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租赁制在 IBM 的不断完善、发展

前面曾提到,租赁制是托马斯·沃森使用的主要经营手段,是 IBM 成长、壮大的秘诀之一。六七十年代,租赁制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得到了发展,为IBM 带来了滚滚财源。

人们使用计算机,一般是通过购买、租用或租借三种途径。租用与租借这两种方式无大的区别,只是“不许退货的期限”不一样。租用机器的不许退货期限最多只有几个月,或者是一年,只要过了这个期限,什么时候都可以退还租用的设备。租借机器的不许退货期限一般为 2~7 年,如果中途解除合同退还机器,用户必须支付较高的违约金。

用户如果采取租用方式,就不需要支付设备维修费、固定资产税以及机器保险费;采取租借方式就得支付上述各种费用。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尤尼瓦克公司就没有把维修费包括在租用费中,而是另外签订合同,向用户单独征收。

租用和租借的优点,可列示如下:

(1)它是增加资本的一种方式,能起到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的作用;对于企业成长,它是一种颇有吸引力的方法。(2)购买物品,必须立即支付大量的资金:但租借物品,每月只需支付租金总额的几十分之一即可,因此, 它有利于流动资金的周转。(3)人们如果租用设备,则可以避免设备日趋陈旧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必要时,可以换成新的设备。美国早在南北战争以后,租借制度就开始萌芽了,但作为产业而繁荣起来,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如果考查一下计算机产业,正如前面所述,穿孔卡片系统的历史,起源于 IBM 公司的前身——计算制表记录公司。并且,在以后的 30 多年中 IBM 公司一直实行穿孔卡片系统租用制度,不出售穿孔卡片系统。就是说,用户若要使用穿孔卡片系统或计算机,除了租用别无他法。

租用本来是短期的。但实际上,为了方便使用,租用的机器往往长期留在用户那里。尤其是在供不应求时,因为只能向有限的用户提供祖用,所以用户退换设备的诱因只能是来自于出租者对设备的技术革新或者是出现了新兴企业的技术挑战。

计算机产业的发展起始于 1946 年 ENIAc 机的研制成功,随后,斯佩林·兰德公司制成 UNIVAC/1 机,并实现了商品化(1951)。在此之前,经历了 30 多年的穿孔卡片系统的时代,那一时期,穿孔卡片系统的提供者只有 IBM 和尤尼瓦克两家公司,如果穿孔卡片系统只能租用,那势必出现同一机器长期滞留在用户那里,形成机器在用户那里走居的现象。

IBM 公司和尤尼瓦克公司虽然都热心于技术革新,但是穿孔卡片系统时代革新是相当缓慢的,它与计算机时代无法比拟。

在 IBM 公司于 1972 年宣布采用定期合同制度以前,该公司的计算机出租就以制度形式规定了不能解除合同的约束期限为一年,超过这个约束期限, 用户如果提出退货,可以在 3 个月后退还机器。在 70 年代末期,用几千万日元或几百万日元就可容易地购买到一台大型计算机,但在第二代计算机期间,就连 IBM/1401 型机那样的小型计算机,也得花大约 1 亿日元才能买到手。那一时期,IBM 公司的出租机器,每月征收租金为机器售价的 1/45~1/60。简单地说,IBM 公司花费 1 亿日元或几千万日无制造出来一台机器,需 3 年

零 9 个月至 5 年才能收园成本。

IBM 公司的主要用户是美国联邦政府、地方政府或者大型企业。这些用户使用机器、,往往不是一台两台,而是大批量的,其中还包括有大型计算机。用户如果要直接购买机器,则要花费巨额的资金,因此,几乎都采取租用办法。

IBM 公司虽然要等 3 年零 9 个月至 5 年之后才能收回机器的成本,然而一旦机器折旧以后,用户再继续使用机器,IBM 公司获得的租金收入几乎就完全变成为利润。IBM 公司的成长和壮大,是这种租赁制发挥作用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可以说,只有租赁制才是 IBM 公司发育成长的力量源泉。

对于用户来说,穿孔卡片系统已经相当复杂。可是,计算机比穿孔卡片系统复杂得多,因而对计算机的操作使用,就成为更困难的事情。在 1956 年以后,尽管用户可以购买计算机了,但他们还是租用计算机,因为这样可以从 IBM 公司得到各种各样的支援服务,比较放心。一部分用户认为,与其换成新机器,还不如使用已经用惯了的旧机器,因为新机器需要一段熟悉掌握的过程。还有些用户并不想很快地实现机械化。所以,即使是被退还的旧机器,IBM 公司可以把它擦洗后,再出售或租给第二个用户。这样一来,因为租赁制本身就使机器带有定居的性质,所以租赁制成为 IBM 公司成长和增强竞争力量的源泉。对此,只要看一下 IBM 公司内部备忘录中记载的 T·C·佩布斯的一段话就十分清楚了,他说:“可以预测出老产品在更新之前有多少年的‘寿命’,在发表新产品时,就签订大型的租借合同,使之成为长期的、稳定的、有价值的收入来源,这将会给生产厂带来切实的利益。”

1935 年底,IBM 公司在美国国内的穿孔卡片系统的状况是:制表机为4303

台,分类机为 4106 台,穿孔机多达 8412 台;市场占有率分别是:制表机为85.7%,分类机为 86.1%,穿孔机为 81.6%在进入计算机时代 10 年之后的

1963 年,IBM 公司还保留约 20 亿美元的穿孔卡片系统,其年收入约达 5 亿美元。1963 年,IBM 公司在美国国内完税前的纯利润约达 5.89 亿美元,其中穿孔卡片系统的出租利润约占 1/2。

协助经营公司的罗莎·秀瓦尔姆在 1969 年推测,在美国国内那时仍然有

45000 台穿孔卡片系统在运转;其中,IBM 公司出租的有 3 万台,占 67%, 收入约为 5 亿美元,IBM 公司确实由此发了一笔横财。

另外,据美国调查公司——国际数据协会的调查,截止到 1977 年 6 月 1 日,IBM 公司向世界市场出售和设置的计算机为 73268 台,其中有 IBM/1401 和 IBM/700 系列机这类第二代计算机 4356 台,IBM/360 系列机 10141 台在运转。租借公司所租借出去的机器,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恐怕都是从 IBM 公司那里租来的。

从 IBM 公司出租机器和部件的投资状况来看。出租机器及其部件的累计金额,1961 年还不到 20 亿美元,但在 IBM/360 系列机出厂之后却迅速地增长,到 1970 年接近 67 亿美元。IBM/370 系列机出厂后,累计金额又进一步

增长,到 1976 年终于突破了 104 亿美元。纯投资额(其中包括对国内的工厂和事务所的纯投资额)也有同样的增长趋势。

祖赁制度作为 IBM 公司的资本源泉,发挥了绝妙的作用。但是,在 1966~ 1968 年,使 IBM 公司担心的种子却迅速地荫生。这就是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援助的计算机租赁公司的兴起。

1956 年以后,IBM 公司的机器可以直接出售了。那时,像协助经营公司

那样的以经营穿孔卡片系统为主的租借公司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尤其是在 60 年代后期,即性能稳定、数万台成批生产的 IBM/360 系列机开始问世的时候。

租借公司最初是针对 IBM 公司的出租方式采取了对策,IBM 的出租公司有两种出租方式,一是提供“附带购买权出租合同”,二是提供“购买更新合同”。前者保证从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用户若在中途希望购买机器,只要按一定比率从新产品中扣除已支付的租金总额,便可售给机器,后者虽然没有附带购买机器的保证,但在中途急于购买机器时,也可扣除一定比率的已支付租金总额而售给机器。

租借公司唆使用户从 IBM 公司购买机器,然后,再立即从用户手中把机器买过来,以低于 IBM 公司 15~20%的租借费再租给用户。那时,IBM 公司出租机器的折旧期平均为 4 年;而租借公司却把买到手的机器的折旧期延长到 8~10 年,以此增加利润,并将利润中的一部分用来降低租借费。

租借公司对用户讲:“我们已筹备了购买机器的钱,请您从 IBM 公司把机器买过来卖给我们,我们再廉价租给您用”。这样,对用户来说,不但可以照例使用机器,而且每月的租金又便宜,当然是意外的好事。

IBM 公司对租借公司的这套作法非常厌恶。由于反垄断法的限制,即使把机器转让给租借公司,IBM 也必须免费提供软件,还必须进行维护服务。这样一来,也疏远了 IBM 公司与用户的关系,失掉了大有发展前途的租金收入。因此,1965 年 10 月,IBM 公司缩小了在中途购买机器时的减价比率(从租金总支付额中所扣除的比例),并提高了维护费用。据当时的报纸对此事所作的报道说,这些措施是 IBM 公司针对租借公司所采取的对策。

尽管 IBM 公司采取了上述对策,但租借公司并未停止购买 IBM/360 系列机;1966 年至 1968 年,购买量约达 14 亿美元,若将 1969 年的也包括在内, 则高达 25 亿美元。这是因为 IBM/36O 系列机不但大大优于第二代计算机,而且性能稳定,人们认为该机至少会有 8~10 年的寿命,因此祖借这种机器的祖借企业不断增加。IBM 公司本身也由于 IBM/360 系列机的畅销,制订出庞大的投资计划,并把机器直接出售给租借企业,以弥补与租借企业之间的隔阂。

仔细观察,就可以发觉租借产业正在不断地成长为强大的势力。1968 年初,IBM 公司对租借产业进行了全面的评价,并带着危机感进行了展望。根据司法部门/IBM 公司反垄断审判时公开的资料,到 1967 年 10 月,这些租借企业所具有的和租借的机器,月租金额达到 2400 万美元。这样,除了 IBM 公司外,在出租系统市场上,租借企业已经超过了尤尼瓦克公司,市场占有率达到 19.7%。

那时的租借企业约有 100 家,其中主要有:协助经营、猎犬计算机、兰

德卢布、莱比·多温塞德、邦卡斯·利辛格、李斯柯等 15 家公司。这 15 家公司操纵着租借企业所有系统的 90%,其机器几乎全是 IBM/360 系列机。

IBM 公司称租借产业是“一种新兴的有魅力的产业,”认为“这种产业的一个基本因素,就是以机器的寿命做赌注。租借公司自己认为:(1)IBM 公司将不会使 IBM/360 机过时:(2)设置寿命可以出租/购买市场期限(即购买价格除以月出租金额所得的月数)两倍以上;(3)从而可以进行为期10 年的租惜,这样,光靠折扣费,就可以维持经营”。

其次,IBM 公司如果允许租借公司对机器寿命为 8~10 年的设想得以实

现,那么,租借企业在财政上转为“黑字”的盈亏分界线,就应根据市场期限、银行情款金额及其利息、对 IBM 公司租金的折扣率等因素来确定。虽然这种算法也是可行的,但 IBM 公司还是在这些无数的前提之下,选择了市场期限为 44 个月,8 年进行折旧,所需资金的 2/3 用借款来解决。此外,还设定了折扣、利息、折旧后的剩余价值、维护成本、一般管理费的比率等。IBM 公司以此得出结论是:在前 7 年,租借公司在财政上不会达到扭亏为盈。也

就是说,IBM 公司在 1968 年时已经预知,租借产业在 1975 年,在财政上不会转为“黑字”。

对于租赁产业来说。最沉重的打击莫过于它所保有的租赁资产的陈旧过时,如果一旦发表 IBM370 系列机,那么,租借公司为了延长 IBM360 系列机的租借寿命,就不得不进一步降低租借费,这样就会更加推迟扭亏为盈的实现。

IBM 公司于 1970 年 6 月底发表了 IBM370/155 型和 165 型机,并相继发表了配有半导体存储器的其他机型,这迫使租借企业的经营活动处于困境几家企业不得不洗手不干。

事实正如 IBM 公司所评价的那样,影响计算机流通的重大因素,不是制造产品时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了技术革新,而是决定于租用或租借的时候向用户提供的价格和条件(提供服务的程度)。只有当其他厂家的价格与 IBM 公司的价格相同,或者低些,才能扩大产品销路。

前面已经谈到,1967 年司法部因涉嫌 IBM 公司违犯反垄断法而开始对其进行内部调查,并提出了警告。

1969 年 1 月 IBM 公司遭到司法部的控告。在这之后又经过 5 个月,即在

1969 年 6 月 23 日 IBM 公司宣布:过去包含在租用费里而提供的软件、系统

工程设计服务及教育服务等,将要分别计价(价格分离),并决定从 1970

年 1 月开始实施。

对 IBM 公司来说,租赁制曾作为一种适用的制度而发挥了作用。在穿孔卡片系统时代,租用费与未租用机器之前使用手工生产的成本大致相当。步入计算机时代之后,人们把机器连续进行信息处理的过程编写成为程序,随着计算机不断的更新换代,这种程序的规模日趋庞大,为了使计算机应用于整个企业的各个环节之中,就需要包括结构分析在内的系统工程设计服务和对主要人员的教育。所以,一个企业想处于比竞争对手更优越的地位,就得扩大所得提供的免费服务的种类及内容。在这方面,一揽子计算机租用费的办法起了伪装的作用。IBM 公司有效地使用其充足的资金,向用户提供笼络人心的服务。这种一揽子计费,使新兴的软件承包企业和维修公司的继续发展受到了阻碍,这使用户受到了相应的损害,这就是司法部对 IBM 公司起诉的理由之一。

从司法部宣判前的文件摘要书来看,IBM 公司出租价格中所包括的服务项目,竟达 45 种之多,由此也可以看出计算机所包含的服务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IBM 公司宣称,价格分离与司法部/IBM 公司的诉讼毫无关系。但是,从IBM 公司的内部绝密资料来看,该公司的经营家们早在 1968 年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把软件以及各种服务与中央处理机的价格挂钩并进行一揽子计价销售是违犯反垄断法的。

IBM 公司拒绝向法庭提交自己的内部备忘录,审判官判定 IBM 公司犯了

侮辱法庭罪,宣判一天罚款 15 万美元。

IBM 公司向最高法院上诉,但被驳回,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把备忘录的一部分提供给法庭。

在 1970 年 3 月,IBM 公司对软件产业的现状及其前景进行了评价。在这

份评价报告中宣称:“IBM 公司在 1969 年 6 月 23 日宣布的价格分离,博得了软件产业界的喝彩,软件单独作为一种产业自那一天诞生了”。

那时,美国国内有 1000 多家独立的软件公司,1965 年软件产业的总销售额为 500 万美元,1969 年为 2.7 亿美元。但是,在这些软件公司中,多数

是属于一个人或几个人经营的小企业,真正值得评价(即销售额达 600 万美

元至 1.8 亿美元)的企业只有 12 家。

IBM 公司把 1969 年视为软件发展的“转折年”,因为软件产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症结,即:(1)软件包的开发费用相当高;(2)如同汽车用收音机一样,许多用户都连同硬件一起买软件;(3)在软件包的开发中,生产厂家必须提供文件,要开发具有竞争力的软件产品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所有这些都是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尽管如此,但从用户程序不足和软件费用上涨、新产品的发表等方面来看,利用外来软件公司开发软件的机会, 估计将会多起来。1964 年,IBM 公司曾委托作为独立软件机构的尤塞兹公司开发远程成批处理操作系统以及美国联邦宇航局使用的 IBM360/50 型机上的系统软件,这也是上述估计的主要证据。

如上所述,自 IBM 公司实行价格分离以来,迎来了软件产业、维护服务业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产业的发展时期。同时,在计算机成本构成方面,硬件所占的比例迅速下降,而软件所占比例则大幅度地上升,在这种压力下, IBM 公司就连包含在租金中的操作系统,甚至也要实行价格分离,以便尽可能地收回成本。毫无疑问,深知出租奥妙的 IBM 公司,即使在 80 年代后期或 90 年代,也一定会把出租作为主流(包括许诺软件的使用权)加以维持。

吉塔·皮帕德公司的报告认为:在 1978 年至 1988 年这 10 年内,IBM 公司软件和固件的收入将占总收入的 4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