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战争性质稳定性与可变性的统一
战争性质既是稳定的,又是可变的,乍听起来,似乎十分矛盾。其实不然,因为它们之间不仅存在着矛盾,而且两者还是对立的统一。以往讲战争的基本性质,一般都是强调战争的政治本质,认为战争本身是政治性质的行动,是实现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这种认识尽管没有什么错,但如果仅仅停留在这种程度上就不够了。要知道,带政治性质的行动多得很,“政治的继续”也不只是战争,要明确地把战争这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同其他社会活动区分开来,就不能离开战争的暴力手段及其暴力性,必须把政治目的性与暴力手段性统一起来。也就是说,讲战争的基本性质必须讲三句话。第一句,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是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第二句,战争是对暴力手段的运
用,这种以暴力为手段的对抗是战争运动区别于其他社会矛盾运动的根本标志;第三句,战争是通过暴力手段来达到政治目的的社会活动形态,战争性质就是政治目的与暴力手段的统一性。
正因为贯穿古今中外的一切战争,都存在着政治目的性与暴力手段性的内在矛盾与联系,并且反复出现于各种不同类型的战争之中,因此,从根本上决定了战争这个“社会怪物”基本性质的相对稳定。然而又不能不看到, 战争的政治目的及其内容是变化的,战争的暴力手段作为最活跃的因素又是变化最快的,因此又决定了战争的基本性质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可变性, 是稳定性与可变性的统一。只承认战争基本性质的稳定性,否认具体战争性质的可变性,必然导致在战争性质问题上的凝固化和简单化,不可能历史地、具体地去揭示各个时期、各个地域、各个国家各种不同类型战争的特殊性质与规律。反之,如果只承认战争基本性质是可变的,否认一切战争存在着某种共有的、稳定的、普遍的本质与规律,那也会在战争性质问题上走向相对主义,把一切都看得那样随意与捉摸不定,实质上也就失去了研究战争性质问题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