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是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获得的

假定 1 小时的平均劳动所体现的价值等于 6 便士,或 12 小时的平均劳动

体现为 6 先令。又假定劳动的价值等于 3 先令或 6 小时劳动的产品。如果生

产一种商品所耗费的原料、机器等等体现了 24 小时的平均劳动,这些东西的

价值就会等于 12 先令。此外,如果资本家所雇的工人再把自己 12 小时的劳

动加到这些生产资料上,这 12 小时就会体现为 6 先令的追加价值。所以这种

产品的全部价值共为 36 小时的已体现的劳动,即等于 18 先令。但是,劳动

的价值或付给工人的工资只有 3 先令,那么,资本家对于工人所耗费并体现

在商品价值里的 6 小时剩余劳动,就没有支付任何等价物。所以,资本家把

这个商品按其价值卖了 18 先令,他就实现了 3 先令的价值,他对此并未付出

任何等价物。这 3 先令就是他装进自己口袋里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可见,资本家实现这 3 先令的利润,并不是因为他按照超过商品价值的价格出卖商品,而是因为他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出卖这个商品。

商品的价值是由该商品所包含的全部劳动量决定的。但是,这劳动量有一部分体现为用工资形式付过等价的价值,另一部分则体现为没有付过任何等价的价值。商品中所含的劳动,一部分是有偿劳动,另一部分是无偿劳动。所以,资本家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即出卖耗费于该商品的全部劳动量的结晶,是必定获得利润的。资本家出卖的不仅有他支付过等价的东西, 而且还有他分文未付的东西,虽然这东西曾费去了他的工人的劳动。资本家花在商品上的费用,和商品的实在费用,是不同的两码事。所以,我再说一遍,正常的、平均的利润,不是由于超过而是由于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出卖商品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