哲学家,甚至渊源于希腊人。但直到下一时期(参阅第四编第三章),社会学作为一独立研究领域的地位才得到人们的承认。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时期内,正如我们在上面所说的,社会学的确是由孔德命名的,但对这个事实不应赋予巨大的重要性。诚然已经进行了许多重要的社会学研究工作,但这些工作仍然是彼此不协调的,缺乏系统的。其中绝大多数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了。我们可以说,有一种哲学家的社会学, 有一种法律学家的社会学,有一种历史学家的社会学。其中每一种都采取了许多彼此极为不同的形式,这些形式相互之间的关系亦千差万别。把这些形式勉强归入若干大类是很危险的。但是,为了作一个扼要的说明,可以把它们分为“抽象的”和“历史的”两种混合体。从实际上的重要性来看,边沁派的功利主义在前者中居于首要地位,①历史法理学在后者中居于首要地位。在这一节中,我们将尽可能地采用这种先验图式,另外,我们将试图通过从这个时期的论述政府与政治的文献——对于这些文献,那时已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政治科学”一词——中所能搜集到的东西,并通过简要论述会使经济学家特别感兴趣的一个思想流派即“环境决定论”,来补充我们的社会学成果。
- 政府与政治的自然法社会学。让我们回忆一下,以前在我们前进途中的不同阶段已经确立了三种结果。第一,一切社会科学的历史起源都是在自然法这个概念中,自然法从最初阶殷起就是同“利害共同体”或“社会” 这种或多或少是明确的概念相联系的。希腊人可能把后者同政府的概念混在了一起。在城市国家的条件下,他们这样做是很自然的。但经院学者是不会犯这种分析上的错误的,因为他们时代的实际问题以及他们自己在社会有机体中所处的地位会使他们看得很清楚:“国家”或“政府”——或“国君”
——是一个不同的行为者,它有它自己的利益,这种利益不一定同人民或利
② 亨利·梅因爵士:《古代法》(1861 年)。经济学研究者不仅应当知道“从身份到契约”这个口号,而且还应该对梅因的著作有更多的了解。
③ 即我将要提到的巴霍芬的那本著作:《母权》(1861 年),该书是论述母权制的全部文献的源头。
④ 这是又一个难于翻译的词,只能用 historyofculture(文化史)这个不像英文的词。文明史
(Historyofcivilization)不完全正确。社会史(HistoryofGivilSociety)更会引起误解。
① 所谓抽象的社会学系指根据少数几条“基本原则”推演出来的社会学。在抽象社会学中,除边沁派的功利主义外,其他类型的社会学,或社会学的片断,主要可以在思辨哲学家的著作中找到。例如,康德描述了他所谓“法律理论”中的“形而上学因素”(《全集》,第九卷,第 72 页以下)。这种理论是非常抽象和非历史的,当然决不是功利主义的。
害共同体的利益(共同利益)相一致。“社会”究竟是自然法哲学家的发现, 还是浪漫主义者的发现,抑或是更晚的派别的发现,这是社会学史中的传奇之一。①第二,我们已经看到,功利主义是一种自然法的体系。像所有的自然法体系一样,它在原则上是无所不包的,在实际做法上也几乎是如此。它被设想为一种单一的社会科学,既是规范的,又是分析的,包括伦理学,政府和法律制度,直至诉讼程序和犯罪学实践——对这两者边沁本人至少是同对任何经济问题一样非常感兴趣——的全部细节。第三,我们知道,这种功利主义的统一社会科学是个人生义的、经验主义的和“理性主义的”,最后一词在这里只是意味着,这种体系在它的分析方面和在它的规范方面,都严格地排除一切不能由功利主义的或快乐主义的理性标准检验的东西。读者如果对下述两个主要事实给以适当的注意,就会给自己省去许多麻烦,并大大地增进他对于学说史的理解。其一,个人主义不一定包含经验主义或这种意义上的理性主义:①经验主义不一定包含个人主义和这种意义上的理性主义;而这种意义上的理性主义也不一定包含个人主义和经验主义。但是,其二,像边沁那样的强有力的综合,不但在朋友们的心目中,而且在敌人们的心目中, 必然会造成在这种综合中的所有因素相关联,以致即使不相关联,也会给人以逻辑上相关联的印象。②
而且,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这种体系无法考虑到政治生活的事实以及国家、政府、政党和官僚机构实际起作用的方式。我们已经看到,这种体系的基本的先入之见在像经济学这样的领域中害处是很少的,因为在经济学中, “马厩和谷仓逻辑”可以被认为是关于实际趋势的一种还算过得去的表述。但是把它应用于政治的事实,就意味着对政治结构和机制的实质——真正的逻辑——的非经验主义的和不科学的漠视,只会带来一厢情愿的幻想,而且这些幻想也不是十分令人鼓舞的。公民都是有理性的、都意识到了自身的(长远)利益,都可以自由投票,政府则都是按照这种利益行动、表达这种意志的代表,这难道不是童话的极好例子吗?因而,我们可以预期,这种体系对于一种有用的政治社会学不会作出任何的贡献。而这种预期几乎被可悲地证实了。有力的常识在某种程度上挽救了边沁在《政府论断片》 (1776 年) 中所陈述的政府哲学,当然也挽救了他许许多多关于司法程序之类的实际建议。但是詹姆斯·穆勒的《政府论》①只能说是一种没有得到挽救的胡说,虽然看来也是难于根绝的胡说。而且,该书纯粹思辨的性质——与同一作者在其经济理论著作中表现出来的无疑是抽象论证的性质大不相同② ——是很明
① 如果有一个作家实际上能够被指摘为把国家和社会混淆起来的话,这个作家就是浪漫主义者 A.米勒,因为他称国家为“人类事务的总和”(《纲要》,第一卷,第 60 页)。
① 理性主义一词的这种意义,自然同我们在另一个地方(第二编,第一章,第 6 节)赋予它的意义毫无关系。但是,许多作家一直把这两个意义以及其他意义混同在一起,这是产生相互间的误解与毫无意义的对抗和争论的肥沃土壤。
② 实际上,下述事实在过去和现在都使情况进一步复杂化了:在所提到的这些名词中,只有“经验主义的”
(就反形而上学的这种意义说)一词具有相当稳定的意义。上一脚注表明:就“理性的”或”理性主义的” 一词来说,情况就不是这样了。而就“个人主义”一词来说,情况则更糟。
① 《大英百科全书》(1823 年补编)。
② 在说了上面所说的一切以后,这种差别应当是明显的。但是这一点不论就我们当前的目的来说,还是就我们较为广泛的目的来说,都是很重要的。我们当前的目的是要说明,为什么对于功利主义前提的一般反
显的。这在当时就被许多非功利主义作家例如麦考莱认识到了。但远为重要的是:约翰,穆勒(不提他父亲的名字)把“不科学的”这个意义明确的形容词加在了边沁派的政治理论上(《逻辑学》,第六编,第八章,第三节); 此外,他还急切而又有所克制他说出了关于这种政治理论需要说的几乎其他一切东西。在这方面,像在许多其他方面一样,约翰·穆勒超越了他早期的边沁主义。但是他从来不曾完全摆脱功利主义的桎梏:他的《论自由》与《关于代议制政府的考察》这两篇论文,虽然无疑地由于较广阔的眼界和较深刻的识见而部分地得到了挽救,但仍然是“哲学上的急进主义”,这样,约翰·穆勒的理论究竟是放弃了还是改进了他父亲的理论,就永远是历史学家见仁见智的问题了。①
非功利主义的和反功利主义的哲学家们也不断提出自然法体系和相应的国家哲学,但所涉及的范围却要狭窄得多,其中大多数反映了浪漫主义情绪的影响,要不然就是反映了康德或者黑格尔的影响。②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 从这个领域所能收集到的果实确是很少的。法律学家也在继续创造自然法的纯理论。可是,最有价值的纯理论是在特殊领域,例如宪法或刑法中。③这种类型的涉及范围较为广泛的计划,由于历史学派日益上升的威望而迅速受到阻抑。④可是,还是应该提及属于这一类型的一本极有影响的著作,即施塔尔的那本著作。①其余的讲演者则表现出了一种重要趋势,就是把自己关于法
对理由,在经济理论的特殊情况下,不一定构成反对的理由;我们较为广泛的目的是想让人们理解,为什么对于任何一种哲学的一般反对理由,其本身并不适用于同那种哲学在实际上或表面上有联系的任何一种特殊理论。因此,让我以另外一种不同的形式来复述这个论点:任何理论都包含了抽象,从而决不会完全与现实相适合,因此之故,经济理论不可避免地在这种意义上是不现实的;但是它的前提是从对追求利润和锱铢必较的生意人所作的现实观察得来的;而政治理论(詹姆斯·穆勒式的)的前提则不是从对政治行为者即政治家所作的观察得来的,而是从一个完全假想的行为者即有理性的选民来假定的;因此,这些前提,从而由这些前提得出的结论,不仅是抽象的,而且还在一种不同的意义上是不现实的。
① 稍后我们将看得更为清楚,这恰恰同价值理论的情况一样;在约翰·穆勒的广阔研究领域的一切组成部
分中,他的学术地位和所得的评价也完全是这样。
② 可以列出一个相当长的名单,主要是德国的著作,至于英国,则应提到 T.H.格林的著作。我们只回忆一下已经提到过的那本最早、最有影响的著作,即费希特的《自然法基础》(1796—1797 年)。我们提到黑格尔把国家赞美为“绝对理性”的化身,仅仅是作为一种珍闻。无怪乎他受到普鲁士官僚们的欢迎。
③ 作为例子,我只提及 P.J.A.冯·费尔巴哈(不要把他同哲学家 L.A.费尔巴哈混同起来)在其《自然法批判》(1796 年)一书中提出的犯罪学。
④ 但读者应记住:历史学派既反对边沁派“实验主义”类型的抽象思辨,也反对德国“唯心主义”类型的抽象思辨,因为这些是同自然法已经没有什么两样的抽象思辨;他们反对这样的自然法。可是,从我们的观点看来,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历史学派的法理学家所作的任何综合也应该列入自然法主体之内,正如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所作的综合仍然是经济学,并且甚至可以纳入经济理论的概念中一样(例如,在市场起源的”理论”方面)。
① F.J.施塔尔(《历史观点的法律哲学》,第一卷,1830 年;第二卷,1837 年)可以说是路德派的明星, 在弗里德里克·威廉四世的时代上升为普鲁上学术生活中的一个有影响的人物。这部著作的名称对第一卷是恰当的,因为它攻击了功利主义自然法的理性主义(与此相连的是,因为它赞同法理学历史学派的观点), 但对第二卷就不恰当了,因为在这一卷中,施塔尔在找到了他的方位以后,就攻击法理学的历史学派,并全然以路德的神学作为自己的基础。见闻广博的读者会发觉没有 K.弗兰茨的名字(《国家的自然哲学》, 1870 年),就像他们会发觉没有许多其他人的名字——例如约瑟夫。德·迈斯特尔的名字——以及所有论
律。哲学的演讲转变为关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演讲。②
- 历史学家的政府与政治社会学。身为专业历史学家或者至少是注视历史现实的作家们,就政治方面而论,一定会比功利主义的或其他的理论家做得更好,因为要忽视明明白白摆着的事实,在历史学家是比较难于办到的。例如,埃德蒙·伯克就是一个满腔热情地观察具体情势的人,不论在耽于忿怒的爆发,还是在提供冷静的忠告时,都是这样,并且知道如何据此提炼出一般的结论,后者已使他的著作得到政治智慧宝库的名声,即使对于不喜欢他的政治学的人们来说,也是如此。可以说,他是用实例法讲授政治学, 而且正如每一个人所知道的,其效果是很好的。①其次,从来没有人以思想的深刻去称赞麦考莱勋爵。但就对政治过程的性质的洞察力来说,他却比詹姆斯·穆勒不知强多少倍,并且他对后者在《爱丁堡评论》 (1829 年)中所作的功利主义政治理论陈述进行的批判,就其已经谈到的而论,都是完全恰当的,虽然批判得不够深入。政治学对他来说仍然是一门“科学”(而不是科学的对象),虽然是一门“实验”②科学。他使用“实验”这个词,只不过是意味着:功利主义的政治原则是脱离政治实际的;只有观察政治实际,才能得出一般的结论。他不曾试图明白地作出这种一般的结论。
假若他曾经这样作,我们可以肯定,这些一般的结论会是理想化的辉格
述教会和国家的相关文献一样。作为辩护,我只提请读者注意这个不全面的概述的特殊目的。
② 我很不愿离开这个题目.它是欧洲大陆经济学的近邻,在其范围内,大陆经济学的许多特色都可以得到解释,特别是可以解释德国经济学家为什么那么诸熟经济学中的制度学派:在别处,特别是在进行制度主义争论时的美国,需要经过努力才能发现这种联系,但对于欧洲大陆的大学所造就的许多乃至大多数人来说, 这种联系却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欧洲大陆许多学经济的人,在尚未听说过技术经济学以前,就已经吸收了有关法律制度的社会学——这对于他的知识装备来说,是颇有意义的。因此,我要提到两个杰出人物的名字,他们无疑地总的说来是法学家,但他们仍然影响了许多经济学家。他们的影响属于下一时期而不是属于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时期,但两人均在 1870 年以前刊行了他们的最具特色的著作。鲁道夫·冯·格奈斯特
(1816—1895)是个典型的亲英派的德国自由主义者,一个许多学科的但特别是宪法和行政法的权威。参 阅《现代英国的宪法和行政法》(1857—1863 年)。鲁道夫·冯·耶林(1818—1892):《罗马法精髓》
(1852—1865 年)。就我所知,两书均无英译本,虽然他们两人后来的著作都有英译本(例如,格奈斯特的《英国宪法史》,1882 年,英译本,1889 年:耶林的《法律的标的》,1877—1883 年,英泽本,1913 年)。
① 埃德蒙·伯克(1729—1797)的名字——不必叙述有关他的细节——在对这个时期的知识背景作不管怎样简要的说明时,都是不能省略的,虽然就年代来说,他的最具特色的著作属于上一时期。学经济的人应当仔细阅读他的著作,不但是为了学习人们应当怎样在政治问题上进行推理,而且也是为了学习人们应当怎样在经济问题上进行推理。像读者所看到的,我感到难于附和一般的人,把伯克作为一个思想家来异口同声地赞美。事实上,给政党下以下定义的人,肯定不是什么深刻的分析空,他认为政党是一群为了根据他们全都同意的某种原则去促进公共利益而从事合作的人;而且,他显然受了他那时代的趋势的影响,把合理化当作分析上的解释。读者只要试着把伯克的定义应用于例如美国的两大政党,就能够很容易看出这种定义非常缺乏现实性。
② 注意“实验”一词的这种用法是有趣的。功利主义者是经验主义的哲学家,是相信能应用物理学研究方
法的人,他们特别宣称,他们的方法是”实验的”。“理论家”和“反理论家”都试图把这个由于物理实验的成功而获得了颂扬意义的词据为己有,这种情形也贯穿于从十七世纪起的经济学的整个历史,这是我们会一再看到的。实际上,这个词应用到社会现象方面几乎是毫无意义的;使用这个词的作家们所想要表达的是什么,必须按每一种情况去分别确定。
党政治。那些不曾试图作出有关政治的一般结论的历史学家,情形亦复如此。
①最后,让我们回忆一下德·托克维尔的《美国的民主》(1835—1840 年), 我认为该书是这个时期政治分析文献中最美丽的花朵。②产生这个时期的“巨著”之一的这种成就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它没有表述什么新发现的事实或原则;它没有使用任何精巧的技术;它没有做任何事情去取悦于公众(特别是美国公众)。由古老文明的果实培育出来的一个极为聪明的头脑,不辞无限的辛劳去从事观察,并且卓越地使观察结果服从于分析的目的。
全部奥妙尽在于此,但那是很了不起的,并且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的书,会使我们在成功地进行这样一种政治分析的艺术中得到更好的训练。
但是,这个时期的政治社会学领域中的最大成就,是由卡尔·马克思的名字来代表的。我们此刻还没有掌握为证明这一点所必要的事实,这种事实将在下一节(第 4b 节中提供。在这里我只想预先说一说,马克思的历史理论、社会阶级理论和国家(政府)理论,①一方面是使国家从茫茫云雾中落到地面上来的首次严肃尝试,另一方面实际上是对边沁派理论的最好批评。不幸的是,这种科学的国家理论,像马克思主义思想中那么多的其他东西一样,由于其作者的特别狭窄的意识形态而几乎被糟蹋了。这是多么可惜,但同时, 又是多么好的一个教训和多么大的一个挑战!举两个例子可以说明另外一种类型的政治分析,这种分析从十八世纪的微不足道的萌芽开始,在本时期内得到了某些进展,虽然它不曾走得很远。政治分析一经感觉到有应用科学方法的必要时,它必然会碰到批评的问题——即逻辑意义上的批评,而不是政治意义上的批评,也就是对政治概念和政治推理进行批评——和机制的问题。
一个本人就是卓越的政治家的人,乔治·康沃尔·刘易斯爵士(1802—
① 由于这个题目对我们非常重要,我要提到几个例子:历史学家乔治·韦茨所写的《政治学要义》(1862 年)是我所知道的最好的一本书,虽然没有完全摆脱知识分子的谬见;具有强烈党派观念(自由党)的历史学家 F.C.达尔曼所写的《政治学,它的根基与现实情况对策的探索》(1835 年)是一项富于才智的分析; 党派观念更强(急进派)的历史学家 K.w.R.冯·罗特克所写的《理性法和政治学教科书》(1829—1835 年) 说明了这样一个真理:戴上一副非常合适的遮眼罩,一个人会完全丧失对历史现实的感觉,而这种感觉是从历史研究中可以得到的主要的实际好处。最后,在这里可以提到这样一本书,它在年代上属于下一时期, 但却是一个极好的实例,可以表明我们讨论的这个时期的最好的历史家笔下的“政治科学”:J.R.西伊莱的
《政治科学导论》(初版由 H.西季成克编辑,于 1896 年出版——是从西伊莱就这个题目举行的“谈话课” 中搜集而来的,这种谈话课对通行的正式讲课办法是一种非常有趣的偏离)。
② 阿列克西斯·德·托克维尔(1805—1859)是无需介绍的,因为他的名字和著作已经渗人了中等学校—
—因为这种成功是那么当之无愧,所以就更有点难于解释了。请注意他的其余著作,参阅《全集》(博蒙编,1860—1865 年)。
① 马克思关于国家的真正是社会学的、即不是恩辨的理论简要地包含在《共产党宣言》中;在那里一简洁的句子把它概括为:政府是管理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一个委员会(译者按:《共产党宣言》原文为“现代的国家政权只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者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因此,没有像社会主义国家那样的东西——国家本身在向社会主义过渡中就已经死亡了:这个命题由列宁拾起来,并大加强调(1)。关于这种国家和政治理论所应当说的,不可能都在这里说完。那个核心句子当然充其量也不过是片面的真理。但它间接地暗示了比那个片面真理更为重要的某种东西,即这样的想法:国家(政府,政治家和官僚)不是一种应当对它加以哲理化或崇拜的东西,而是一种应当对它来进行现实分析的东西,就像我们分析例如任何一个工业部门那样。
1863)所写的一本书,说明了对于批评意识的觉醒。②另外一个有几分像政治家但主要是学界领袖的人,弗朗茨·冯·霍耳岑多夫(1829—1889)的稍后的一本著作,表明人们已日益感到有必要分析舆论的机制问题。
- 环境决定论。 一种包含有机械唯物论——或者几乎等于是相同的东西,感觉唯物论——成分的时代精神,必定会精确地按照这个成分的相对力量,促进那种强调环境因素的解释价值的社会学理论。因此,我们看到有一种环境决定论的思想,可以称其为孟德斯鸠思想的庸俗化形式。①举两个例子就够了。哲学家(不是那个法律学家)费尔巴哈认为,人是其物质环境的产物,如果我们加上为了把这个命题提高到还可以对它进行讨论的水平所必须加上的限制,在这里我们就有一种理论,它在我们自己的时代又已经明显地或是暗暗地惹人注意了。费尔巴哈在环境因素中强调食物②这个因素,这在我们的第二个例子布克尔③那里也是很明显的。如果篇幅允许的活,我们将分三个方面来考察布克尔的著作,但事实上只能略为提到一下。第一,有这样一种想法:通过对观察到的事实进行“归纳”,可以得到同他所恕象的物 理学“规律”完全相同的那种规律,从而将历史变成一种科学。在意图上, 布克尔不是马克思对历史的解释才是真正“唯物主义的”解释:这种解释后来自然是完全归功于马克思了。可是,一旦我们钻研布克尔的著作,就会无比清楚地看到:这种想法在性质上纯粹是空想的;尽管他想付诸实施这一想法,然而他实际上被一种纯粹的空论所支配,后者自始至终都把事实勉强纳入一种预想的图式中。第二;对这种想法作了概念上的补充,这是由决定社 会状况及其变化的三种规律——物质的,道德的(即关于人类行为的命题) 和智力的——构成的。后者(主要是技术对物质环境日益增强的控制)提供了“进步”的动力,这是一个同我们即将称为孔多塞与孔德的进化论有联系的原则。就这些方面即分析的方面而论,甚至我们关于这本书所已经说过的一点点也嫌太多了:它的重要性全部在于为分析的失败提供了一个例案研
② 《论政治学中的观察与推理方法》(1852 年),这本书已被人完全忘记了,而其作者也已被人忘得差不多了。但两者都值得人们记起,这本书值得热心地向读者推荐,因为经济学家非常需要它所提供的那种教训,该书作者我们在前面已经顺便提到了(前面第二章)。
① 在我看来,孟德斯鸠似乎井十过高估计环境因素的解释价值。我无法断定十九世纪后半期社会学文献中颇为频繁地出现的环境决定论——例如在赫德的著作中——在多大程度上应归结为孟德斯鸠的影响。《论法的精神》是那个世纪的最有名的和传诵最广的著作之一。另一方面,有那么多的其他源泉,人们可以从中得到环境决定论的启发,所以即使在孟德斯坞被引证的场合下,也很难作出绝对的断定。
② L.A.费尔巴哈(《全集》,1903—1911 年,第十卷,第 22 页)说过这样一句名言:“DerMenSchistwaserisst。”大意是:“人就是他所吃的东西”,这句话一经译出,便失去了双关俏皮的味道,这是表达出整个内心世界的句子之一。费尔巴哈的著作是使得马克思和恩格斯那么恰当地形容为“庸俗唯物论”的东西通俗化的文学潮流的一部分。让我们顺便指出以下这个非常有意义的事实:费尔巴哈的许多(如果不是全部)思想一定投合马克思的心意,因为它们同马克思的著作的一个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然而,马克思总是同它们进行斗争(例如参阅《马克思恩格斯文库》,第一卷,1926 年,和恩格斯的《路得维希·费尔巴哈 》, 1888 年;英译本,A.A.刘易斯译,1903 年),而所提出的论点由于出自马克思,却常常不那么令人信服。不过,解释是很简单的:不论马克思在其他方面如何,他毕竟是个学识非常渊博的人;把那种东西囫囵吞下去,是他所办不到的。
③ H.T.布克尔:《英国文明史》(共两卷,1857—1861 年)。这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事实上它不过是被
设想为一个巨大计划的引论。论述布克尔的文献数量很多。
究,可以告诉我们在一个非空论的计划背后如何寻找空论的倾向,和在表面上很大的一套科学器械背后如何寻找外行艺术。但是还有第三,这本书在所有类型的人——富人和穷人,受过教育的人和没有受过教育的人,英国人和外国人——那里都取得了几乎无法令人置信的成功。只是由于这种成功,才抬高了这本书的地位:当时许许多多外行人都读了这本书,对那一时期公众的思想产生了很大影响。因而,该书提出的学说在我们所试图描述的知识背景中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像其他“理论”一样,环境决定论能够被很容易地驱向极端,以至变成明显的胡说。但在其范围以内,它却是社会现象分析家的不可缺少的帮手,例如,对米什莱说来,就是如此。这种情况,可以由(在这方面)类似的“种族论”的情况来说明。这里要提出的一个可悲的然而很重要的看法是:在社会科学中:有些因素总是在发挥作用,从而迫使理论走到胡说的地步,并且几乎总是使得它们成为各种意识形态和各种政治党派斗争的原因,环境决定论和种族论两者均适合于那么多的书籍, 以致这两种理论没有一种能对我们理解社会过程作出贡献——它们的朋友和它们的敌人总是共同致力于防止它们做到这一点。让我们提及这个时期的另外一部著作,即 F.T.(不是乔治)韦茨的《原始民族人类学》
(1859—1864 年),特别是第一卷,该书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偏见,终于使环境因素和种族因素彼此平衡,而且就此而论,平衡得令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