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格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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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公认,今天(或昨天)的货币科学的基础,是由这样一些作家奠定的:他们处于从《限制法》(1797 年)直到 19 世纪 50 年代的黄金通货膨胀

这一时期,讨论了该时期英格兰的货币与银行政策。这诚然是忽视了 18 世纪法国和意大利的研究,然而比起这类空泛的说法来通常要更接近于真实。许多这样的作家在异常高的水平上进行论述。他们轻而易举地上升到抽象概括的领域,具有进行分析的纯真意愿。由于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人都是从事实际业务的人,主要对实际措施感兴趣,这就更加值得注意了。我们习惯于一种不同的情况:现代经济学家在他们的分析工作中,很少向从事实际业务的人、特别是银行家寻求帮助,更不把他们看作是他们本身业务的理论权威。但是这种情况是在下一个时期出现的。在我们所考察的这个时期,分析进步的带头人却是实践家,各种类型的研究工作者在大多数场合都愿意从实践家那里获得自己的研究线索。

我们已熟悉了大多数主要作家,特别是李嘉图、马尔萨斯、西尼尔、图克、托伦斯和约翰·穆勒。①少数其他作家将在下面随时介绍。但我们应立即向亨利·桑顿(1760—1815)表示敬意。他是银行家、国会议员、慈善家, 而他自己和许多熟悉他的人或许会首先认为他是一群有影响的福音主义者的领袖人物,这群福音主义者被称为克拉潘教派。他的《大不列颠纸币信用的性质与影响研究》(1802 年)一书①是一部令人惊异的作品。据冯·哈耶克教授估计,这部书大约花了六年多才写成,在这期间作者的精力主要用在商业和政治活动上,虽然它在细节上不是无懈可击的,也不是完全成熟的,在某些点上却能走在未来一个世纪的分析发展前面。在这一时期没有其他的著作堪与比拟,虽然有几部书(其中有李嘉图的书)在当时以及在后来获得了

① 我们也已经提到了这些人以及其他人的一些有关出版物。其他的出版物将在合适的地方提到。可是,应马上列出李嘉图的主要著作。正如读者所知,李嘉图是在有关战时通货膨胀的讨论中作为一个论述货币政策的作家而首次出名的。他为《纪事晨报》写了三封信(1809 年,霍兰德用《论黄金价格的三封信》作书名重印,1903 年)以后,又以小册子的形式较为充分地陈述他的看法:《金块价格高昂:银行券贬值的一个证明》(1810 年)。《对博桑奎先生关于金块委员会报告的实际意见的答复》一书出版于 1811 年,这是李嘉图从事“事实”研究的唯一成果,但却今人很感兴趣;《关于一种经济的和可靠的通货的建议》出版于 1816 年。《原现》(1817 年)的第 27 章“论通货与银行”,尽管有从《建议》的长引文,仍然具有独立的重要性。《建立国家银行的计划》(1823 年)已由霍兰德教授在《1809—1823 年大卫·李嘉图发表的关于通货问题的短篇论文》(1932 年;参阅李斯特教授在《货币与信用理论史》中对这个计划的讨论, 第 177—179 页)中重印,霍兰德的这本书还收录了其他文章,对于充分理解李嘉图的观点是非常重要的。还可以加上其他的文章。李嘉图关于货币、信用和银行业的理论我们差不多已经熟悉了,细读他的信件以及他向“高刊贷法律委员会”和“恢复委员会”提供的证词,人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片断,它们可以连结成为一个广大的结构。可是,我不想这样去做。我们不得不满足于李嘉图分析的少数几个特征,这些特征对于学说史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我提醒读者注意,这样做可能对于他的全部成就未免有些不公道。但是, 读者一定会得出这样一种印象,即李嘉图没有作出多少既正确又富于创造性的贡献;这种印象和维纳的判断(前引书第 122 页)是一致的,我认为和我的意见也是一致的,即:作为货币和信用的分析者,李嘉图不及桑顿高明。

① 《经济学丛书》重印本(1939 年)以冯·哈耶克教授的一篇论文作为序言,这篇论文学识渊博,文字优

美。读者如果不去读它,不仅会丧失许多有价值的信息,而且还会错过一次极端愉快的享受。

更大得多的成功。部分地这是因为作者根本没有强调他的新成果——这本书读起来好像是,作者本人并不知道这些成果的新颖性。或许他是不知道,不过他对自己所知道的那些先行者们却基本上给予了学术上应有的注意。他是这样一种人:对事情看得很清楚,并能把所看到的东西朴实无华地表达出来。

我们将基本上只讨论英国的分析工作——这个决定,就这个时代和这个题目来说,即使不考虑篇幅所加的限制,也是正当的。除了将要提到的一些限制以外,这种分析工作已由约翰·穆勒成功地加以总结。《原理》一书的有关章节包含了穆勒的一些最出色的分析。它的确表现出一些矛盾、迟疑和未经消化的妥协,——像他的关于价值的分析所表现的那样——但即使这些也并不是纯粹的坏事,因为它们所显示的,是那个时代没有完成的分析状态

(这与穆勒自己相信他的学说具有终极性形成了奇异的对比),从而给未来的研究指明了应当遵循的路线。无论如何,主要是穆勒的系统而确切的表述, 使十九世纪前半叶的分析工作传到了后半叶作家的手中,因此,在本章中我们将始终盯住穆勒的表述,作为一个参考点。

我已赞扬了这一时期的作家从事理论分析的爱好和能力。然而,他们的分析是同他们时代和国家的状况与问题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不提到这些状况,便无法说明他们的分析。因此,我们将草草看一下当时的状况—— 由于已经说明的原因,我们将完全忽视美国和某些欧洲大陆国家的更加令人兴奋得多的经验。更为充分的信息来源列述于下。

对想要有单独一本参考书以便集中阅读的学者,我推荐维纳教授在《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第三、四、五章中的陈述。这一卓越的研究——可是赞美它并不意味着同意每个细节——既提供了最重要的事实和论战的历史,又指明了进一步阅读的历史文献。关于统计数字,参阅 N.J.西尔伯林:”拿破仑战争中大不列颠的全融与货币政策”,载《经济学季刊》,1924 年 5 月,和“1779—1850 年不列颠的价格与商业周期”,载《经济统计评论》,第五卷预备版, 1923 年;并参阅 E.V.摩根:“1797—1821 年银行限制时期的某些方面”,载《经济史:经济学杂志补编》,1939 年 2 月。

至今为止,当代最伟大的“推理史”当推图克和纽马奇的《价格史》(上面第 4 章第 8a 节讨论过)。细读 T.E.格雷戈里爵士为该书 1928 年版写的导言,是我所要作的第二个推荐。其次是 R.C.霍特里先生的《通货与信用》(第3 版,1928 年,第 18 章)和《中央银行业的艺术》(1932 年,第 4 章), 通常辅之以 W.T.C.金先生的《伦敦贴现市场史》(1936 年)。进一步的帮助可从下列各书得到:J.W.安吉尔:《国际价格理论》(1926 年);E.坎南:

《1797—1821 年的纸英镑》(1919 年),附录《全块报告》;A.E.费维耶尔:

《英镑》(1931 年,第 9 章);A.w.阿克沃思:《1815—1822 年英格兰的金融重建》(1925 年);R.S.塞耶斯:“19 世纪 50 年代的本位问题”,载《经济史:经济学杂志补编》,1933 年 1 月,和“1815—1844 年的本位问题”,

(同上, 1935 年 2 月);R.H.I.帕尔格雷夫:《银行利率与货币市场》(1903 年);埃尔默·伍德:《1819—1858 年英国有关中央银行管制的各种理论》

(1936 年),该书附有一个有价值的书目,特别是列出了有关货币问题的各种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其他官方文件,像通常一样,这里无法对此加以评述。

  1. 3—1815 年的战时通货膨胀 尽管在 1797 年暂时中止了英格

兰银行用黄金赎回它所发行的银行券的义务,①但直到 1800 年左右,战时财政并没有对价格和外汇汇率产生任何重大影响。对于习惯于强烈变化的现代学者来说,随后发生的通货膨胀的显著特征,就是它的温和性:公众在货币方面的正常行为并没有受到严重干扰;政府战时支出的影响井没有消除通常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波动;政府除了向英格兰银行大量借款以外,并没有被迫做任何更加非正统的事情,而且即使是这种借款也没有超过限度,没有使“借款”一词变成印刷政府钞票的委婉说法;最后,全国工资总额——通货膨胀效应的主要传导体——也没有严重膨胀,以致危及通货。事实上正是这种通货膨胀过程的温和性本身,使得诊断非常困难。尤其是,这种温和性使得在当时的情况下辨认出通货膨胀因素并把它同下列两个因素对于外汇的影响区别开来更加困难:一个因素是军事支出中的很大一部分是用来维持在大陆上的盟国和英国部队;另一个因素是英国的出口和进口一连许多年受到了严重的干扰。

政府大手大脚地花钱。但政府也尽了一切努力,通过开征所得税及其他办法,使英格兰银行的通货膨胀性垫支降到最低限度,而且政府的财政状况一直是良好而可靠的。但是政府对于自己向英格兰银行借款的数量却缄口不言(这在滑铁卢一战以前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由此而使人们倾向干将自己所不喜欢的一切后果归罪于英格兰银行。这种倾向在所有的时候都是强大的,大多数作家也具有这种倾向,我们必须自始至终记住:从李嘉图到大街上的最单纯的人,每一个人都喜欢把中央银行当作一只替罪羊,这个习惯经济学家一直保留到今天。英格兰银行至少不能公开为自己辩护,因为不出卖政府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辩护——而当权的政治家们是有办法发泄自己的怨恨的。这应当可以解释使历史学家们痛感官方文告缺乏见识的许多事情。事实上,英格兰银行显然无法拒绝政府的垫付“请求”。如果说该行“对通货膨胀负有责任”的话,那就必须理解为指的是它对公众的放款(贴现);由于政府实行赤字支出,这种贷款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但是,每当政府大量借款时就定量供应并减少供应量,因而从一切方面看,都显然不能说这种贷款过多了——虽则当然总是可以争辩说,假如英格兰银行愿意承担在战时打乱生产的责任,贷出的数目可能会少些。而且,直到 1832 年以前,由于高利贷法律,收取 5%以上的惩罚利率是不可能的。毫无疑问,实际发生的那种通货膨胀强大得足以加剧过度的投机行为和破产、农业的繁荣以及 1815 年以前大多数年份的一般繁荣状况,可是,没有一样是能够由英格兰银行完全予以制止的。

可见,从表面上看,对货币分析作出了那么多贡献的争论,只不过是两类作家之间的争论:一类作家力图证明并指控通货膨胀,将其责任归之于英格兰银行;另一类作家则力图否认通货膨胀的存在,或者是为之辩护,并把物价上涨和汇兑不利的责任归之于英格兰银行行为以外的因素。就此而言, 可以说有两个界限相当分明的并且彼此对立的集团或派别。而且,第一个可以说是占了上风,即是说,在使著名的 1810 年《金块报告》①接受自己的观点方面,它比第二个更为成功。因此,通常便给这一个集团的成员加上“金块主义者”这一毫无意义的标签,而给报告的反对者加上“反金块主义者”

① 这个《限制法》不是作为战时措施,而是为了制止向银行挤兑而通过的。

① 参阅上面提到的坎南的版本(《1797—1821 年的纸英镑》)。

的标签,虽然报告本身实际上代表着各种妥协。然而,实际的问题以及关于“应当对战时通货膨胀做些什么”的建议,对 我们来说是没有多大重要性的。重要的是所产生的论证和诊断的分析质量。而从这个观点来看,派别的界线就不那么明确了,也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了。《金块报告》的拥护者们之间的分歧实际上比他们之间的共同纽带更要有趣得多。但是在离开这个历史文件以前,让我们指出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建议英国在 1918 年按战前平价恢复

金本位的《坎利夫委员会报告》(报告的定稿发表于 1919 年)所展示的关于货币问题的知识,很少(如果还有的话)不是《金块报告》的起草人所已经具有的。

  1. 位问题。不能兑现的纸币流通了大约二十年,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全部经济变化,使得决定采取何种货币政策的问题要比在较短的扰乱以后困难得多。实际上,虽然不是在法律上,1797

    年颁布限制法时英国已经实行了金本位。停战后的几年之内,产生了一股强大的政治潮流,导致英国在法律上采用了金本位(1816 年),并使它最后按战前平价恢复了支付硬币(1819 年通过了皮尔的“恢复法”,实际恢复支付硬币则是在 1821 年)。①有人鼓

吹继续实行战时纸币制度(凯恩斯勋爵在 1923 年就是这样建议的)或采用复本位制或银本位制,但没有人认真考虑这些建议。

可是,应当提一下:根据李嘉图的“计划”,货币金属不应当进入实际流通,而应由英格兰银行保持,用来赎回银行券,不是用金币赎回,而是用金锭赎回;这一主张实际上已经体现在 1819 年的“恢复法”中,不过,由于公众方面完全漠然置之,而英格兰银行方面则对之毫无好感,有关的非约束性条款并没有生效。

金本位制是在经济萧条的情况下恢复的。战后的调整不管怎样是一定会造成困难的,特别是在农业部门。不仅价格不可避免地要从战时的高峰降下来——虽然西尔伯林提供的具体日期和数字受到了批评,但到 1819 年,价格水平在大约五年中毫无疑问地下降了 30%左右——而且生产也得适应一种崭新的形势,这一切所产生的问题,总得有一次萧条才能理顺。此外,还有一个事实是许多专家认识到但不是所有的专家都认识到的,就是黄金生产的前景显然是不利的。可是,最后,还有一些别的事情是这些专家们——就像1918 年的专家们一样——完全没有看到的:与先前的战时通货膨胀毫不相干的是,英国经济当时正在进入这样一种特别长的时期之一:这种时期总是跟在“工业革命”之后,在这种时期,物价、利率和利润都下降,并伴随有失业和经济不稳等现象。十八世纪的最后几十年就发生了这样一种革命——新的棉纺织机、蒸汽机和运河建造只是一些显著的实例,它们改变了制造业和贸易的基础。其结果从 1815 年起开始显现,倾覆了以前存在的工业结构,产生了主要是萧条的影响,直到铁路建设投资肇始使得经济过程再度稳定为止,这种稳定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微弱一些,四十年代更为强大一些。在这样一种形势之下,即使是一种略带限制性的货币政策也不像在价格趋于上升的形势下那样,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而恢复金本位制毫无疑问是会在某

① 这一潮流的势头日益增大的显著标志是,刊物浦勋爵于 1805 年发表了《论英国的货币 》,这篇论文尽管毫无价值可言,却由于作者的政治立场而在货币史上占有一席之地。成廉·科贝特反对纸币的鼓动宣传(参阅他的《纸币反对黄金》,1810—1811 年,1817 年重印),代表了小中产者的感情,并表明这种感情具有强大的影响,已形成了一种政治力量。据说罗伯特·皮尔爵士十分畏惧科伯特的“雷轰”。

种程度上对经济产生限制作用的。

《金块报告》所建议的恢复政策的残存拥护者们因此没有理由去庆祝这一政策的最后胜利。他们在恢复金本位制以前的几年中事实上就已默默无言和心怀歉疚了。他们同他们的反对者一样作出了错误的诊断:认为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价格水平进一步下降的责任完全在于恢复金本位制。还有,他们乐于同这些反对者一道,毫无道理地谴责那只被随意用来代人受过的替罪羊, 英格兰银行,认为它对恢复金本位制的工作管理不当,尤其是,通过提高黄金价值,造成了国际萧条。我们在这里只能指出:几乎只有图克这样一个重要作家认识到这样做是荒谬的,只有图克接近于根据非货币因素作出更合理的诊断。其余的人则继续进行讨论,反对不受限制的金本位制的拥护者,直到 1830—1835 年的经济回升和另一个问题的出现使注意力转变方向,直到俄国、澳大利亚和加利福尼亚的黄金改变了货币方面的形势和经济学家的古怪相法为止: 1850 年以后, 1819 年颁布的皮尔法案实际上很受他们欢迎; 临近十九世纪终了时,对于这个措施的不合理的赞扬基本上已取代了不合理的谴责。

  1. 银行改革

    我们感兴趣的银行业文献,大体上是虽然并不完全是,以赞成和批评皮尔的另一个法案即 1844 年的《银行特许状法》为中心的, 该法案试图将“银行业应当同对通货的管制分开的理论”①付诸实行,它实际上强制执行的是可以称为银行券的“100%的准备金计划”。像恢复金本位制一样,这一措施也产生于一种强大的舆论潮流,这种潮流是在 1836—1839 年的盛衰兴替中形成的,因而是不容争辩的:这种盛衰兴替,除了发行银行券的银行方面的处置不当和不负责任之外,公众和政治活动家们看不出还有什么其他的原因。银行券和由此而产生的任何麻烦都是清楚可见的。存款—— 它的使用此时还仅限于公众中的一小部分人——实际上没有受到注意,而银行券则广泛流通,在平常的人看来,发行银行券就是“银行业的罪恶”①的典型形式。当一般的国会议员投票赞成罗伯特·皮尔爵士的议案时,他或许认为自己正在制止一种显而易见的弊端,正在保护人民的货币。

到 1800 年,英国的银行制度已达到高级发展阶段。在首都,除了英格兰

银行以外,还有许多私人银行(合伙银行;股份银行在 1826 年后才出现,对存款银行业务给予了决定性的推动,因为它们无权发行银行券)和票据经纪人。在首都以外,在商人与伦敦没有直接银行往来(或者,在 1826 年以后, 与英格兰银行的分行没有往来)的情况下,工商业是由地方银行提供服务的, 它们的数目在拿破仑战争中大为增加,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则大为下降,为工商业服务的还有票据经纪人。有两个特点必须特别注意。第一,这些地方银行虽然也有一些存款业务,却主要是以在贴现商业票据时发行银行券(一经请求即用硬币或英格兰银行券支付的本票)的方式来为顾客服务。作为这些银行券的担保,它们持有不同比例的准备金,比例大小法律未予规定。这

① 参阅 P.巴雷特·惠尔:“回顾 1844 年的‘银行特许状法’”,载《经济学》杂志,1944 年 8 月。鉴于我们主要不是对这个“法案”本身感兴趣,不是对关于它的社会学的和经济的解释感兴趣,而且即使我们感兴趣,我们也根本不可能详尽讨论这个题目,所以我们特别建议读者去细读这三页极佳的文章。关于英国银行业的历史,我们的态度也相似:事实和数字,请读者主要参阅 E.伍德的著作(本章开头曾提到); 我们自己的正文,只能使读者集中注意于少数几点,这些是了解分析和争论的背景所必需的。

① 这是 1797 年刊行的一本匿名小册子的标题。

种作法,即使在 1844 年的皮尔法案将其扼杀以前,就已经是陈旧的了。但对许多论述银行业的英国作家来说——对于他们的大陆上的兄弟们来说尤其如此——源于贴现商业票据的银行券在整个这一时期和以后依然是银行业理论的精髓。①第二,有另外一种作法,在伦敦以外的整个英格兰,尤其是在兰卡郡,是非常通行的,我们之所以对这种作法非常感兴趣,是因为它比任何别的事情更好地告诉了我们货币实际上是什么:商人使用汇票进行支付。即是说,一家售出某种商品的商号会对买主开出一张票据,由买主予以承兑,然后由卖主在背后签名,将其交与另一个商号,以偿还对它所负的某种债务。这样,一张汇票就积累了好多的背书,实际上从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常常是没有利息的,这样汇票暂时就不再是对货币总需求中的因素,而是货币供给中的因素。②

伦敦银行家变成了地方银行的代理人或代理银行,因而彼此保持相当密切的关系——伦敦票据交换所,到十八世纪末,已经成为牢固建立的机构。这样,我们就看到一个有机的系统,而不是许多个别的台球。而且,这个系统已经发现,或者正在迅速发现,英格兰银行是它的核心机关,是可以“最后依靠”——像弗朗西斯·巴林爵士所说的①——的贷款人。但是即使我们有篇幅,也极其难于描述这一过程:英格兰银行究竟是怎样最后认识到这一职责的,怎样接受它,并建立起一套例行的原则去执行它;要根据当时的情况, 去评价它在这一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采取的行动或不行动是否成功,那就更加困难了。

在探究英格兰银行在某一时候想要做什么,甚或只是探究它的作法实际上是什么的时候,我们遇到的困难之一是:它的官方发言人总是保持缄默; 他们即使在被迫要说点什么时,也尽力只限于说些不关痛痒的琐屑之事,尽可能不留下惹来敌对批评的余地。

从事实际业务的人员很少能正确地表述自己的行为。但在这个场合,保持缄默是有特殊理由的。如果我们现实地看待英格兰银行的处境,读者就很

① 这个事实必须牢牢记性,不仅因为它引起了对银行业务过程的一种解释,我们马上将要在”银行业的商业理论”的标题下讨论这种解释,而且因为它对于充分理解围绕皮尔法案的争论中这样一个争执之点是必不可少的:赞成这个措施的人(所谓“通货学派”)不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看作是一种信用工具,不把它们看作是源于商品贸易的支付手段,而是将其看作是它们在当时实际上所是的那种东西,即一种储备货币;而这一措施的反对者(即所谓“银行学派”),特别显它在大陆上的大多数拥护者,则受到自己眼前的有所不同的银行业务的影响,仍然坚持商业票据与银行券的图式。因此,部分地,整个争论使起源于事实问题,而当这个事实问题被忽视时,就起源于误解。把银行券同商业票据联系起来的中央银行业理论具有特别强的生命力;十九世纪以后,它的影响支配着大陆上的银行立法,它对 1913 年的《联邦储备法》产生了强大的影响。关于这个理论的极好说明,参阅维拉·史密斯:《中央银行业的理论基础》(1936 年)。

② 这种作法受到了许多人的注意。有些商人甚至把真正的商业票据看作是“我们的头等通货”(参阅 J.W.

博桑奎:《金属的、纸的和信用的通货》,1842 年)。

① 《关于建立英格兰银行的意见》(1797 年)。同一年,H.桑顿在他向上议院和下议院的两个委员会提供的“证词”中,首先叙述了他关于中央银行政策的思想,这是他在 1802 年那本有名的著作中所要详细阐述的。所要区别的有两件事情,都由“最后依靠”这个词语包括了。一方面,英格兰银行是现金的最后来源, 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是通货的保护人。另一方面,它是银行系统的(货币市场的)最后的信用来源,从这种意义上说,由于它的处境,如果说不是出于选择,它是信用结构的保护人,由此便像桑顿所看到的或预见的那样产生了这样的结果:它的政策必须同任何其他银行的政策有本质的不同。

容易懂得这些理由。我已经说过,英格兰银行没有什么朋友。管制今天是一个受人欢迎的名词。但在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时代,它却并不受人欢迎。公开宣称英格兰银行是在试图管理银行系统,更不要说控制一般的经济形势, 即使不引起愤怒,也会引起哄堂大笑:只能说英格兰银行是在谦恭地管理自己的业务,只不过是跟在市场后面行事,丝毫不想管制任何事情或任何人。而且,在政策形成阶殷,用那么多话语去承担我们现在理所当然地归之于中央银行的那些职责,不免疯狂。这会意味着,承担英格兰银行不能确有把握完成的义务。而且,任何漂亮的政策宣言都会给董事们招来一大堆不请白来的顾问,他们每一个人都深信,对于英格兰银行应当做什么,他懂得比谁都多——还有一种危险,就是公众会大声疾呼,促使通过法律,强迫英格兰银行采取或不得采取某种行动方针。而且,在危机中默默地拒绝承担责任,不一定意味着像表面上看来的那样。在 1782 年、1792 年、1811 年、1815 年, 这种拒绝的结果,就是政府被迫采取行动:它向陷于因境的商人发行了国库券,从而向他们提供了英格兰银行随时准备贴现的东西——而拒绝的动机, 可能正是要开启这种讨人喜欢的安全途径,去帮助市场。这样,某些批评英格兰银行的人就没有多少理由对英格兰银行不愿“承认它的责任”,对汤姆森·汉基(此人于 1851—1852 年任英格兰银行总裁)所抱的那种观点感到愤怒和惊异了,汉基直到 1867 年(在他的《银行业原理》中)仍否认英格兰银行对货币市场负有任何责任——虽然他真正否认的只不过是:“好的汇票⋯⋯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英格兰银行贴现”(第 2 版 1873 年,第 33 页)。如果我们加上一句,舵操得好看起来就像没有人在操舵,我们就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董事们的识见和作法都在一般对他们的评价之上——尤其是走在这种评价的前面。

实际上,仅仅由于英格兰银行的规模,凡是在英国乃至世界上发生的事情,没有一件能够从一开始就与它的决定无关。稍加考虑,读者即可深信: 即使董事们完全由该行的长期利润利益所支配,即使他们除了“所有人”(股东)以外不承认对任何人负有责任,他们在该行每一发展阶段的历史条件下所做的大多数事情,也构成了中央银行的职能。古老的理论说,一家中央银行照顾它自己的利润利益就是对经济的最好服务,这句话比起我们现在愿意承认的更有道理。我们尚不知道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究竟是在什么时候清楚而自觉地开始考虑更为重大的事情。可以作出这种解释的征候,从英格兰银行在拿破仑战争期间的行为中肯定可以观察到,当时采用了某些信用管制方法,例如,不问借款人的信誉如何,对信贷进行配给,当时还可能试图通过 伦敦市场去影响地方银行的行为。① 1815 年以后,该行开始通过一种非常有

益的检误法来确立其长远的和平时期政策,就像联邦储备系统从 1918 年至

1923 年确立它所谓的长远政策那样。我们可以从该行总裁 J.霍斯利·帕尔默

在 1832 年英格兰银行特许状国会委员会前作证的几篇声明中,两次饶有趣味

地窥见这条道路上的里程碑。一个里程碑指的是 1827 年采用的一条经验规则

(“帕尔默规则”),根据这条规则,该行的“证券”(贴现、贷款、投资) 将保持大致不变,以使流通中的变化只在黄金流入或流出本国时才发生,就像流通货币全是金属货币那样。这条规则——不是想要人严格遵守的——在

① 关于当时刚刚出现的、通过控制政府存款、特别存款和特别垫支而开展的公开市场业务,参阅上面提到的 E.伍德的著作(《1819—1858 年英国的中央银行管制理论》)。

某种程度上较皮尔法案的原则先行一步,事实上可能是因为预期会有某种这样的规定而采用的。更重要的是另外一个声明,它实际上体现了一项分析。略为改写一下帕尔默对“678 号质询”的答复,我们可以将其叙述如下。帕尔默承认外汇的不利转变是信用“过度”扩张的一个信号,因而他断言,该行可以通过提高利率防止或制止黄金外流:利率提高会减少借款;借款减少会使交易额和就业人数减少并降低价格;价格降低会增加出口,减少进口; 这又会改变国际收支,从而改变汇率。注意到这一点是令人高兴的:这个提法并没有挂上某个经济学教授的名字。但是它听起来太富于学术气味了,教授们是不会不注意到的。它变成了“古典”中央银行政策理论的基础,是 19 世纪的教科书中所教导的。我们将看到,当时还发现了提高银行利率的远更重要的短期效果,即提高利率会吸引国外的短期存款(桑顿, 1802 年;图克,1838 年)。

我们不能再进一步考察这一时期中央银行政策的演变——不能考察银行家的存款余额在英格兰银行的存款中具有的越来越大的重要性,不能考察英格兰银行在自己的贴现业务方面采取的不同政策,不能考察它对货币市场采取的经常变化的态度,如此等等。可是,有一点不能不提到一下。有些批评家断言,当该行最终认识到它的职责时,它让自己完全由外汇的状态来指导, 即是说,以实际的或预期的黄金流动作指导。现有的资料并不能证明这种观点。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似乎是以他们对本国和外国的一般商业和政治状况的判断和预测作指导的。在银行利率与外汇汇率之间的确有着强大的关联。但是这种关联是很容易用以下事实来解释的:在不受限制的国际金本位制度下,黄金流动是一般商业状况的敏感指数。

基本原理

我们不能指望创造我们将要考察的文献的那类作家,会对货币与信用理论的逻辑基础(即德语 Grundlagenforschung[基础理论研究]一词所表示的那种东西)非常感兴趣。这些经济学家在脑子里形成概念的方式,虽不能说粗糙,但确实有些原始,这在当时和后来导致了各种误解和无谓的争论。这不只是一个名词术语的问题。在我们面前的实例中,术语的模糊不清是关于货币是什么和货币做什么的思想模糊不清所造成的。从一开头(桑顿,“提供给各秘密委员会的证词”,1797 年),就对所有支付手段——亦称流通媒介,有时也称通货——形成了一个总的概念,所谓流通媒介或通货包括全值硬币和代币、银行券、使用支票的存款或者说支票本身,在某种情况下还包括汇票。不错,“我们用来作支付的全部东西”的总和显然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它的主要分析价值,在于承认了它所包含的这一事实,即银行券与存款没有本质区别。这个事实并不是不言自明的,而是有待“发现”的,这一点从有些作家拒绝承认这个事实可以得到证明。奥弗斯东勋爵和 1844 年皮尔法案的拥护者们一般在银行券与存款之间划出清楚的界线,这不仅仅是用词的问题,但其确切意义却不容易弄清,因为这些作家没有一个在逻辑基础方面作过足够清晰的说明。图克在 1840 年——这一年他的《历史》第三卷出版

——以前,最初也是反对在概参上将银行券与存款混为一谈的人们之一。到1844 年(《研究》),他改变了主意,采用将其合在一起的做法,或许——

① 该时期分析工作的纯理论部分的主要权威,是亚瑟·W.马吉特(《价格理论》,1938—1942 年,各处)。

这样认为并不是太不宽厚了——因为这是一个方便的论据,可以用来反对奥弗斯东和皮尔的法案。

但即使是使用“支付手段”这个包罗丰富的概念的人,①大都也并不像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那样,把它和“货币”概念等同起来。②绝大多数主要作家, 其中有桑顿、李嘉图、西尼尔、富拉顿、约翰·穆勒和马克思,都像加利亚尼、贝卡里亚和斯密曾经所做的那样,把货币定义为被挑选出来用作交换手段、价值尺度等等之用的商品。

罗雪尔在说以下一段话时表达了当时人们的主要看法,他说,错误的货币理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认为货币比最容易出售的商品多一些,一类认为货币比它少一些。这一点,从表面上看,使得他们成了“理论上的金属主义者”(参阅上面,第二编第六章第 2 节)。

为了确立这种提法,我们必须考虑几个表面上与它矛盾的事实。第一, 不是所有的作家都像富拉顿(他认为货币只包括足值硬币)、尤其是马克思那样,明白地接受金属主义的原理的。其他的人,特别是桑顿(参阅《纸币信用》头一页),都只含有这个意思而没有明白说出。第二,所有的或大多数的作家都认为货币包括不兑现的政府纸币,或者在被追问时会把不兑现的政府纸币包括在货币中。但这并不和我们的提法相矛盾,因为纸币可以解释为包括在金属主义者的货币定义中。例如李嘉图就较为自然地将纸币解释为货币,其全部成本“可以看作是铸币税”(《原理》,第 27 章)。也不应当认为,因为李嘉图主张一种从流通中完全消除黄金的货币制度(《关于一种经济的和安全的通货的建议》, 1816 年),因为他主张,“当通货全部都

是纸币时它就处于最完全的状态”(《原理》,第 27 章),他就不可能是一个金属主义者,因为这句话的后半句是,“但这种纸币具有与它声称所代表的黄金相等的价值。”这样一种黄金收据通货会同黄金铸币通货起完全相同的作用,同后者没有任何基本原则上的不同,而只有某种经济制度上的不同。李嘉图的意思是确保货币单位的价值随着黄金的价值而波动:这样一种制度仍然是金属主义的。

可是,第三,我们必须考虑到当时把银行券看作纸币的趋势。罗伯特·皮尔爵士在提出他的法案时,把货币定义为包括本国的硬币和银行券,因为后者是“纸通货”,这种说法当时是很普通的。但它并不意味着,信用支付手段应当看作是货币,而只是意味着,在李嘉图和奥弗斯东看来,银行券不是信用支付手段,而是事实上的货币,虽然它不应当是这样。或者换一种说法,用罗雪尔的话来说,它是非法地篡夺了货币作用的货币纸张,现在被迫好像自己是合法的黄金货币那样起作用。这就是皮尔法案的全部哲学。因此, 在货币中包括被这样看待的银行券,并不同我们的提法矛盾。约翰·穆勒认为货币不包括银行券,恰恰因为他离开了李嘉图一奥弗斯东的教导,不这样去看待银行券。①

① 人们并不总是明确采用这一概念。因此,正像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这个概念应归之于约翰·穆勒,可是,他在自己的理论结构中也避免明确使用它。

② 这种等同的一个实例已由维纳指出(上引书第 247 页):H.希尔,《通货原理》(1856 年)。可是,通货并不总是(虽然常常是)指和货币同样的东西,而是也用作最广义的支付手段的同义语。

① 因此,当他相信在货币中包括或不包括银行券是一个名词术语的问题,只不过是“命名法问题”(《原理》,第三编第十二章第七节)时,他是错误的。

但是如果我们认为大多数作家都是理论金属主义者——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认为使黄金(或白银)成为通货的基础是富有实际智慧的,所以他们也是实践上的金属主义者——我们就必须弄清,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它确实意味着,他们——毫无疑问地有李嘉图、西尼尔、穆勒和马克思——用足值金属货币的情况来解释货币现象,这一点我们马上就会看到。它还意味着,这损害了他们对“货币与信用”这个主题的分析,这将在第四节说明。但它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分析所具有的这种金属主义的基础在每一步上都妨碍了他们。有时候,它幸而被忘记了。在另一些时候,适当的结构上的装置防止了它产生破坏作用。一个这样的装置我们已经看到了。有些后来的德国作家主张说,金属主义的出发点使得不可能对不兑现纸币的事实进行适当的分析。然而李嘉图和约翰·穆勒在把这种事实纳入金属主义的理论时,并未感到有任何困难。

像在后一时期一样,当时货币理论的中心问题是货币的价值。当时人们比前一时期更为明确地把这种价值等同于货币与货物的交换比率或等同于货币的“购买力”。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并非所有的货币价格都按同一方向变动,更不要说按同一比例变动,这一事实也就是引起一般购买力问题或它的倒数即一般价格水平问题的事实,由此而造成的困难在关于战时通货膨胀的讨论中是非常明显的,并且从来没有得到真正克服。我们大都——也许是不加批判地——相信,我们可以用指数方法去解决这些困难,而且这种方法我们知道已经有了。但是真正喜欢它的理论家是寥寥无几的。就我所知,惠特利是头一个采用它的人。其余的大多数人,一直到并包括约翰·穆勒在内, 则不相信它,甚至不知道它的用处,尽管洛和斯克罗普二人作出了努力。他们也不曾建立任何清晰明确的价格水平理论。他们只是泛泛地谈论一般价格,或者更精确他说,只是谈论价格的高低(卡尔尼斯),但他们所做的也只不过是把这种想法轻描淡写地说一下,有些人,特别是李嘉图,则明确予以否定。①这就是为什么他在证明银行券在拿破仑战争中有所贬值时主要依靠金块的升水,为什么在讨论对外贸易的货币方面时,他只比较本国和外国个别商品的价格,虽然他和其他的人可能相信,这些价格可以表示更一般的价格变化。

主要的“古典作家”在解决这个颇为暖昧不明的货币价值问题时所采用的方法,只不过是把他们的一般价值理论推广应用于这一问题。因此,他们把货币的自然价值或长期正常价值与短期均衡价值区别了开来。前者,或像他们也说的——易引起误解地——“永久”价值,是由生产(或获得)贵金属的成本决定的,①后者是由供给与需求决定的。

① 例如参阅他在《建议》中的明确陈述。可是,维纳教授(前引书第 313 页,读者在这里也可看到李嘉图的陈述)指出,李嘉图在他的通信中使用了价格水平一词。然而,拒绝承认价格水平是一个有意义的或可衡量的概念,只是从现代经济学家的观点来看,是反对李嘉图的一点,现代经济学家将价格水平视为理所当然。从既不相信价格指数也不相信价格水平概念本身的一小群卓越人物(例如冯·米塞斯教授、冯·哈那克教授,以及在某些条件下冯·哈伯勒教授)的观点看来,这自然是李嘉图的一大优点,证明他有健全的识见。

① 这是约翰·穆勒所作的解释(《原理》第三编第十二章第一节;但有关的材料是在第九章),他强调黄

金是进口商品这一事实。但是,李嘉图、西尼尔和马克思也抱同样看法,李嘉图阐述得不那么详细,西尼尔和马克思则作了详细得多的阐述。可是,只有西尼尔把这条原理发展成了一种包罗广博的理论:他认为

让我们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他们解决货币价值问题的方法说明我们称他们为理论上的金属主义者是正确的。第二,上述两个命题显然都是均衡命题,虽然所指的是不同类型的均衡。第三,“由⋯⋯决定”这个词很容易引起误解,应当代之以“依照⋯⋯来决定”。因为这种决定并没有特别强大的因果含义。读者只要考虑下面的情况就可以很容易地弄清这一点:假定公众永久地改变自己的支付习惯,此后每一个人比他以前持有较少的现金(金币);于是在给定的价格水平上“所需要”的黄金将减少;在这一分析的假设范围内,黄金生产肯定将要这样来进行调整,即(边际)成本等于货币单位的新的较低的价值;但应当明白,在此场合,成本适应于价值的程度,至少同新价值适应于新成本的程度一样大。换言之,我们的长期均衡命题是许多长期均衡条件之一,只是由于理论家的大笔一挥,即只是由于他们决定把这一情势中的所有其他因素都冻结起来,才获得了因果含义。正像西尼尔和约翰·穆勒所认识到的,即使如此,黄金边际成本的变化也只有通过影响货币的供给,才能影响货币的价值。①当然,必须记住,由于黄金的极端耐久性, 黄金总存量对于它的每年生产速度的反应是缓慢的,因此,就黄金而言,比起其他的商品来,短期均衡的格局比长期均衡的格局更为重要。即使李嘉图, 尽管他喜欢长期分析,在论证货币时主要还是根据前者,即根据供给与需求。

我们现在可以来考虑以下难于解决的和使人烦恼的问题了:“古典作家”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了数量原理,这种原理是否由于他们而获得了不合法的权威。就三个主要作家即桑顿、西尼尔和马克思来说,否定的回答是如此明显, 以致毋须加以证明。②那就让我们来看看李嘉图和约翰·穆勒的立场。首先应回忆一下,只是承认黄金的供给或数量与价值有关,并不意味着接受我们所称的“严格的”数量原理(第二编第六章第 4 节)。即是说,仅仅声称每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依存于”供给和需求,并不等同于任何特定的货币理论。在这方面,读者必须对付的第一个麻烦是,李嘉图和詹姆斯·穆勒(以及一长串后来论述货币问题的作家,包括皮古和坎南)不曾认识到这一点,而是同他们在工资基金的场合采取的作法极为相似,试图从供给与需求“法则” 引伸出数量原理。结果,人们在每一个具体场合不得不问自己:究竟他们指的是得自于供求

“法则”的某种东西呢——例如,假定其他条件不变,货币数量的增加会降低每单位货币的购买力——抑或他们意味着更多的东西——例如,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严格地说),货币数量的增加,将成比例地降低每单位货币的购买力。读者必须对付的第二个麻烦产生于以下事实:“数量理论”一词有几种意义,因此当他发现两个作家在关于“某种”数量理论是否应归之于

货币的生产成本不仅涉及工业对黄金的需求,而且还涉及公众对持有现金的需求(《有关货币价值的三次演讲》,1829 年作,1840 年印行。1931 年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重印)。

① 李嘉图不必承认这一点,因为在他的一般价值理论中,一种商品的价格在其供给不增加时,也是可以下跌的。

② 可是,关于桑顿的立场,有些东西还必须说说。三人之中,唯一完全否定数量原理的是马克思,他称数量原理为“乏味的假说”(德文原文是 abgeschmackteHypo-these)。他采取这种立场,似乎是由于他认为: 货币价值的数量理论与货币的生产成本理论是非此即彼的,分析家必须在二者中作出选择。情况并非如此: 由数量所“决定”的货币价值在长时期内必然与由生产成本所决定的货币价值合而为一,这一点已由穆勒详细说明。

某一作家这一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他必须记住这两个作家所用的这个词可能意味着两种不同的东西。就我们现在的目的来说,我们把数量理论定义为:

第一,货币数量是一自变量——特别是,它不受价格和实际交易额的影响而变化;①第二,流通速度是一种制度上的已知数,它变化得很缓慢或者根本不变化,但不管怎样,是不受价格和交易额影响的;②第三,交易——或者让我们说产出——与货币的数量无关,只是由于巧合,两者才会一道变动; 第四,货币数量的变化,除非由同一方向的产出变化所吸收,否则会机械地影响所有的价格,而不问货币数量的增加额是怎样使用的,亦不问它首先冲击的是哪一个经济部门(即谁得到它)——货币数量的减少也是一样。

我认为,李嘉图以及在他之前的惠特利、在他之后的詹姆斯·穆勒和麦卡洛克,都持有这种严格意义的数量理论,没有其他的主要作家持有这种理论。诚然,李嘉图——麦卡洛克也是一样,但詹姆斯·穆勒则不然——偶尔也加些限制条件;在这里和那里,他作的一些陈述在逻辑上同他的严格的数量理论是不相容的,就像他在他的劳动数量价值规律方面所做的那样。可是, 在这两种场合,他提到限制条件只是为了使它们的重要性减至最低限度。就像我们有权断言他持有劳动数量价值理论那样,即使只不过是作为一种近似之物,我们也有理由把严格的数量理论归之于他,作为一种近似之物。①

约翰·穆勒的情况则完全不同。②他的确在开头就表示赞成我们所定义的那种严格的数量理论,甚至用那么多的文字来主张悦,货币数量的变动“将按完全相等的比例”来影响它的价值,而这一特点“是货币所特有的”(第三编第八章第二节)。但是他在这一章的结尾说,然而这种严格的数量理论, 在现代条件下,“是对事实的极端不正确的表述”。这种表面上的矛盾是容易解决的。第一,他把数量原理的应用范围限制在这样一种社会中:这种社会除了硬币和不兑现纸币外,不知道还有其他支付手段。他认为,“信用” 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局势:有了发达的“信用”制度,价格就不再按任何简单的方式依存于那种意义的货币数量。①第二,即使对于只流通金属货币的

① 我们马上就会看到,这又会根据一个作家采用的“货币数量”的定义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含义。

② 在“是”字前面加上“通常”一词,这个断言就可放宽一些。

① 如果有些历史学家像在价值理论领域中所做那样,坚持说倘若把李嘉图的离题的话都收集起来,加以整理,那就可以说在任何后来的著作中所能找到的几乎一切东西都可以归之于他,则这样说只会模糊历史发展的线索。但是,李嘉图完全有权根据另外一个理由来进行辩护。当时,“银行董事们和部长们一本正经地认为 英格兰银行发行银行券,不受其持有人要求兑换金币或金块的任何权力的限制,没有,也不能, 对商品、金块或外汇的价格产生任何影响”(《原理》第 27 章),李嘉图在这样的时候进行写作,同桑顿用较为精致的理论所能够做到的相比,用较粗糙的方式更强烈地反对这种荒谬见解,是完全正确的。他的著名的类比,把英格兰银行在“限制法”下享有的权力比作在该行庭院中发现金矿,不仅是生动的,而且就这种类比本身而论,也是正确的。可是,这并没有改变这一事实:在货币理论方面,也像在一般理论方面一样,李嘉图的学说走的是一条迂回道路,它使分析的进程减慢了,如果人们追随桑顿的话,如果李嘉图的力量没有超过桑顿的识见而占居上风的话,分析的进程可能要快得多,顺利得多。

② 穆勒对货币理论的阐释,或有关货币理论的大部分阐释,可从《原理》第三编第 7—14 章和 19—24 章找

到。

① 由此而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数量原理现在是否适用于包括银行券和存款的“货币”的数量。在其较为现代的形式中,数量原理通常是从这种意义来理解的。但是约翰·穆勒没有采取这一路线。他更没有提出这种论断:即使在发达的信用制度下,数量理论仍对硬币加不兑现纸币保持有效性,因为存款同由法定货币

情形来说他也把数量理论的有效性严格限制在实际流通的货币数量上,从而进一步阉割了这种原理。但是,货币的流通数量肯定不是独立于商业形势—

—产出、就业等等——的,正如约翰·穆勒关于货币数量的说法所表明的: 货币数量“是人们恕要花掉的那些货币;即是说,除了他们所贮藏的、或至少是保留在手边作为将来应急之用的货币以外,他们所拥有的全部货币”(第三编第八章第二节)。而且,他是完全知道这一点的含义的,正如我们在讨论他对萨伊法则的解释中已经看到的。如果我们把这一点同下面一点并列起来,即他承认“靠信用”(即用任何一种信用工具)购物对价格的影响,就像用货币购物一样(同上,第十二章),我们就发现在他的分析图式中,根本不是货币数量本身对“一般价格”发生作用,而只是支出在发生这种作用; 这种支出同硬币或纸币数量并没有密切的(更不要谈唯一的)关系。这样, 在穆勒的数量理论与这种理论的反对者(同时代的或以后的)的观点之间, 就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了。约翰·穆勒的概念安排所达到的目的,同其他人把流通速度当成一个经济变量所达到的日的完全一样。因为,使有关的货币数量在购买力问题中成为一个变量(其办法是将其定义为实际支付的数量), 与从给定的货币数量(不管怎样下定义)开始,使平均流通速度成为一个经济的、特别是一个周期的变量,显然会得出相同的结果。前一种方法可以使不变的流通速度免于遭受批评,而且还有一个好处,即我们因此而能把通常称为流通速度的两个组成部分分离开来:一是支出的速度,它肯定是可变的; 一是狭义的流通速度,它是由支付习惯、产业集中程度等等所决定的,实际上,至少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上的常数。毋须指出,这同现代的观点是多么接近。

在住下讨论以前,我要草草提到有关流通速度的两点,它们在当时是无足轻重的,但在下一个时期却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重视。第一,在当时以及在后来,有些作家认为,使用信用“节约了”货币或“使货币更为有效”。这显然包含有这个意思:信用增加了法定储备货币的流通速度,后者尽管躺在银行的金库中,却可以比喻为在“流通”,共速度要比它在实际流通时的速度快得多。洛贝尔图斯发挥了这种思想(《普鲁士的黄金危机》, 1845 年;参阅 MW.霍尔特罗普:“早期经济文献中的货币流通速度理论”,载《经济史,经济学杂志补编》,1929 年 1 月,第 520 页)。第二,用代数方法表述交换方程式的尝试——这不一定意味着接受数量理论——要早得多(约翰·布里斯科,H.劳埃德,参阅上面,第二编第六章第 2c 节),但最为精致的一个是在我们考察的这个时期内提出来的:J.w.卢伯克:《论通货》(1840 年)——这是一部有趣的书,而作者是一个更加有趣的人。他的方程式在维纳(前引书第 249 页脚注)和马吉特(前引书,第一卷第 11 页和第 12 页注8)的书中被引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