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理论

即使在今天,有关货币、通货和银行的教科书也很可能是从分析这样一种事态开始:法定“货币”是唯一的支付和贷放手段。然后再通过引进债权和信用票据,一步一步地建立起庞大的贷方和借方、债权和债务制度,资本主义社会正是依赖这种制度进行它的日常生产和消费业务的。信用票据是法币的替代物,的确可以用许多方式影响法币的作用,但却不能剥夺法币在金融结构的理论图式中的根本作用。即使这一根本作用实际上非常少,在通货、信用和银行领域中发生的一切事情,也都是从它来推断的,就像货币本身的情况是从物物交换来推断的一样。

从历史上说,这种分析货币、通货和银行的方法是容易理解的:从十四和十五世纪起(甚至在希腊—罗马世界中),金币、银币或铜币就是习见的东西。信用结构——而且它是在不断发展中的——则是有待探究和分析的事物。法律的解释——要记住,大多数不是商人的经济学家都是法学家——也是同下列二者的严格区分相结合的:作为唯一真正的和最后的支付手段的货币,和体现对货币的一种要求权的信用票据。但是从逻辑上讲,最有用的方法究竟是不是从硬币开始——即使我们对现实作出让步,加上不兑换的政府纸币——以便进入现实中的信用交易,则不是很清楚。更有用的方法可能是从信用交易着手,把资本主义金融看作是一种清算制度,它抵消债权和债务, 将差额结转到下期——使得“货币”支付成为特殊情况,没有任何特殊的根本重要性。换言之:从实际上和分析上讲,一种信用货币理论可能优于一种货币信用理论。①

该时期的信用与银行理论的情况,现在可以这样来描述。英国的领袖们, 从桑顿到穆勒,探究了信用结构,在这样做时有所发现,这些发现构成了他们对货币分析的主要贡献,但却未能用货币信用理论来加以充分的叙述。但是他们未能认清这些发现的理论含义,即是说,未能建立一个有系统的信用货币理论,①而是在原则上坚持了货币信用理论。所以他们最后拿出来的东西,既不是这个,也不是那个。因此,我们时代的一个卓越的批评家,货币信用理论的坚决拥护者李斯特教授,正式谴责那一时期的有些作家“混淆了” 货币与信用,他是有权利这样做的。他们在使用名词时的摇摆不定,肯定会使人联想到这一点。②

② 例如李嘉图曾经注意到这种机制(《原理》第 27 章),通过这种机制,本位有时是黄金,有时是白银。但他从中所看到的,除了“一种极其需要纠正的不方便”以外,别无其他。

① 我希望这句话是不解自明的。但它将在第四编货币一章(第八章)得到说明,那里将讨论经济学家未能完成上面概略叙述的思想所产生的后果之一。

① 我们可以从麦克劳德的著作中看到这样一种理论的轮廓。但是这些著作完全处于公认的经济学的范围以外,我们只好将它们和它们的作者转到第四编去。还可比较上面提到的维克塞尔的权威性断言。

② 然而,正如我们所知,十七世纪的设计师以及从一种纯粹的形式来讲十八世纪上半叶的科学经济学家(例

心中记住这一点,我们将在本节粗略地讨论(a)这一时期信用理论所取得的最有趣的胜利,然后(b)就银行业和中央银行业再提出几点意见,这些莫便于联系“通货”学派和“银行”学派就 1844 年的皮尔法案所体现的—— 或假定是它所体现的——原则进行的争论来陈述,虽然这种争论与关于战时通货膨胀和恢复兑现展开的争论不同,产生的热比产生的光多。③

(a)信用、价格、利息和强迫储蓄。一旦我们认识到那些用于支付和贷放的各种“纸信用”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①一旦我们认识到由“信用”支持的需求对价格的影响与由法币支持的需求对价格的影响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我们就在走向一种有用的信用结构理论,特别是走向价格与利息的关系的发现。可是,在转而讨论该时期有关这些关系的理论以前,我们必须考虑阻止许多作家接受刚刚提到的两个命题的那些障碍。我们已经看到,货币信用理论本身就是这样一种障碍,因为该理论是从用硬币支付这一具体情况建立起信用“支付”网理论的,从而赋予了法定货币以逻辑上的特权地位。但 是我们还得考虑一些实际的理由,它们似乎减弱了把譬如说“货币”和“存款”放在本质上相同的地位的分析。

第一,法律以不同方式对待不同类型的支付手段。就法定货币来说,法律坚持必须接受;就已经承兑和背书的汇票来说,法律并不这样坚持。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二者决非“在本质上是同一种东西”,因为信用票据在表面上只是对货币的要求权。第二,与此相关联,“货币”与“纸信用”、以及各种“纸信用”,实际上并不是同样有资格用于每一种目的的。它们并不是能完全彼此代替的:法定货币是一种通用的支付手段;银行券和存款被接受的程度就要差些;已经承兑和背书的汇票只能在比较小的商业圈子内流通。在大多数历史场合,只有法定货币被承认是银行系统的最后准备货币。这些差别当然是非常重要的,在试图说明某种货币制度的运转方式时,没有人会不去考虑它们。而这就是为什么说桑顿听取得的一项重大分析成就是他认识到,不同的支付手段在一定的抽象水平上可以当作本质上相同的东西来看待。单纯的实际工作者一般只看到技术上的差别,而看不到根本上的相同之处。①但恰恰是由于同一原因,虽然桑顿的看法最后由约翰·穆勒所接受, 但相反的看法却自始至终有人拥护,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已正是由于这

如布阿吉尔贝尔、坎梯隆和维里)所熟知的事实和思想,本来可以使 1800—1850 年的作家走上我相信足更

为适当的分析轨道。但是这些事实和思想到 1800 年时实际上是被遗忘了——唯一留下来的东西便是一想到约翰·劳的做法就今人发抖——不得不由那些在货币信用理论拘束之下工作的人们去重新发现。

③ 再一次请读者参阅维纳、马吉特和李斯特的著作。江可参阅 V.F.瓦格纳:《信用理论史》(1937 年); 哈里·F.米勒:《1860 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业理论》(1927 年;这本书读者会感到特别有用,因为在这个概述中不可能对重要的美国银行业文献一一介绍);和 L.W.明茨:《银行业理论史》(1945 年),这部书包含 600 多个条目,但由于它对商业票据银行理论进行了不分青红皂白的谴责,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起倾倒了。

① 我重复一下,对法学家来说,“支付”一词不是在法律的意义上来使用的,而是意味着,除了构成法律上的确定支付的东西(拉丁文为 solutio)以外,还包括许多在法律上只是确定支付的代替物的东西(拉丁文为 datioinsolutiOnem)。

① 因此,我们也可以讲是桑顿的一个真正的发现,假如不是老早以前就有人发现了的话。例如参阅 1697 年的《论文》,一般认为是波勒克斯芬写的,上面第二编第三章和第七章已经提到过。

一原因,虽然不是唯一的原因,有些作家坚决否认“信用”对价格的影响。② 现在我们转到“价格与利息”这个主题,这个主题也可称之为“实际的与货币的利息率”。

在经院学派的系统内,利息只不过是使用货币的价格,“真实的与货币的利息率”这一用语是一个空盒子上面的标签——没有任何这种直接关系的 问题,就像在凯恩斯系统中没有这个问题一样。③但是当在 A.斯密的影响下巴贲的分析开始占统治地位时——根据他的分析,利息是归于物质资本供应商的那一部分企业所得——这个问题是必然要发生的:这种利息同货币贷款市场上的利息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后者毕竟是一种不同的现象。A.斯密实际上是这样答复的:①货币市场的贷款利率只不过是实物资本的“利润串”的影子——实物资本是“以货币的形式贷出的”,像后来的标语所说的——可是货币的数量,不管怎样下定义,是与之根本无关的。我要强调指出(怎么强调也是不够的):这在整个十九世纪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见,至少是直到维克塞尔以前;这也是李嘉图的意见,正如马上就要说明的;甚至桑顿对“货币”、价格和“实际”利息率的关系所作的贡献(虽然它们很重要)——它们指向一个不同的结论——也大部分被忘记了。

桑顿以如下四种方式把货币及其他流通媒介的数量与流通速度同利息联系在了一起。(1)他第一个指出:高贴现率将从海外吸引黄金。(2)他还指出,通行的货币利息率与公众持有现金的意愿有关联。②(3)而且,他指出,有关未来价格趋势的预期会对贷款利率产生影响。(4)最后,他完全撇开银行有无力量“使通货膨胀”这个陈腐的争论,而对可贷放资金市场作了全面分析(或者说对所有主要之点作了分析),这种分析以基本均衡定理为轴心:贷款利率(货币利息)倾向于和投资的预期边际利润(资本的边际效率)相等。①这需要作些说明。

② 图克必须归入他们一类,即使在他承认银行券与存款的根本相同以后,如果我们把他的一些说法按字面解释的话。但是又可以对这种否认作各种不同的解释。我们将在下面回到这个论点上来。

③ 当然,如果我们探究得更深一些,这个问题在两个系统中确实都会重新出现。

① 关键性的成就是 D.休谟的文章“论利息”(《政治论文集》,1752 年)。A.斯密赞赏地引证了该文的论点,以反对洛克、劳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这些人认为美国的黄金和白银是欧洲的利息率下降的原因(《国富论》第 337 页),但 A.斯密忽视了充分利用休谟理论的其余部分——这种理论抢在后来许多著作之前, 朝给予货币因素以应有的重视走出了一段路。桑顿改进了休谟的观点,但他和约翰·穆勒对休谟的批评都不是很公平的。正如我们所知,休谟在几个主要之点上已被坎梯隆占先。

② 虽然应当承认,持有闲置现金所遭受的损失随利息率的高低而异,而且这一事实确实具有某种重要意义, 但是,却不应认为持有大量现金与低利息率之间的经验上的关联可以用这一事实说明其原因:大量现金项目与低利息率主要是在萧条情况下限制业务活动的决定所造成的结果,不过,即使它们之间根本没有函数关系,也会有相关关系。

① 这种用现代名词所作的表述,是否忠实地表达了桑顿的意思,这要由读者来判断:它虽然是以许多其他的段落为依据的,却是旨在特别表达《纸信用》第 253—254 页上的一段话的意思。桑顿谈论的是英格兰银行的利率,考虑到当时的银行业务活动,这并没有本质上的矛盾。桑顿只谈“现行商业利润率”也不应引起良心上的不安。除了我对他的用语的翻译可以认为是公平的这个事实以外,即使没有其他东西去支持它, 期望这一因素也进入了桑顿的许多其他论证(参阅第 158 页),而且在这个时期的文献中是很常见的(约翰·穆勒使用过它,见《原理》第三编第十二章第三节)。但在“利润”一词前面加上“边际”这个形容词,至少就处境最不利的厂商的利润来说,是李嘉图增添的一种改进。如果我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也同

第一,桑顿的定理是在这样一种论证过程中出现的:其大意是:在信用机制本身的逻辑中,除了可兑换性之外,并不存在任何的限制可以阻止银行信用超过会致使价格发生通货膨胀性上涨的限额:②特别是,“健全的银行业务活动”,即只有凭良好的担保品才发放贷款、甚至只贴现真实的商业票据, 并不构成这样一种限制。之所以是这样,原因当然是,贷放的扩大,除非伴有借款人以外的人们的支出的相应减少,否则必然会增加货币收入,从而提高对货物和劳务的需求曲线(但不一定会提高它们的价格),结果额外借入的每一次浪潮,事后都会证明是有道理的;至少是在有利的情况下,按低于预期边际利润的利率提供贷款会诱发贷款的这种扩大。换言之,桑顿的定理的均衡是不稳定的:超过均衡数额以外的贷款增长,最终(虽然不一定是在一开始)将造成价格的上涨;如果利息率继续保持在其原有水平(诱致首次扩大的水平)上,则在新的价格水平上,进一步的借入将继续是有利可图的; 随之将发生信用的进一步扩大,如此循环往复,没有任何可以指定的界限, 由此将出现“维克塞尔的累积过程”(关于该过程的重新陈述和批评,参阅下面,第四编第八章第 2 节)。因此,为了得到稳定,其他的条件,例如银行券的可兑换性——直接的或间接的——和黄金存款都是必要的。这一实际的结论(如果不是桑顿的整个分析)是被广泛接受的,接受的人中有金、李嘉图、乔普林和西尼尔。约翰·穆勒也接受了这一结论,虽然或许是在图克的影响之下,他将其变柔和了。

就我所知,金勋爵在他的《论银行限制的效果》(1803 年)中,是头一个追随桑顿的人。李嘉图坚决接受了以下学说,至少是按其错误的形式,即: 如果银行“收取的比市场利息率低,则任何数量的货币它们都可以贷放出去”

(《原理》第二十七章,但参阅《金块的高价》, 1810 年)。西尼尔也发表了同样的意见(参阅《工业效率与社会经济》,S.L.利维编,1928 年:第二卷;这篇文章是对金勋爵的小册子的评论),但使用的是“通常”利率一词。由于市场利率或通常利率可能会低于那种会防止信用膨胀的均衡水平, 所以李嘉图和西尼尔的意思必须解释为与维克塞尔的“实际利率”相同的东西。李嘉图似乎还用另外一个错误的句子表达了这个意思,这个句子就在我所援引的那一段话之中,即让利息由“使用资本所能得到而与货币的数量或价值完全无关的利润率”去“调节”。在这一段话中显然有两种不同的考虑在彼此交战。一方面,李嘉图想要坚持上面所称的关于“实际”利息率与货币利息率之间的关系的斯密观点,另一方面,没有一个实际的金融家能否认, 流通媒介(不管其为黄金还是纸币抑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增加,会降低利息率,至少是暂时地。因此他调和了与他的数量理论格格不入的桑顿的理论, 调和的方法是,第一,强调“暂时”二字;第二,正如我们马上将要看到的, 排除其他一切东西而强调这样一种增长的通货膨胀效应。图克很可以指出, 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他也确实指出了,低利息提高价格的命题是有许多限制

样可以正确地说:桑顿阐释的定理,是马歇尔—维克塞尔—霍特里分析的基础。这也是冯·哈耶克教授的意见。

② 桑顿讨论的主要是英格兰银行的贷放活动和它发行银行券的活动。可是,他完全了解英格兰银行发行银行券的活动对地方银行发行银行券的活动和对伦敦银行家和“其他贴现人”的行为的影响。这似乎证明我们正文中的概括性陈述是正确的。

的。事实上,他被自己的辩论激情冲昏了头脑,最终否认了任何这种关联的存在,就像他荒唐地否认货币数量与价格之间存在任何关联一样。约翰·穆勒,在这一点上也像在别处一样,使图克“合于理性”。他是用以下方式做到这一点的:银行的贷放,作为贷放,确实会影响利息率而不影响价格;但是,由于“普通使用的货币是银行家提供的通货,全都是在发放贷款时发行的”(《原理》第三编第二十三章第四节),所以银行的贷放,作为创造出来的通货,对价格发生影响而不对利息率发生影响。认识到银行创造通货的力量(这是图克在《研究》一书中所否认的)是有趣的,就像认识到,一方面贷放与偿还的关系(在美国人们非常强调这一点),另一方面流通媒介的扩大与收缩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有些较天真的美国通货大夫过去看到了(或许现在仍看到了)所有各种罪恶的根源——一样有趣。正如马上将要再次指出的,约翰·穆勒从这一切没有得出任何的结论。可是,这一切都没有逃脱他的注意——或者说不会逃脱他的读者们的注意。

第二,桑顿当然知道得十分清楚,他所描述的通货膨胀过程是以贷款的无补偿的扩大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贷款的增加受到,例如,储蓄的补偿,它就不会使那种过程开始。但是,由于他全神贯注于战时“纸信用”的运行, 他不曾在这上面费心,因此他未能明白陈述贷放资金市场稳定均衡的条件, 在维克塞尔 1898 年的表述中,这一条件被表述为贷款应当等于人们的自愿储蓄。在某种程度上,这个空白至少由乔普林填补了,①虽然他因此得到的声誊,并不大于他由于预见到了银行政策的原则而得到的声誉,就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而论,皮尔法案付诸实施了这些原则。像李嘉图一样,他强烈反对银行具有通过贷放创造支付手段总存量的净增加额的权力,但他不否认这种权力的存在——是其他人否认存在这种权力——并指出,如其能够被取消,如果因此而能阻止银行把其贷款总额增加到超过公众现行储蓄的数额,就可能存在货币市场的稳定均衡。应当看到,在这种场合,均衡定理只不过是杜尔阁一斯密的储蓄与投资理论的一种特殊叙述方式。

第三,桑顿不仅认识到,增加支付手段的银行贷款如果加在就业不足的经济上,可能刺激产出而不是提高价格,②而且还认识到,即使已经达到充分就业,信用扩张仍然可能对产出有一些影响,虽然他立即进而表明,这种影响将比通货膨胀性信用扩张的影响小(《纸信用》,第 236、239 页及以下)。如果某些货币收入的增加和价格增长不同步,其接受人可能被迫削减他们对货物和劳务的购买,即是说,被迫进行一种非自愿的储蓄,这种非自愿的储蓄可能增加实物资本,就像通常意义上的储蓄增加实物资本那样。这样,他就预示了维克塞尔的“强迫储蓄”原理。但是边沁——他创造了“强迫节俭”

① 托马斯·乔普林:《政治经济学体系纲要 连同银行原理论第四版》(1823 年)和《通货问题的分析与历史》(1832 年)。乔普林是第一个提出百分之百的银行准备制度的人,旨在使货币利息的变动像在一种纯粹金属通货制度下一样,从而使银行不可能创造通货,即不可能通过贷放创造支付手段。在他的详尽陈述中,所有这种计划遇到的困难显得非常突出:阻止银行创造准货币(我认为这个美国名词源于准啤酒一词)并不能阻止商业去这样做。还有,在他的计划中,仍允许流入黄金,这就会扰乱货币市场的均衡。

② 这个真理的实际重要性并不很大,因为资源的使用不足一般只出现于萧条时期,这时对额外信用是没有需求的。可是它的理论上的重要性是很大的,因为它迫使我们承认流通媒介与产出之间存在着关系,而这是季嘉图的或严格的数量理论所那么坚决否认的。

一词——对这一问题钻研得更加深入得多,马尔萨斯也是如此。①李嘉图充耳不闻桑顿的提示,继续一再强调②——几乎是愚钝地——“虚拟”资本不能刺激工业,资本只能由储蓄而不能由银行业务创造,如此等等,从来不去正视所面临的问题。这样做白然也是有原因的。在这里也像在别处一样,李嘉图是思想一旦形成即永远不能改变的奴隶。在这个场合,他已经把他的军旗钉死在严格数量理论的桅杆之上。数量理论意味着,在“货币”数量与产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而他就是不愿承认,终究还可能有一种关系。

约翰·穆勒徘徊于这两种对立的观点之间。几乎可以肯定,在边沁的影响下,他充分发挥了这一观点,即银行信用的扩大可能会使收入“转变成为资本”——这是那个时期有关储蓄效应的标准公式——甚至使用了“强迫积累”一词,①这读起来就像是在试图改进边沁的“强迫节俭”。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在《原理》中,明白承认了银行可以通过贷款创造支付手段这一事实,而这就意味着承认强迫储蓄。但我们却可以读到这样的语句:“可以自由处置的资本”即“存在银行中或由银行券所代表的”资本,连同“靠他们的财产的利息生活”的人们的资金,“构成了国家的一般贷款基金”

(第三编第二十三章第二节)。在所有这一切中,以及在那一章的整个大意上,都是李嘉图的影响占上风,但是在第六版中,②偷偷地加上了一个脚注,重申了他早先的观点,自此以后,大经济学家们实际上忘记了关于“额外存款的创造”和“强迫储蓄”的一切,以致竟斜眼看待维克塞尔对它们的重新发现:借用凯恩斯勋爵在另一场合讲过的一句话,这些观念,如此明显地重要和现实,但从大约 1850 年至 1898 年却在经济的下层社会过着一种受人怀疑的生活——这是关于人类思维方式的另一个教训!

(b)1844 年的皮尔法案进行争论的收获。就我们的目的来说,不必走得太远了,那次争论中所说的大部分(为数不多的)重要事情前面都已说过了。在立法问题上彼此对立的两个集团,被称为“银行学派”和“通货学派”,前一学派中我们感兴趣的只有图克、富拉顿和吉尔巴特,后一学派中

① 这一段理论史由冯·哈那克教授作过卓越的阐释,见《评“强迫储蓄”原理的发展》,载《经济学季刊》

1932 年 11 月,关于进一步的详细情节,请读者参阅此文。边沁对“强迫储蓄”的分析是后来加在《手册》

上的——其中一部分由杜蒙德在 1798 年首次刊行,其缩写本包括在 1838—1843 年刊行的《著作集》中—

—哈那克认为有关的段落“最后形成于 1804 年”,而其提纲写出的时间或许要早得多。可是,根据我所遵

循的按先后顺序处理的规则,我不得不将这个理论发表的时间定为 1843 年,虽然冯·哈耶克教授认为边沁将其内容告诉了他的经济学家朋友们,也许是正确的。马尔萨斯的贡献,见他对李嘉图的《金块的高价》所作的书评,该书评载于《爱丁堡评论》1811 年 2 月号。李嘉图的答复附在《金块的高价》第 4 版上,内容是:固定收入的接受人可能减少他们的储蓄而不是减少他们对消费品的支出。但是就马尔萨斯而言,由于他除了桑顿所说的那些暖昧不明、不得要领的——虽然是富于启示性的——话语之外别无可以依循的东西,由于没有理由可以认为他已经知道边沁的分析,所以必须将高度的主观独创性归之于他。乔普林在他的《关于通货的看法》(1828 年)中使用了“强迫节约”和“自愿节约”这两个词。

② 关于一些实例,参阅维纳,前引书,第 196 页。在《原理》中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虚拟”一词(指

金融票据)出现在桑顿的著作中。

① 论“利润和利息”一文,发表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1844 年)一书中。该文写作的日期不很肯定, 通常猜想是 1830 年。

② 正是在 1865 年的这个版本的序言中,穆勒特别是关于那一章,对他的朋友卡尔尼斯教授的提示和批评表示了感谢,他称卡尔尼斯为“当时活着的最有科学头脑的政治经济学家之一”。

我们感兴趣的只有托伦斯和奥弗斯东。

图克和托伦斯我们已经知道了,但托伦斯有关货币和银行业的著作尚未提到。从一个长长的书单中我择取他在这一领域的最早著作,《论货币与纸通货》(1812 年);《罗伯特·皮尔爵士 1844 年法案的原理和实际运用⋯⋯》

(第 1 版 1848 年);和他的《金融与贸易论文集》(1852 年),所有这些即使现在仍然值得一读。当然,我们也要顺便提到几个其他的名字,但是必须提醒读者,除了对于我们自己的有限的目的以外,对其他任何目的来说, 我们的选择都是不充分的,有几个重要的作者被排除了。至于大陆和美国的文献,我们甚至没有企图去包括。关于美国的文献,再一次请读者参阅 H.E. 米勒的《1860 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业理论》(1927 年)。

约翰·富拉顿(死于 1849 年)作为一个外科医生和银行家在印度发了财, 从商业退休并在英格兰定居后,开始就银行业的理论和政策进行写作。他的主要著作(《论通货的调节⋯⋯》,第 1 版 1844 年)在英国和大陆获得了持久的成功,几乎没有哪本有关一场短暂论争的著作能获得这样的成功——这种成功比它的毫无疑问的巨大功绩要大一些:但它是一种相当巨大的成就, 一方面能满足较高的标准,另一方面对于广大非专业读者也是一种恩惠。而且,它受到了马克思的赞赏,直到二十世纪,在马克思主义者中仍很受欢迎。

R. 希法亭的《全融资本》(1910 年)一书大量地不加批判地引用了它。J.W. 吉尔巴特(1794—1863 年)终生是一个银行家;是伦敦和威斯敏斯特银行的第一任 经理,这家银行是他帮助创办的;是银行界的一位能干的和备受尊敬的成员, 银行界把他看成是一个领袖;他阐释并部分创造了十九世纪其余时间里的所谓正统银行业理论。即使是现在,也没有哪一位银行业学者能不读他的取得了巨大成功的《银行业实践论》(第 1 版 1827 年)、他的《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1834 年)以及至少是《伦敦的银行家们》(1845 年)。他的《美国银行业史》(1837 年),在我看来,似乎与美国的一个著名银行思想学派相关联,他是这一学派的主要权威。塞缪尔·琼斯·洛伊德,通常称为奥弗斯东勋爵(1796—1883 年),也是一个银行家但有继承的财富和地位,他是一个远更卓越的人物,对政治家具有大得多的影响。他是通货学派的强有力的人物,他的敏锐(一方面)和简略(另一方面)使得好几代经济学家未能认识到他的思想的广度和深度。他没有留下什么有系统的著作,我感到我能为读者所作的最好的事情,就是请他们去参阅他的《关于金属通货和纸通货的论文及其他著作》(麦卡洛克编,1858 年)和他提交给 1857 年下议院特别委员会的《证词》(也是麦卡洛克编, 1858 年)。

两个集团都不是我们所说的学派。在每个集团内部,都有很大的意见分歧,特别是水平参差不齐。事实上,在两种场合都必须把普遍流行的论点与实际上是或者勉强可以称作是严肃分析的东西区分开来,但并不总是那么容易进行这种区分,因为参加争论的人很少有系统地陈述其理由的,①作出的陈

① 托伦斯和富拉顿差不多这样做了。但还可以加上 G.W.诺曼(《评有关通货与银行业的一些流行谬见》, 1833 年)和麦卡洛克,两人均属通货学派。麦卡洛克(特别参阅他的《论金属货币与纸货币以及银行》, 为《大英百科全书》而写,1858 年;还有他在自己编辑的《国富论》的序言中对货币和对皮尔法案的评论) 支持通货原则的方式,过度强调了它和李嘉图、《金块报告》以及数量理论本身之间存在的联系,实际上

述很少能得到本派成员毫无保留的支持。大多数参加者攻击的不是对手的真正观点,而是有关对手立场的通俗化了的甚至是歪曲了的图画。大多数科学的经济学家,其中最重要的有穆勒,都站在银行学派一边——在欧洲大陆上比在英国更为坚决。②但在实际工作者当中,特别是在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当中,皮尔法案却赢得到了许多拥护者。

现代观察家回顾这场争论时,第一件使他吃惊的事是,两“派”之间根本一致的程度是如此之大。①两派都没有激进的货币改革家。两派都反对货币管理或任何全面的银行业与信用管制。这在银行学派是很明显的,它反对皮尔法案,却又没有提出任何其他的控制方法,通货学派的情况也是这样,它想要调节银行券发行,恰恰是因为它想要使通货“自动化”,让银行业务—

—甚至是中央银行业——完全自由。这就是说,两派都是由主张自由放任的人组成的。此外,两派都坚决支持金本位制,特别是赞成通过黄金的自由流动去调节国外汇兑。如果我们将银行集团反对皮尔法案的理由和通货集团赞成皮尔法案的理由看作是纯粹技术性的东西存而不论,②那就似乎没有多少东西可以彼此争论的了。简单地但不是十分充分地,我们可以说,“银行原则” 主张:(1)在英国的状况和银行业的作法下,特别是在英格兰银行的正确领导下,③有了银行券的可兑换性就足以确保资本主义制度所能做到的全部货币稳定;(2)不管怎样,即使情况不是那样,也没有理由来单独管制银行券, 因为存款会引起同样的问题。同样简单地而不是充分地,我们可以说,“通货原则”主张:(1)如果对银行券的发行没有特别的限制,它的可兑换性就不能得到保证;(2)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实际上或者应当看成只不过是黄金收据——不是像存款或商业票据那样的信用工具,而是最后(准备)货币, 就像它们所代表的金币或金块那样。①只有托伦斯,在回答单限制银行券发

完全有可能赞同皮尔法案而不拥护严格意义上的数量理论。我利用这个机会来提一提詹姆斯·威尔逊,此人系通货学派较低级的但颇为严厉且富于才干的批评家,伦敦《经济学家》杂志的创办人,印度财政部长, 在经济分析史上很不走运的卓越人物之一。参阅他的文章,收录在《资本、通货与银行业 》(1847 年) 中。

② 例如参阅阿道夫·瓦格纳:《论银行业理论》(1857 年)和《皮尔银行法中的黄金与信用理论》(1862 年)。我们已经提及他无比喜欢图克。在他的解释和批评中,他均未能公正地对待奥弗斯东。在法国,唯一能激起真正兴趣的问题是,法兰西银行是否应享有发行垄断权。赞成的人有时乞灵于奥弗斯东勋爵的权威,反对的人(谢瓦利埃、库塞尔—塞纽尔等人)有时乞灵于图克的权威。

① 奥弗斯东和图克之间科学上的类似——虽然这种类似被看来是强烈的个人厌恶所掩盖——在本章的最后一节会更加清楚地显露出来。现在我所谈的,是他们在货币和银行业政策方面和在他们想要为之服务的那种经济方面的一致之点。

② 一个例子是反对将英格兰银行严格划分为两个部门,这样会使发行部的黄金对银行部的经理来说可望而不可即,除了后者持有银行券的准备金以外。这样,像在 1847 年实际发生的情况那样,当发行部的金库充满黄金时,银行部可能不得不拒绝帮助市场。可是,让我们顺便提一下,通货集团尽力缩小一再中止皮尔法案的重要性是对的,银行学派夸大一再中止皮尔法案的重要性则是错的:中止皮尔法案的必要性已由奥弗斯东预先见到,这种中止实际上(虽然不是正式地)是他的计划的组成部分。

③ 这个条件,即使在没有明白陈述的地方,例如在像图克这样严厉攻击英格兰银行的批评家那里,提出来也是很自然的,但这个条件应当成为一项十分普遍的条件。特别是银行学派从来没有对中央银行的调节职能提出过异议。

① 重要的是要注意,“收据”和“代表”两词是奥弗斯东勋爵使用的。我认为,他使用这些词为了解他的

行是徒劳无益的这一反对意见时,明白地超出了这个狭隘的目的:②正如我们所知道的,他认为,银行通过贷款能够创造的存款数量同现有的硬币加银行券的数量是有密切关联的,因此主张:调节银行券发行也会对调节存款创造发生作用。③但是如果我们不去注意这一点,那么马上就可以看出,银行学派与通货学派关于银行券可兑换性的根本重要性的一致看法是根本的东西,而两派在要不要对这种可兑换性给予特别保证的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则是次要的东西。因为,既然银行学派不曾主张流通媒介在银行业竞争的过程中会自行调节——如果他们相信这一点,他们究竟为什么还要坚持可兑换性呢?—— 既然他们认识到“银行业务过度”的危险永远存在,所以他们说银行券发行过多是“不可能的”就只能意味着,在可以自由兑换的情况下,银行券发行过多最终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这显然是真实的。①通货学派坚持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可能发行过多的全部含义,不是否认这一明显的真理,也不是主张那一同样明显的非真理,即在可以自由兑换的情况下过度发行可以永远继续下去,而只是说,若对英格兰银行的发行没有特别限制,则过度发行可能走得足够地远,以致除了毁灭以外,别无补救办法。这样解释,两种立场之间的分歧无疑地依然具有实际的重要性。但它所包含的只不过是在分析方面的小小②不同意见。

英国中央银行习惯作法的演进,并未受到皮尔法案的很大干扰。英格兰银行对待自己顾客和对待贷款市场的态度的改变,在其全部存款之内银行家存款余额的重要性的增加,以及皮尔法案通过后英国金融史上的其他特点, 比起由那个法案带来的对政策的影响来要更为重要。这种变化的大部分渗透到中央银行理论中是很缓慢的,这种理论到 1850 年已经僵化,几乎是等于对银行利率的狂热崇拜,有关银行利息的作用方式的分析,很少考虑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最重要的是要指出,一种范围广阔得多的中央银行政策,已在高出许多的水平上由桑顿在这个时期之初拟出大纲。桑顿对于银行信用的性质的健全识见,他对事物内在联系的说敏而又均衡的感知,使他完全有资格来论述这个题目。他的论述,预示了未来一个世纪关于中央银行政策所发现的

立场提供了钥匙。也就是说,他想要指出,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根本不是通常所理解的那种银行券, 尤其不是欧洲大陆上所理解的那种银行券(参阅下一个脚注)。只有在这种假设下,使黄金加银行券像黄金单独那样起作用的思想——这就是通常所表达的“通货原则”——才有意义,即是说,(1)银行券的数量应当与它所“代表”的实际黄金的数量完全一致,不过(2)应当加上固定数量的银行券,这是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消除它会造成极大的不方便。

② 《答威斯敏斯特评论的反对意见》(1844 年)。

③ 这样说是得当的:这个思想是能够加以辩护的,只要人们不在它身上加上过重的负担,使之不能承受。注意到以下一点是有趣的:托伦斯预示了一个论点,该论点在我们时代是由埃德温·坎南提出的(《限制通货还是限制信用?》,载《经济学杂志》1924 年)。冯·哈耶克教授在《价格与生产》第 2 页中指出, 杜戈尔德·斯图尔特已经在论《金块报告》的一个“备忘录”(《著作集》,W.汉密尔顿爵士编,1855 年第 8 卷)中表述了 1811 年所涉及的这个问题:“一种意见主张,通过一种受到限制的通货来限制信用是合适的;另一种意见主张,通过很好地受到调节的和差别待遇的信用来限制通货是合适的。”

① 可是,富拉顿(前引书第五章)确实走得太远了,他预期可兑换性会“像时钟一样准确地”发生作用。

② 有些这样的小小差异,例如关于黄金流出流进对于信用和价格发生作用的方式、关于内部和外部的“消耗”,关于皮尔法案怎样(间接地和无意地)干预英格兰银行的银行部的有效管理,均有很大的科学意义。不幸的是,我们不能探讨它们。

几乎一切东西。在《纸信用》第 249 页上,他在一组规则中总结了他的分析, 这些规则实际上是完全私营企业经济中信用管理的“大宪章”。为了证明这一点,我本来应当抄录下这一页。但是为节省篇幅,我只能请读者去参阅它。

在结束本节的论证时,我们必须注意另外一个题目。至此为止,我们论述的主要是这一时期最高一级的分析工作。我们已提及了几项重要成就,我们将在本章下两节中还将提及另外一些成就。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些成就未能结出充分的果实,特别是,它们未能彼此协调,以便为下一时期的分析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跳板。事实上,我们看到,不但没有对最佳的研究结果作出有效的陈述,反而形成了一种关于银行的性质和作法的相当普遍的看法,这种看法保存了这一时期分析的许多弱点,而不是它的优点,但在银行家和经济学家中却广为流传,从而变成了继续前进的障碍,为了简洁起见, 我将不提名字,除了少数几个权威之外,这些权威可以被引证来——根据或多或少的理由——支持将要讨论的一些命题。①这些命题是同所谓“商业银行理论”相关联的,也同“银行学派”的部分论点相关联,但在使用这些标签时我们必须记住,不论是这一个还是那一个都不是同它们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的。或许我们最好称所谈的这个学说为“商业票据银行理论”。

  1. 根据商业票据银行理论,银行的主要业务——使银行成为银行的业务——是为现行商品贸易(国内的和国际的)提供资金。是否仅仅以贴现真实的商业票据(每一张都是针对一宗具体的出售开出的)的形式来这样做这一点并不重要,然而我们仍然保留我们的标签,因为这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情况。即使如此,这种关于银行业务的概念,虽然还是太窄,却没有使任何一种理论个别化。即便把下列一个或两个命题加在上述银行业务的定义之上,我们仍可得到商业票据理论:(a)银行可以而且也应该从公众托付给它们的存款中获得资金,用来进行贴现;(b)它们满足商品贸易的需要,并不因此而影响价格,也没有力量——为了公平我们总是应当加上“一般说来”

——去影响现存信用的数量。

  1. 应当是十分明显而无须解释的是:这些提法怎样和一定的错误连在一起,后者我们看到已由这个时期的较好作家的著作、特别是由桑顿予以驳倒。也应当很明显的是:这种关于银行业的观点——银行家是商品贸易的助手,他提供自己的钱来满足商业的需要但不是将其强加于商业,他同价格波动和贸易过度(说得重一些)毫不相干——把银行家的职业的意识形态表达得非常之好,他们喜欢这样看待自己,但是最后应当注意到,这种原理中有着实际真理和智慧的因素。如果加以重新表述,说银行家最好是关心他们的现金状况和到期票据,最好是同样关心向他们提出来的信用申请中的弱点, 那就变得完全无可反对了。换言之,一种错误的理论,在这一场合也像在其他场合一样,包含着聪明的忠告。健康的贴现业务原则是使经济之舟保持平稳的唯一要着这种命题,自从桑顿以来,的确应当看作是错误的;可是,按照它来行动,却在金融史中避免了所有的最惨重的崩溃。

  2. 可是,我们应当注意一些支持这种满足贸易需要的看法的论点,它们的目的并非仅仅是谆谆教导人们在贷款活动中采取负责的态度。首先我们提到一种论点,只要我们只考虑在有许多银行的竞争制度下的个别银行业务,该论点就是完全正确的。个别银行的信用扩大,在事实上受到它将最后

① 读者在本节开头提到的 L.W.明茨的著作中可以找到许多作者的名字。

引起的准备金耗竭的严格限制。自然,把所有的银行放在一起,这就不再是正确的了;①但如果这个制度是真正竞争性的,则即使对所有的银行来说,对于越界出线的惩罚,也要比银行业务的批评家通常准备承认的,能更为有效地制止界内的扩张。其次,富拉顿的过于驰名的“回流规律”虽然是有内容的,但并不那么多,它只是使改革家回忆起这个平常的事实:一般说来贷款是要偿还的,偿还贷款也就消灭了购买力,因此,虽然单凭偿还贷款并不能防止信用的通货膨胀性扩张,但在下列二者之间却有重大区别:银行信用自动地“流回”,而政府纸币则不自动“流回”。最后,第三,我们要提及贸易需要这一中心论点,有些人对它如此不加批判地吹嘘,另外的人又对它如此不加批判地否定。这一论点认为,真实票据的贴现具有“独特的”限制; 此外,这种贴现还使流通媒介随着生产和贸易的扩大和收缩而“有弹性地” 扩大和收缩。这个观点可以求助于 A.斯密和图克的权威作后盾。可是,它的不足之处是无须乎指出的。最重要的是,指出它的真实核心。考虑一下通常情况中的最通常的情况:一种商品已经生产并售出;生产者 A 对商人 B 开出了请求支付货款的期票;A 将已经承兑的期票在自己的银行贴现,把钱用于自己的日常生产;B 把商品售予最终消费者,从他们那里收集货款,用以支付到期的票据,日期的选择是要使这样作一般成为可能。注意这是一种可以观察到的实际作法,而不是什么理论结构;一家把自己限制在这种业务中的 银行,事实上不能自行增加贷放,因为首先必须生产并售出商品;①在一种显而易见的意义——虽然只是许多种意义中的一种——上可以断言,这种银行货币会大体上随着商品的流动而变动,不会提高价格,并具有“弹性”。我们的确可以怀疑,这种情况是否具有该学说的拥护者们所归之于它的那种重要性。我们可能不喜欢这样一种弹性,但却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可以否认它的存在。我重复一句,所提到的各种错误,没有一种是不能同银行学派的立场或同商业银行理论分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