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穆勒的读者实际得到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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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把两者混同起来,甚或否认确实存在这种区别,自然都是常见的事,但也并不比在后来(包括现在)更甚。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区别是牢牢记在心里的。就法国来说,夏尔·科克兰为《政治经济学辞典》所写的文章,在这一方面也象在其他方面一样是有代表性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罗雪尔也曾强调了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两者之间的区别。

① 参阅前面,第四章,第 2 节。

穆勒的读者所得到的,首先是事实方面的情况,约占全书六分之一。从表面上看,这个比例比起亚当·斯密或罗雪尔分配给事实陈述的篇幅来要小一些,而且仅有的这一点事实陈述又是极不平衡的,例如,有关“自耕农” 的事实所占的分量,较为适合于穆勒自己对这个题目的兴趣,而不太适合于他的读者对这个题目可能具有的兴趣。但采取这种看法也许是错误的。正如穆勒的序言强调指出的,他的论文充满了实际的“应用”。而这些应用是同穆勒常常未能提供的事实材料有关的,他之所以没有提供,也许是因为他认为他的读者能够很容易从普通可以查到的来源——象巴布基①的著作一类—

—弥补这种缺陷。如果我们把书中从这种意义上说以事实情况为前提的(虽然实际上并未提供这种事实情况)

一切讨论都算作是有关“事实的”讨论,那么,如果我的估计还算正确的话,书中的“事实”部分就增至全书的三分之二稍多,剩下的三分之一不到则用来说明分析的器械。其次,他的读者在“理论”方面得到了一个相当充实——但不是十分充实——的基础。可是,正如已经指出过的,穆勒的《原理》一书一点也没有触及到统计方法

从另一种观点看,我们可以用下面的标题清单来说明穆勒所讨论的题目的范围,读者很容易看出,这个单子是可以通过把另外一些小的项目列进去和把其中一些主要项目再加以划分而拉长的,价格、价格决定、竞争、习惯、垄断;工资与就业、工资政策、工会、济贫法以及那个时代社会政策中的其他项目社会主义,着重讨论的是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工人阶级的前途;教育;人口;企业与企业的形式、资本、利润、利息;储蓄与投资;技术的进步;货币与银行、中央银行、外汇,政府纸币; 危机;对外贸易;殖民地;私有财产、继承;合伙、公司、破产法;地租、土地所有制、长子继承、农民土地所有、分成制、小农租佃、奴隶制;“进步”、“戌熟”(停滞状态);政府政策与政府管制;实行自由放任的理由及其所受到的限制;公共财政,特别是税收和公债。我不认为,这个清单会因为范围狭窄或远离当时的实际问题而惹人注目。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后代人所感兴趣的一切问题都可以同穆勒所讲的挂上钩,而不打破他的体系。例如,后来的制度主义者很可以把他们想要加进去的具有明显的制度性质的全部额外材料加到穆勒的壁龛中去,而不会因此破坏这部论著的一般性质: 在它的广阔褶层内一切东西都有容身之地;一切东西都可以作为原有之点的发展而参加进来,没有什么东西需要作为一种革命才能参加进来。

约翰·穆勒把他的材料排成五编:“生产”、“分配”、“交换”、“社

① 查尔斯·巴布基:《论机器和制造业的经济》(1832 年)。这部书曾被广泛利用(马克思也用过),是一个非凡人物的一项惊人成就。已布基(1792—1871)是继牛顿之后主持(剑桥大学)鲁卡斯数学讲座的 人士之一,是英国科学促进协会(1831 年)和统计学会的创立人之一,是在许多学科方面的一个多才多艺的作家,也是一个著名的经济学家。他的主要长处是,他既掌握了简单的然而是正确的经济理论,又透彻而直接地了解工业技艺及与之有关的商业活动。由于他几乎是绝无仅有地同时具有这两种知识,他不仅能提供大量的人所共知的事实,而且,不象从事同样工作的其他作家,还能提供解释。特别是,他长于用概念进行说明:他给机器下的定义和从概念上对发明所作的说明,都理所当然地引起了世人的注意。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方面他承认希奥亚享有优先权,希奥亚的名字事实上应当与他的名字同时提到。为了同他的健全而匀称的处理作一对比,我提出 A.尤尔的处理(《制造业的哲学》,1835 年),尤尔也陈述了有趣的事实,但作为一个分析家则不能与巴布基相提并论。

会进步对生产和分配的影响”以及“论政府的影响”。最后一编也包括公共财政以外的东西,但主要还是同亚当·斯密的第五编相当的东西。在最短的第四编,穆勒集中了他就经济进化这个题目所要说的东西,这在表述上是一种巧妙的革新。前三编的标题表明是受了萨伊的安排的影响,或者毋宁说, 是改进这种安排的一种不很巧妙的尝试。最为重要的价值理论虽然从逻辑上说是应当首先提出来的(而且在李嘉图和马克思那里也是首先提出来的), 却是在第三编陈述的,仿佛它只同商品的“流通”有关,仿佛没有它也能理解生产和分配。这一点之所以值得一提,是因为它指出了“古典”结构的一个根本弱点。我并不责备“古典作家”没有认识到价值(选择)分析的关键性意义,价值是——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经济过程特有的经济要素。但奈特教授的以下指控是不无道理的:“古典作家”对于“经济的意义是取得最大价值报偿的过程,没有清晰的或明确的概念”;“分配问题⋯⋯根本不是作为一种估价问题去处理的。”①在这个限度内,我们必须就我们对李嘉图的主要功绩的承认加上限制。他和所有“古典作家”,包括穆勒在内,固然在获得一种能把一切纯经济问题统一起来的分析器械方面有所前进,但是,部分地由于他们的基础有缺陷,他们从来没有充分认识到获得这种分析器械的可能性。他们仍然把生产同分配分离开来——约翰·穆勒甚至认为这样作是自己的功劳——仿佛它们是受不同的“规律”支配的。第一个指出这一点的人是费拉拉。②但萨伊和穆勒两个人的权威加在一起,却使这种表述方法还要通行几十年。这种表述方法的变体是不值得我们花时间去讨论的。例如,罗雪尔的表达方法是: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人口——把信用包括在生产中。

五编之前,有一个“序言”,其中除了有些意思不大的东西外,还简要描述了我们所谓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就是提供了一部极为概括的经济通史。既然穆勒撰写此书的目的是要再做一遍亚当·斯密所做过的事情,他概述经济社会的发展自然也就不足为奇了。但远远超出传统引导我们期望于穆勒的,是他对这样一些因素的处理:这些因素他认为在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的财富形成中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环境、种族(从种族上说,构成人的材料的不同特性)、阶级结构、习惯或癖好,这些共同造成了一幅五彩缤纷的而且是非常现实的图画。这种看法并没有什么唯智主义的特别是功利主义的错误:“知识”不但被看作是“财富的生产和分配的状况”的原因,也被看作是它的结果,而客观条件比思想或原理受到了更大的重视。随着这个世纪的冉冉消逝,撰写这种序言式的经济史概略——虽则自然并不总是这种性质的——也变得日益流行:马歇尔撰写的序言式经济史概略是这类成就的最高峰。

经济过程的制度结构

① F.H.奈特:《李嘉图的生产和分配理论》,前引书,第 6 页。这种说法的第二部分也许有些过分了。但是奈特教授用李嘉图给麦卡洛克的一封信中极有意味的一段来作为论据,在这封信中,孪嘉图用那么多的字句来断言,相对的分配份额“同价值原理是根本无关的”。虽然不能就字面来理解这句活,因为能够用李嘉图自己的论证来反驳这句话,但它却表明了:对于资本主义的分配是一种价值现象这一事实的全部含义,甚至李嘉图也没有清楚地看出。马克思则看出了它的全部含义。

② 在他为萨伊的书写的《序言》中。

  1. 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 经济社会学首先涉及经济学家赖以作出某些假设的有关经济行为的事实,其次涉及作为所要研究的社会经济组织特征的制度。“古典作家”关于前者的处理将在下一章讨论,因为这样做比较方便。关于后者,我们必须区别三个问题。许多作家,主要是英国的理论家—

—例如李嘉图、詹姆斯·穆勒和西尼尔——不屑于具体描述他们所看到的制度结构的细节,认为它们是理所当然的。人们经常断言,古典作家相信资本主义的事物秩序具有永久性,甚至相信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是文明社会唯一可能的形式,古典作家真是这样认为吗?他们所认为当然的制度又是什么呢?他们在什么时候讨论这些制度,他们所用的方法是什么呢?

我想,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必然是否定的。诚然,以李嘉图为例,正是由于他没有具体说明他所假设的制度是什么,他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仿佛社会变化的问题是超出他的视野之外的。但这并不是必然的结论。从他的作法所能得出的结论只是:制度不包括在他所选定的研究范围之内。没有理由相信:倘若他曾经作出一种关于制度结构的描述,这种描述同约翰·穆勒的会有很大的不同(虽然他的价值判断可能有很大的不同),约翰·穆勒以系统性和完整性为目标,因而说得比较明确。而且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参阅前面,第 1 节),毫无疑问:约翰·穆勒意识到了社会制度的历史相对性, 也意识到了至少他的某些“经济规律”是具有历史相对性的。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后来的历史主义的个别先驱者,例如 R.琼斯和西斯蒙第,才有这种意识,那肯定是错误的。较为真实的说法是:只有个别人明确相信资本主义是万世永存的或在一切时代均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可是,读者应当注意,这并不等于说“古典”理论家有这种想法:资本主义秩序只是一个历史阶段,由于其本身的固有逻辑,必然会发展成为某种其他的东西。这种想法只是马克思才有。甚至约翰·穆勒也只是认为:人们能够、应当而且必定会依靠理性感觉到他所认为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缺陷,从而改变这种制度。他不曾认为,制度本身会自行改变,甚至也不曾认为,这种制度会由于在客观上存在不下去而必须予以改变。他认为“思想观点⋯⋯ 不是一种偶然的东西”①,而是社会条件的产物,我们也许会不由自主地朝马克思主义的方向来发挥这一点。但这样做是没有什么道理的:我们应当把他留在十八世纪坚信理智进步的堡垒中,无疑地他偶尔也从这个堡垒中冲出来,但他总是要回到那里去,在实践上,这一点无关紧要。在科学上,它却关系重大。

第二个问题是容易回答的。想要为自己的时代和国家服务的经济学家, 是把他们时代和他们国家的制度视为当然的——并且根据这种制度来进行推理。既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情况,这就造成了在看法上有某种不同,这种不同在当时和后来被错误地解释为分析原理上的不同。英国“古典作家”所选定的图画的特征是非常鲜明的。他们所看到的是一种私有财产经济的法律制度(如果我们把令人想起另一种社会的历史遗迹搁置不论的话),这种经济为自由订立契约留下了这么多的余地,以致几乎可以认为经济学家把限制置诸考虑之外的做法是正当的。自然,这只是意味着,他们没有明确而自觉地考虑到限制。事实上,英国经济学家在作出推理时,总是联系到英国法律

① 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倒数第二段。

和行政惯例留给私人作出决定的范围的实际限度以及(在通行的道德习惯下)这种自由在上述范围内被实际利用的情况。由于没有把一切明白说出, 遂使英国“古典作家”受到许多错误的批评,说他们显然忽视了伦理方面的问题。

这种私有财产经济的单位就是中等规模的企业。它的典型的法律形式是私人合伙。除了“隐名”合伙人之外,它一般是由所有人或几个所有人经营的,在试图理解“古典”经济学时,这正是应当记在心头的。大规模生产的事实和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股份公司的事实和问题,只是在每一个其他的人都承认了它们以后才得到了经济学家的承认。它们在约翰·穆勒的字中达到了列入教科书的地位,他正当地责备了亚当·斯密在公司企业上的观点狭隘——只是忽视了这个细节:在 1848 年认识到公司企业的重要性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实际上约翰·穆勒所做的并不比亚当·斯密更多,即把立在他眼前的东西用清醒的并且是略为陈旧的常识去加以描述。还有两点值得注意。

在正常情况下,这些企业被认为是在“古典作家”所谓的自由竞争之下运行的。对古典作家来说,这种竞争是制度的假设而不是某种市场状况造成的结果。他们坚信自由竞争是人所共知的明显事实,所以不曾费力去分析它的逻辑内容。事实上,这个概念通常甚至连定义也没有。①它只是意味着不存在垄断(垄断被认为是不正常的,受到严厉的谴责,②但也没有给其下适当的定义),不存在政府决定价格这样的事情。约翰·穆勒被不无道理地认为有功于采取了以下两个步骤。第一,他强调了习惯价格的重要性,主要是对以前的各种文明以及对欧洲大陆来说很重要,但在某些场合,例如地租和专门职业的收费,对英格兰来说也很重要。第二,他强调了以下事实,虽然他所举出的它的存在理由只有习惯,这个事实就是,竞争常常“不能达到最大限度”;在这种情况下,对根据完全竞争这个假定所得出的一切结论必须作一般的修正,“不论明白提到与否”(第二编,第四章,第三节)。因此,合作定价只能象纯粹垄断那样,作为正常情况的另一种背离进入这幅图画,或只能完全象现在的情形那样作为一种危害公共福利的阴谋进入这幅图画。可是,在这一点上是有例外的:在约翰·穆勒的事物图式中,工会是整个制度结构中的一个正常因素,而反对工会的法律则“表现了奴隶主的残暴本性”

(第五编,第十章,第五节)。

应当记住的另外一点如下。许多英国经济学家都严厉批评英国的土地制度。①但当他们不批评它时或不是在讨论代替它的制度时,他们也把它看作是当然的,也就是说,他们是联系到英国的土地制度和英国式的地主(他们拥

①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约翰·穆勒在其《原理》第二编讨论“竞争与习惯”的第四章中深信,“只有通过竞争的原则,政治经济学才能说得上带有科学的性质”(这大概是说,只有在竞争的场合下,商品的数量和价格才比在其他场合下具有更大的确定性),但他却不曾认为有必要去说明竞争是什么。把完全或纯粹竞争处理得正确的唯一作家是库尔诺,他还给竞争下了一个正确的在义,尽管所用的词语不是那么多(参阅后面,第四编,第七章,第 4 节)。

② 罗雪尔对竞争的无条件的歌诵和对垄断的不如鉴别的谴责,参阅前引书,第二编,第一章,第九十七节。

① 如此之甚,以致根本看不到它的优点。我这里所指的不是它所产生的政治社会和文化价值:说句公道话, 我们是不能期望资产阶级激进派看到这些的。但是许多经济学家也看不出这样一种制度的优点:它把土地的管理同土地的经营分离了开来,从而例如消除了农业信用问题中最严重的问题。理性社会主义可能要比抄袭这种制度搞得更糟,自然是用政府机关来取代地主。

有但不经营大地产)来进行推理的。可是,在这个特殊场合,根据现存的制度进行推理是有其优越之处的,同根据所有人经营的企业来推理一对照,这种优越性便会显示出来:地主和农民既是不同的人,理论家便很容易把他们的经济“职能”区分开来;而由于企业所有人——“资本家”——在当时大都也就是经营企业的人,理论家便不那么容易认识到这种“职能”的区分。这给我们上了有趣的一课:倘若运气好的话,某一特殊历史形态,虽然整个看来丝毫没有永久性,但却有可能显示出在分析上具有普遍重要性的事实和关系。自然,事情通常是反过来的,一方面我们必须经常注意“古典作家” 的特殊制度假设给他们的结论所加的限制,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经常注意从他们所看到的社会形态的特点中偶尔可以找到可以为这种结论辩护的理由。

第三个问题,即关于“古典作家”在讨论社会制度时使用什么方法的问题,为了简明起见,我们只结合约翰·穆勒这个实例予以回答。①作为一个例子,让我们考察一下他关于继承的观点。②约翰·穆勒的讨论最后得出了如下的建议:(1)遗赠自由应成为一般法则,只是应对后裔规定适当的强制性份额并规定任何人“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数量均不得超过中等的独立生活所需的数量”;

(2)“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死者的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但对后裔也应有“公平合理”的规定。就其本身而言,这种建议以及其中所体现的“公平”思想,只有从我们的观点以外的观点来看才有意义:对研究文明的历史家来说,它们透露了一个属于中产阶级并生活在维多利亚时代中叶的一流知识分子所具有的文化价值图式的一部分。但是除了许多纯粹是观念形态的东西之外,在这种建议的背后也有一些东西具有分析的性质,对其可以运用科学方法。只是,这种科学方法不是我们可能会期望的那一种。穆勒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从历史方面和社会学方面去说明继承制度的起源和各种形式。正如他讨论财产制度时用那么多字句所说明的(第二编,第一章,第二节),这不是“社会哲学”所关心的事情。社会哲学关心的是社会方便的问题,虽然不是任何现实制度的方便与否,而是一个没有受到任何传统或“偏见”妨害的社会可能会——根据社会哲学家的提议,我想——采取的任何制度的方便与否。这也许不是说明这件事情的最科学的方法,但是这足够清楚地表明了穆勒分析社会制度的方法:一种制度的方便与否取决于它对经济有机体所产生的影响或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实际上取决于预期某种形式的特定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于是穆勒进而分析了这种影响。在这样做时,这个反对偏见的斗士诚然表明他自己是最不能抵御偏见的人,即他对与他自己的生活方式或思想方式有很大距离的任何东西都抱有偏见(在这一点上表明了一种可悲的狭窄眼界①),但这种任务和这种方法本身在性质上却是科学的(分

① 这样做的不利之处是:我们的回答将是片面的。因此,让我明确指出:更具历史眼光的经济学家,尤其是专门研究制度史的现代学者,一般都没有忘记我将要对穆勒提出的指责。可是,穆勒这个实例对普通经济学是重要的,因为他创立了一种教科书的式样,其流行的时间远远超出了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时期。例如, 我们在冯·菲利波维奇理所当然取得了成功的教科书中所看到的对财产和继承的讨论,就其方法论来讲, 就是按穆勒的方式进行的。

② 《原理》,第二编,第二章和第五编,第九章。在同一部论著的两个不同地方来讨论同一个题目,对读者是极其不方便的,也妨碍仕何系统完整的表述,这是这部著作仓促写成的许多征象之一。

① 如果读者查阅穆勒的原著,他大概会不同意我的看法。但这只是因为他也具有穆勒的偏见。不过,我们

析的)。

  1. 古典”经济学中的国家。在本编第二章,我们对这个时期经济学家的,‘政治学”,对所谓“天赋自由制度”的意义和限制有了一些了解。在第三章,我们熟悉了几种政治社会学,其中有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在第四章各处,我们有机会看到个别经济学家对国家在经济事务中的作用采取的立场。在这一节,我们将不讨论这一切,不讨论哲学、观念形态和政治上的一切偏好(这些部分地只不过是工商阶级的哲学、观念形态和偏好,这个阶级由于在经济上能够自立,因而除了法律保护和低税以外,无所求于国家),也不讨论与这种偏好有关的政治建议。我们只是集中注意一个问题: 这一切是怎样影响经济分析的?或者说,既然这一切由于经济学家对国家(政府,议会,官僚政治)的性质以及国家的正常职能和效率所作的假设而进入或影响了经济分析,那么,就经济学家的分析命题所将适用的历史状况来说, 他们所作的假设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现实的?

我的回答是:这些假设相当好地再现了当时这些经济学家的国家的实际情况,当时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相信(不管他们所想望的是什么):正如约翰·穆勒所说的,自由放任是管理一国经济事务的通例,而被意味深长地称作国家“干预”的那种东西则是例外。而且,虽然在不同国家是由于不同的原因,但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实际必要性上,实际情况正是这样。当时没有一个认真负责的行政官员会认为,现在也没有一个认真负责的历史学家会认为,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公共行政管理状况下,任何管制和监督方面的富有雄心的冒险活动能够取得除失败以外的其他结果。至于其他方面,即在公共行政机关能够做什么和“应当”做什么上,不同国家的经济学家之间则存在着极为不同的意见。但是,正如第二章已经指出的,这种意见不同的主要原因,不是在于经济原理的不同,而是在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①实际上,就职业经济学家而言,可以用下面一句话来概括当时各国经济学家

的情况:

他们都“对自由放任这个通例的例外程度持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例外是必不可少的,有人认为例外只不过是合乎需要的,有人赞成有例外,有人不赞成有例外。”

英国的特殊情况可以说明这一点。②在那里,没有发生扫除十八世纪臃肿的官僚机构的革命,这种官僚机构是毫无效率的,浪费的,是一大堆乱七八糟的挂名差事,是同不受欢迎的重商主义政策、甚至同政治上的腐败贪污连在一起的。在一个新的更有效率的机构能够建立起来以前,这个旧的机构无论如何一一我的意思是说,不管人们想要用来代替它的究竟是什么——必须一点一点地拆除,以便廓清场地。在没有做到这一点以前,现存的公共行政机构是不能胜任现代管制或社会政策所包含的那些复杂任务的。

自己也具有偏见。

① 自然事情并不完全是这样,其所以不是,原因之一便是:不同的历史发展在不同的国家造成了不同的关于国家和官僚机构的政治学说,这导致经济学家把他们的被本国状况所决定的意见“绝对化”起来,即把这些意见推崇为永恒的真理。情况还由于思想的传播而变得复杂起来,例如“斯密主义”流入了德国,在那里它不仅征服了许多经济学家,而且征服了大多数大官僚。我们不能停下来分析由此而造成的结果。

② 读者将看到,我所要说的不适用于其他国家。但在有限的篇幅中,也只能说明应当对这类问题采取什么样的观点。

约翰·穆勒意识到了这一点,他的判断是令人钦佩的。他并不是在原则上反对大量的政府活动。他并未幻想能在哲学上确定国家职能的“最低必要限度”。但是他认识到,工商业者能够比当时的政府官吏更好地管理生产资源,这在当时的情况下是绝对不容怀疑的。他认识到的还不只这一点。仔细读他这部论著的人一定会注意到,在他得出这种或那种事情(例如,把所得税限制在消费者的支出上)是“合乎需要的”这个结论以后,由于存在不可克服的行政困难(这种困难在当时确实是不可克服的),他有多少次拒绝把这种价值判断变成建议。诚然,其他英国“古典作家”——更不要提反对国家主义的偏执狂,这种人是当时的社会情况造成的,特别是在法国一一不仅未能看到这种情况实质上是暂时的,而且还主张,对于当时正在被消除的官僚作风,理所当然地决不应以任何东西去代替:政府和官僚政治“自然地” 应当被限制在某种最低限度的职能以内。但是,尽管这的确代表了一种实际的趋势,然而即使这种态度——就其作为关于经济过程的制度结构的一部 分的一种假设而言——也没有损害他们的经济分析的价值。

但是我们可以再向前走一步。从我们的论证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如果“古典作家”的分析在所讨论的这方面是正确的,因为这种分析关于国家作用的假设是现实的,虽则是受时代限制的,那么,对于任何其他时代它必定是不正确的,因为这些假设是受时代限制的,虽则是现实的。这对应用经济学中的许多命题来说确实是这样——就建议来说更是这样。但对“古典” 分析本身来说却不是这样,我们永远需要懂得我们想要管制或监督的究竟是什么。这就是说,无论在什么时候,也不管政府的经济任务是多么广泛,只要问题还只是管制或监督,我们就永远需要“古典”式的理论——社会主义需要的自然是一种不同类型的理论。由于“古典”经济学在分析上存在缺陷, 我们固然可以不求助于它寻找譬如说失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但是, 虽然它关于立法和公共行政的作用的假设不适合于我们时代的状况,可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我们不求助于古典理论的有效理由。自然,读者将会看到, 后来的经济思想史家要接受这一点是多么困难,他们感兴趣的只有思想(社会学说或哲学)和政治建议,他们无法决定:当“古典”命题的制度构架中的某一因素不复存在时,哪些“古典”命题是必须放弃的,哪些是无需放弃的。

  1. 国家和阶级。 我们对“古典”经济学的制度方面所作的考察有许多漏洞,在结束这一节时我想提到其中的两个:我们没有讨论那个时期的经济学家是如何处理我们称为国家的那种社会现象的;我们没有讨论他们有关社会阶级结构的概念。前者在三方面与经济分析有关。第一,它是许多经济学家的普通社会学或社会哲学中的一个因素,某些人也许认为是最主要的因素:在这方面为了本书的目的所要说的已在第三章中说过了(特别是在“浪漫主义”这个标题下)。第二,与上一点有区别的,是经济政策中的国家观点,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第四章已经了解到了一些东西(凯里,李斯特),而在后面讨论对外贸易的一节(第六章,第 3 节)还要涉及到。第三,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是:那个时期的经济学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到了经济行为的国别差异和作为经济行为的一种动力的民族自觉性,这个问题将在后面讨论(第六章,第 1 节)。“社会阶级”这个题目为从这一节转到下一节提供了一个方便的过渡。在经济学中,也象在所有的社会科学中一样,“阶级” 一词表示两种不同的东西,从严格的逻辑来讲,这两种东西彼此是毫无关系

的。当我们谈到“社会阶级”或“社会阶级结构”时,我们指的是一种不随研究工作者的活动为转移而独立存在的真实现象:无论是在实际上还是在比喻上,我们都可以认为一个社会阶级是一个思维着、感受着和行动着的实体。但我们有时所说的阶级,指的只不过是由于研究工作者的分类活动才产生出来的范畴。例如,当我们谈论工人阶级运动时,我们指的诚然是一群群的个人,但这些个人是聚集在群的标准周围的,他们似乎形成了一种心理上的团体,即一个社会阶级。当我们考察所有那些从出售劳务(个人努力)获得其收入的人们时,我们则是在把很少有共同之处并且从来就几乎没有一致的感觉和行动的那些社会类型结合在一起,例如街道清洁夫和电影明星,体力劳动者和行政人员,临时女帮工和杂役妇:总之,我们是在考察我们自己所想象出来的一个范畴。如果问题全部都在这里,那么,我们应做的就只是提到在经济讨论中存在着另一种混淆的根源,只需要搞清楚在每一个具体场合下使用阶级一词时,我们或某一个作家所指的究竟是哪一种意思:是社会阶级这种活生生的现实呢,还是参与经济过程的各种类型的人这种没有血色的抽象。①但同这种简单的区别联在一起的,还有一个重大问题,也可以立即加以注意。

马克思的两个“参与经济过程的阶级”,②即资本家和无产者,不仅是范畴,而已是社会阶级。这一特征是马克思的体系不可缺少的。它把马克思的社会学和经济学统一了起来,其办法就是使同一的阶级概念对两者都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社会学中的社会阶级实际上是经济理论中的范畴;另一方面,经济理论中的范畴实际上是社会阶级。这一特征的重要性当我们观察它同社会对抗的关系时会变得特别清楚:社会对抗在马克思的体系中既是纯粹的经济现象,同时又是关于社会主义以前的所有人类历史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我们将看到,从这种观点出发,任何想在社会阶级之外建立经济范畴的企图,都必定是想抽掉或掩盖资本主义过程的真正实质的企图,用马克思主义者中间流行的一句话来说,也就是企图“剥夺经济理论的社会内容”。这样一种企图不仅带有“辩护”的色彩,而且是徒劳无益的,是不能为经济学的现实问题提供答案的。

但是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同样不得不采取——而且日益强调——相反的观点,不得不把马克思主义者过去(和现在)引以自豪伯那个特征看作是由残存的前科学思维方式造成的一种缺点。这是分析发展的不可避免的结局,分析的发展日益有利于把纯粹的经济关系同与之在实际上有联系的其他东西清楚地区别开来。在分析经济现象时,社会阶级结构以外的那些范畴, 已经证明不仅在逻辑上更为今人满意,而且更为有用。这并不包含对所研究的关系的任何有关的阶级斗争方面,或者仅仅是阶级方面,有忽视之意。它所包含的只不过是:现实的一切不同方面都有维护自己权利的较大自由。

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该时期的经济学家向前迈出了一大步,逐渐不再用社会阶级来进行经济分析,而越来越多地用经济类型的范畴来进行经济分析。但他们却没有遵循逻辑的道路前进;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先提出一种社会阶级理论,将它嵌入他们的经济社会学中,然后再划分经济范畴供经济分

① 有些现代经济学家称这种抽象为“职能阶级”。为了更加明白起见,我们自己将使用范畴一词,不管它在某些方面多么招人反对。

② 不幸的是,德语 Wirtschaftsrbjekt(经济人)一词没有很好的英文同义语。

析使用:若采用这种方法,经济学家就得对那些与他们相隔很远的问题有所觉察。反之,他们走了一条捷径,只不过把普通人所知道的社会区分不加修改地变成经济分析中的范畴。除马克思(他的社会阶级分析不管有多大的缺点,却毕竟是分析)外,他们没有作出分析上的努力。而且他们也从来没有想到要作出这样的努力,因为事实上,普通人所作的社会区分已浸透着足够的经济意义,足以供“古典”经济分析的粗疏目的使用。普通人总是对高踞在社会其他成员头上的土地贵族有着深刻印象。同样清楚而不容忽视的,是在天乎另一端的“贫苦”农民和工人的地位。至于其余,普通人所看到的是农场主、手工业者、制造业主、有钱人、银行家、商人等等,而不是一个单一的工商阶级。对于从事专门职业的人,普通人肯定会为其保留特殊的位置。在最后这一方面,“古典”经济学家同普通人或多或少是一致的。①但就这种区分中的其余部分而言,他们(“古典”经济学家)确实对分析有所贡献, 即为了某种(虽然不是所有的)旨的,把这些区分放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单一的经济范畴,不久,这一经济范畴的名称“资本家”就在经济文献中被普遍采用了。①

这样,在所有的主要分析家中,就只有马克思在原则上自觉地保留着经济类型的范畴的阶级涵义。对于他所注意到的离开这种阶级涵义的通行趋势,他简单地认为那是资产阶级经济学退化的征兆之一,他认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再没有面对现实问题的勇气和老实态度了。而旦,他以赞许的态度注意到了通常混淆这两种涵义的残迹,这在较早的“古典作家”特别是李嘉图的著作中可以找到。在不仅是缓慢的而且也是下意识的一种分析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残迹,是我们应当预料到的。但是这种残迹的重要性究竟有多大呢?诚然,李嘉图把“土地产品的分配” 说成是在“社会的三个阶级”之间的分配过程(《序言》)。这似乎包含有阶级的涵义。可是,如果我们愿意把这个短语照字面解释,我们就必须把整个一句话也照字面解释——而这就会使李嘉图变成一个重农主义者。其次,同样真实的是:他的工资理论——如果它还同现实的任何一部分相符合的话——只适合于体力劳动者,即无产阶级的工资。最后,根据传统的解释,李嘉图强调了阶级利益的对抗——特别是,地主的利益被认为同社会其余成员的利益“总是敌对”的。这种看法自然是马克思最喜欢的,是其他也认为这是李嘉图经济学的主要特征的经济学家,例如凯里和巴师夏所最不喜欢的。但就李嘉图所采用的旧工资理论而言,十分明显的是,他并没有给旧工资理论以任何阶级斗争的曲解。把旧工资理论的部分正确性看作是一种有缺陷的分析器械的不可避免的结果,而不看成是尽力强调阶级的结果,似乎要现实得多。象大多数

① “古典作家的”工资分析反对把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包括在劳工范畴内,这在分析上是有困难的,但一些作家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这种困难,他们把从事专门职业的人称为非生产性工人,从而把从事专门职业的人从这些作者的命题所主要适用的经济社会中排除了出去。把技术看作是资本的人,也可以将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包括在资本家之内。

① 1900 年以前,公众并没有广泛采用这一名称。虽然资本家一词在经济学家的行话中取得了公民资格,但资本主义一词在整个十九世纪却除了马克思主义者和直接受到马克思主义影响的作家之外几乎没有被人采用。在《帕尔格雷夫辞典》中并没有资本主义这个词条。

“古典作家”一样,李嘉图对于政治上的含意是非常敏感的。作为谷物自由贸易的拥护者之一,他认为谷物自由贸易是用来反对一个社会阶级的经济利益的政治措施之一——在这种场合下,社会阶级在他的心中出现是可以理解的。而每当讨论政治问题时,社会阶级在他的心中出现也是很自然的。这没有什么好奇怪的,政治观点带来了政党斗争,而政党又带来了社会阶级因素:我无意为这样一种作法辩护,即在处理一个政治问题时,忽视这种阶级因素,并根据一种幻想的共同利益来进行推理。但在李嘉图的经济分析本身中,阶级利益对立的意义却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这可以归结为关于相对分配份额的长期趋势的命题(参阅后面,第六章,第六节)。例如,他认为地主的份额倾向于主要是牺牲资本家的份额而增加。可是,无论是从马克思主义的意义上说,还是从通常的意义上说,这都不构成阶级对抗。马克思只承认两个阶级,他只在这两个阶级之间看到经济的政治的阶级“斗争”,这就证实了马克思的看法,即李嘉图所说的利益对立并不构成阶级对抗。从通常的意义上说,阶级对抗意味着社会阶级之间的对抗——这是在例如政治舞台上表现出来的真实情况。要产生这种现象,李嘉图的分配份额中的对抗趋势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足条件。由此而似乎确立了我们的论点, 即李嘉图的范畴所具有的阶级涵义事实上只不过是一种残迹,对于他的体系是无关重要的;特别是,凯里和巴师夏以及所有采取同样作法的作家是错误的,他们认为李嘉图所说的分配份额中的趋势意味着社会斗争,于是就动手去证明不存在这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