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第十章 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

工作日的一部分只是生产出资本所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到现在为止,工作日的这一部分被看作不变量,而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现有的经济发展阶段上,它实际上也是这样的。在这个必要劳动时间之外,工人还能劳动 2 小时、3 小时、4 小时、6 小时等。剩余价值率和工作日的长度就取决于这个延长的量。如果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变的,那么相反,整个工作日是可变的。现在假定有一个工作日,它的总长度以及它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是已定的。例如 ac 线 a──────b──c 代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ab 段代表 10 小时必要劳动,bc 段代表 2 小时剩余劳动。现在,如果没有 ac 的进一步延长,或者说不依靠 ac 的进一步延长,怎样才能增加剩余价值的生产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延长剩余劳动呢?

尽管工作日的界限 ac 已定,看来 bc 仍然可以延长,不过不是越过它的终点 c(同时也是工作日 ac 的终点)延长,而是由它的起点 b 以相反的方向向 a 端推移而延长,假定在 a──────b'──c 中,b'──b 等于 bc 的一半,或一个劳动小时。假定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 ac 中,b 移到 b', bc 就延长到 b'c,剩余劳动就增加了一半,从 2 小时增加到 3 小时,虽然工作日仍旧是 12 小时。但是很明显,如果必要劳动不同时从 ab 缩短到 ab', 从 10 小时缩短到 9 小时,要使剩余劳动这样从 bc 延长到 b'c,从 2 小时延长到 3 小时是不可能的。必要劳动的缩短要与剩余劳动的延长相适应,或者说,工人实际上一直为自己耗费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要转化为资本家耗费的劳动时间。这里,改变的不是工作日的长度,而是工作日中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347—348]

在工作日长度已定的情况下,剩余劳动的延长必然是由于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而不是相反,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是由于剩余劳动的延长。就我们

的例子来说,劳动力的价值必需在实际上降低 1

10

,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减少

1 ,从 10 小时减到 9 小时,从而使剩余劳动从 2 小时延长到 3 小时。[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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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要做到这一点,不提高劳动生产力是不可能的。[⋯⋯]在研究我

们上面考察的那种形式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时,我们曾假定生产方式是既定的。而现在,对于由必要劳动转化为剩余劳动而生产剩余价值来说,资本占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或者说现存形态的劳动过程,并且只延长它的持续时间,就绝对不够了。它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以提高劳动生产力,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来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缩短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

我把通过延长工作日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作绝对剩余价值;相反,我把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作相对剩余价值。

要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就必须提高这样一些产业部门的生产力,这些部门的产品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它们或者属于日常生活资料的范围, 或者能够代替这些生活资料。但是,商品的价值不仅取决于使商品取得最终

形式的那种劳动的量,而且还取决于该商品的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劳动量。例如皮靴的价值不仅取决于鞋匠的劳动,而且还取决于皮革、蜡、线等等的价值。因此,那些为生产必要生活资料提供不变资本物质要素(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的产业部门中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它们的商品相应的便宜,也会降低劳动力的价值。[350—351]

变得便宜的商品当然只是相应地,即只是按照该商品在劳动力的再生产中所占的比例,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例如,衬衫是一种必要生活资料,但只是许多种必要生活资料中的一种。这种商品变得便宜只会减少工人购买衬衫的支出。但是必要生活资料的总和是由各种商品、各个特殊产业部门的产品构成的,每种这样的商品的价值总是劳动力价值的相应部分。劳动力价值随着自己的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缩短而降低,这种劳动时间的全部缩短等于所有这些特殊生产部门这种劳动时间缩短的总和。在这里我们把这个总结果看成好像是每个个别场合的直接结果和直接目的。当一个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例如衬衫便宜的时候,他决不是必然抱有相应地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减少必要劳动时间的目的;但是只要他最终促成这个结果,他也就促成一般剩余价值率的提高。必须把资本的一般的、必然的趋势同这种趋势的表现形式区别开来。[351—352]

为了理解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并且只根据已经得出的结果,要作如下的说明。

1

如果一个劳动小时用金量来表示是 6 便士或 2 先令,一个十二小时工作

日就会生产出 6 先令的价值。假定在一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这 12

个劳动小时内制造 12 件商品;每件商品用掉的生产资料、原料等的价值是 6

便士。在这种情况下,每件商品花费 1 先令,即 6 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6 便士是加工时新加进的价值。现在假定有一个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不是生产 12 件这种商品,而是生产 24 件。在

生产资料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每件商品的价值就会降低到 9 便士,即 6 便上是生产资料的价值,3 便士是最后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 6 先令新价值,不过这 6 先令新价值现在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产品上。因此分摊在每件产品上的不是这个总价

值的 1

12

,而只是 1

24

,不是 6 便士,而是 3 便士,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转

化为产品时,就每件产品来说,现在加到生产资料上的,不像从前那样是整整一个劳动小时,而是半个劳动小时。现在,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这个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大宗同类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每件商品平均花费 1 先令,或者说,

代表 2 小时社会劳动;在生产方式发生变化以后,它只花费 9 便士,或者说,

只包含1 1 个劳动小时。但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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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因此,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按 1 先令这个社会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那么他的商

品的售价就超出它的个别价值 3 便士,这样,他就实现了 3 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每个资本家都抱有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的动机。

然而,甚至在这种场台,剩余价值生产的增加也是靠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剩余劳动的相应延长。[⋯⋯]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产品价值是 20

先令。其中 12 先令属于只是再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因此,剩下的 8 先令是体现一个工作日的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个货币表现比同类社会平均劳动的货币表现要多,因为 12 小时的同类社会平均劳动只表现为 6 先令。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但是我们的资本家仍然和从前一样,只用 5 先令支付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工人现在要再生产这个价值,用不着像过去那

1 1

样需要 10 小时,而只需要 7 2 小时。这样,他的剩余劳动就增加了 2 2 小时,

他生产的剩余价值就从 1 先令增加到 3 先令。可见,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在一个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他个别地所做的,就是资本全体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时所做的。但是另一方面,当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消失的时候,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消失。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既会使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感觉到,他必须低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出售自己的商品,又会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迫使他的竞争者也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因此,只有当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扩展到同生产必要生活资料有关的生产部门,以致使属于必要生活资料范围、从而构成劳动力价值要素的商品便宜时,一般剩余价值率才会最终受到这一整个过程的影响。

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这样,因为它是由商品价值决定的。相反,相对剩余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它随着生产力提高而提高,随着生产力降低而降低。在货币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十二小时社会平均工作日总是生产 6 先令的价值产品,而不管这个价值额如何分割为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和剩余价值。但是,如果由于生产力的提高,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从而劳动力的日价值,从 5 先令下降到 3 先令,那么剩

余价值就从 1 先令增加到 3 先令。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从前需要 10 个劳动

小时,现在只要 6 个劳动小时就够了。有 4 个劳动小时空了出来,可以并入剩余劳动的范围。因此,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并通过商品便宜来使工人本身便宜,是资本的内在的冲动和经常的趋势。[352—355]

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发展劳动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缩短工人必须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以此来延长工人能够无偿地为资本家劳动的工作日的另一部分。[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