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与社会政策②
① 在英国,这种联系是明显的。但是这种联系不是必然的——有着会产生同一态度的其他思想体系。
① 参阅查尔斯·P.鲁卡斯编的《德拉姆勋爵关于英属北美事务的报告》(1912 年)。德拉姆勋爵(1792— 1840)是在 1839 年提出他的报告的。
② 戴维·厄克特原来是一名外交官,1835 年创办了一份名为《公事包》的期刊,后来又创建了一些外交委员会,大力鼓吹采取一种积极外交政策。科布登对这样一种政策可能带来的利益进行了毁灭性的批判,取笑了那些狂妄自大和无知无识的外交人员与政治上的好管闲事之徒,并且大体上有效地抵制了厄克特。
① 读者弄清这一点的最好的、肯定也是最愉快的办法,或许是读一读莫莱勋爵的格拉德斯通传这部巨著(《威廉·尤尔特·格拉德斯通传》共三卷,1903 年)。就本章的其余部分来说,这或许也是能够举出的最好的参考书。
② 我以前说过,我宁愿用一个人人都懂的词,即使它是一个外国词,而不愿用一个需要解释的词。从这里起,我们将一直使用社会政策(Sozialpolitik)这个词。
我们必须记住,即使指导原则相同,但由于各个国家的情况大不相同, 因而所采取的政策也就不同,经济学家所抱的态度也就不同。例如,俄国的废除农奴制以及德国与奥地利的土地改革——
所谓“农民解放”——肯定都是以经济自由主义的精神去设想和执行的, 但在英国,使农民成为自由财产的自由所有主和听凭他自己去办而不加援助的想法,则肯定激进得叫人不可思议,激进得荒唐透顶。然而在法国,在“革命”中就这样做了;英国的土地制度暂时还没有出现什么迫切的问题;而爱尔兰的土地问题则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同样地,束缚或者庇护手工业行会以及其他的经济部门的规则,在这个时期以前在英国就已经废弛了;在法国, 又是“革命”把它们摧毁的;在别处,它们在不同的时间内被废除了,而在某些地方要比在其他的地方废除得更彻底些;例如,在普鲁士,是在那拿一役之后由施泰因——哈登堡的改革予以废除的。可是,有些不同并不是什么经济原则的不同,虽然作家们有时候可能这样去对它们作理论解释。它们只是由于社会状况的不同,由于在本时期初在不同国家所存在的经济结构的不同。其次,英国彻底改革了它的股份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到处也都这样做了;在到处,都表现了一种使公司法“自由化”并减少国家控制的趋势(直到 1873 年的崩溃以前;在这一年,从前采取的一些步骤又被放弃了)。但结果是大不相同的。
不仅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而且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之间,我们看到在诸如宗教、出版,刑事和民事诉讼、教育等等事项方面采取了极其不同的政策,这不仅是由于当时存在的状况不同,而且也是由于原则的不同。例如在英国,古老的公民自由在“拿破仑战争”后既已得到恢复,在非经济领域内为日常政治提供必要资料的,就是天主教的解放、议会改革——首先是自由党的专利权,后来这种权利也被迪斯累里的保守党人①侵犯了——和爱尔兰。但我们主要是对这个时期英国的②社会政策感兴趣。
英国的劳动立法是沿着三条路线发展的。第一是工厂立法——可是,保护实质上仅限于妇女和儿童。①第二,禁止工人联合的各种法规是在 1824 年
废除的,虽然拖到 1871 年和 1875 年才使工会完全合法化。第三,“济贫法
修正案”是在 1834 年通过的,这对我们很重要,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它是以
① 在英国,为了最后给大众以选举权的连续不断的斗争,完全是在上层阶级各个集团之间进行的:群众自己丝毫没有参加,只是站在旁边喝采或讥笑。这个有趣的现象很好地说明了政治解释所特有的困难。辉格党和托刊党采取的态度同策略有很大的关系:天主教解放“驱使辉格党人回到议会改革上去”,而辉格党的议会改革又驱使托利党人回到进一步的议会改革上去。但是单单策略还不足以说明这种现象。迪斯累里的这个论点是有些道理的:他那种类型的保守主义(托利党的民主政治)代表着群众的真正利益和感情, 因而可以指望得到群众的支持。
② 正如读者可能预料到的,前一时期的父权主义趋势在某些大陆国家要残存得长久些。但还有些别的东西。
在法国,在拿破仑三世即位以前,社会主义运动除了引起激烈的敌对以外,很少有实际的效果。但还有一些作者,他们十分清晰地想象到了以后时代的政府的社会政策。其中最突出的,要数查尔斯·杜邦一怀特
(1807—1878);参阅他的《论劳资关系》(1846 年)和他的《个人与国家》(1875 年)。拿破仑三世和他的某些谋士们在由政府机关实行的改革(“权威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这个主题上具有相当先进的看法,并且采取了某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杜邦一怀特可以算作是鼓吹这种国家主义的文人。
① 其内容不能在此细述,仅举一本参考书来代替,即哈钦斯和哈里森的《工厂立法史》(新版,1907 年)。
埃德温·查德威克和当时的主要经济学家之一西尼尔合写的一个报告为基础的。这个法规有两个方面必须仔细地加以区别。一方面,它大大改善了济贫工作的行政机构,并制止了即使在那时也会认为是虐待的许多作法。
这一点差不多是被普遍承认的,虽然某些批评家认为这个法规中所规定的行政方案还有缺点。不管怎样,这一方面在这里同我们没有关系。另一方面,这个法规采用的某些经济原则,却同我们有关。这些原则决不是新的。事实上,它们同济贫法的论争一样古老:这个法规只是采用了争论中的一方的看法。这就是说,它把济贫工作限制在济贫院中的维持生活,并在原则上禁止户外救济,②着眼点是,陷于困境的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诚然不应当让他挨饿,但是应当将其维持在一种半属惩罚的状态中。
对于这些政策加以解释是一件十分费力的事情。我们至多也只能想象一下产生出来的各类问题。首先,对于这些政策决不应孤立地加以考察。它们是一种还提供其他的东西给工人阶级的制度的一部分。如果我们将这种制度的真正重要性放在自由贸易政策对实际工资总额的影响上,放在“早餐食物免税”所包含的全部意义上,我们就会对这个时期的社会政策的成就具有完全不同的看法。第二,这些政策究竟怎样同经济自由主义相适合,这决不是很清楚的。例如,在工厂立法方面,要主张它是经济自由主义的逻辑的一部分,就像要主张它意味着同这种逻辑相背离一样地容易。我建议,就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而论,我们采用前面的意见。第三,决不应忘记,这种类型的工厂立法虽然得到了某些自由主义者或急进主义者的支持,例如科布登就强烈表示站在儿童方面,但使之付诸实施的政治力量绝大部分却是得自保守党人(阿什利勋爵,第七代沙夫茨伯里伯爵),他们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态度来处理这一整串的问题。这个事实是意味深长的,不管我们怎样去回答社会立法同经济自由主义逻辑如何适合的问题。
当时的和以后的批评家,特别是德国的社会政策代表者,谴责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对劳工命运抱着冷淡的漠视态度。关于这一点,第一件要说的事是,这种控诉透露出缺乏历史观念,这在属于德国历史学派的批评家是特别奇怪的:在 1847 年不赞成十小时工作法案的人,在现代美国就很可能是“新政”的拥护者,而我们没有任何权利去责怪他前后不一致。但我们还能够作进一步的辩解。大多数的“古典”经济学家是赞成工厂立法的,特别是麦卡洛克。各种反对工人联合的法规的废除是由边沁派的一个成员(普莱斯①)大力促成的。而“济贫法修正案”——它几乎为经济学家全体一致地拥护—— 除了从我们看来似乎是对困难中的人们的粗暴对待以外,也还有其他的方面。同时,我们也不要说得太多了。“古典”经济学家给予这个法规的支持, 由于下述事实而获得了额外重要的意义:这种支持所根据的理论完全符合于他们的经济和政治思想的一般图式,即与他们的天赋自由的图式是完全符合的。
也符合于他们关于人口和工资的看法,更加符合于他们几乎是荒唐可笑的信心,即相信个人有能力去劲头十足地、富于理性地行动,去负责地照顾他们自己,去找到工作,并去为老年和困难的日子而储蓄。这自然是边沁的
② 不久即证明,在有着激烈抵抗的地方,不可能实行这个原则。
① 关于这个有趣的人物,参阅格莱安·沃勒兹,《弗朗西斯·普莱斯传》(1898 年);有些书把过去的环境描绘得栩栩如生,这本书就属于这一类。
社会学,因而是不好的社会学。在这一点上,批评者是对的,不管他们把一颗不纯洁的社会良心归之于“古典”经济学家是多么错误。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