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绝对地租

在分析级差地租时,我们是从最坏的土地不支付地租这一前提出发的。[843]

但是根据这样一个前提,——租地农场主即使不能支付地租,现在还是能够在合乎资本增殖的平均条件下,在 A 级土地上进行投资,——决不能得出结论说:这个属于 A 级的土地,现在就会无条件地让租地农场主去支配。租地农场主不支付地租就能按普通利润来增殖他的资本这一事实,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决不是把土地白白租给租地农场主并如此慈善地给这位营业伙伴以无息信贷的理由。这样一个前提,意味着把土地所有权抽象掉,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而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正好是对投资的一个限制,正好是对资本在土地上任意增殖的一个限制。[846]

级差地租有这样一个特点:土地所有权在这里仅仅取去超额利润,否则这种超额利润就会被租地农场主据为己有,而在一定情况下,在租约未满期间,实际上也是被租地农场主据为己有。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只是商品价格中一个没有它的作用就已经产生(确切些说,是由于调节市场价格的生产价格决定于竞争这一点产生的)并转化为超额利润的部分所以会转移的原因, 即价格的这一部分由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由资本家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的原因。但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创造这个价格组成部分的原因,也不是作为这个组成部分的前提的价格上涨的原因。另一方面, 如果最坏土地 A——虽然它的耕种会提供生产价格——不提供一个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即地租,就不可能被耕种,那么,土地所有权就是引起这个价格上涨的原因。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因为,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如不上涨到足以使 A 级土地也提供一个地租,A 级土地就不可能被耕种这一事实,而且只有这一事实,才是市场价格在这里所以会提高到这样一种程度的原因,在这种程度上,对于旧租地上的最后投资固然只支付他的生产价格,不过这是这样一种生产价格,它同时还为 A 级土地提供地租。[851]

现在要问:最坏土地的地租既然不能由肥力的差别产生,那么,根据最坏土地的地租是不是就得出结论说,土地产品的价格必然是普通意义上的垄断价格,或者说,必然是一种把地租作为赋税(这种赋税只不过由土地所有者征收,而不是由国家征收)包含在内的价格?[⋯⋯]最坏土地支付的地租, 是否像商品税加到商品价格中去一样,加到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价格(按照假定,它调节着一般的市场价格)中去,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一个和产品价值无关的要素加到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价格中去。

这决不是必然的结论,而所以会作出这样的论断,只是因为商品的价值和它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区别一直没有被人理解。我们已经知道,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决不是等同的,虽然商品的生产价格:就商品的总和来考察,只是由商品的总价值来调节,虽然不同种商品的生产价格的变动,在其他一切情况不变时,完全是由这些商品的价值的变动决定的。我们已经指出,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可以高于它的价值,或低于它的价值,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和它的价值相一致。所以,土地产品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一事实,决不证明它们也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正如工业品平均按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一事实,决不证明它们是按它们的价值出售一样。农产品高于

它们的生产价格但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售的现象是可能的;另一方面,许多工业品之所以会有生产价格,只是因为它们是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的。

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之比,完全是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之比,或者说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决定的。如果一个生产部门中的资本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也就是说,如果该资本中投在工资上的可变部分,和投在物质劳动条件上的不变部分之比,大于社会平均资本中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之比,那么,它的产品的价值就必然高于它的生产价格。这就是说,一个这样的资本,因为它使用了更多的活劳动,所以在对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时,将会比社会平均资本的一个同样大的相应部分,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从而生产出更多的利润。因此,它的产品的价值,就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因为这个生产价格等于资本的补偿加上平均利润,而平均利润小于这个商品内生产的利润。社会平均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比这种有机构成低的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要小。如果投在一定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构成,高于社会平均资本,情形就会相反。它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就会低于这些商品的生产价格;一般来说,最发达的工业部门的产品的情况就是这样。[854—856]

如果真正农业上的资本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么,这就明显地表示,在生产发达的各国,农业的发展没有达到加工工业那样的程度。撇开其他一切部分地有决定作用的经济情况不说,这个事实已经由下述情况得到说明:力学,特别是它的应用,同发展较晚而且部分地还十分幼稚的化学, 地质学和生理学,特别是同它们在农业上的应用比较起来,发展得比较早, 而且比较快。此外,一个不容置疑并早已为人所共知的事实是,农业本身的进步,总是表现在不变资本部分对可变资本部分的相对的增加上。在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例如英国,农业资本的构成是否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这是一个只能用统计来判断的问题,并且,就我们的目的来说,对此也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探讨。无论如何,在理论上已经确定的是:农产品的价值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也就是说,农业上一定量的资本,同有社会平均构成的同等数量的资本相比,会生产较多的剩余价值,即推动和支配较多的剩余劳动(因此一般地说,也就是使用较多的活劳动)。

因此,这个假定,对我们这里所研究的并且只有在这个假定下才会出现的地租形式来说,是足够了。在这个假定不成立的地方,和这个假定相适应的地租形式也就不会成立。

但是,单是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这样一个事实本身,无论如何不足以说明这样一种不以各级土地的不同肥力或同一土地上各个连续投资的不同生产率为转移的地租的存在,一句话,即在概念上不同于级差地租, 因而可以称为绝对地租的那种地租的存在。许多工业品具有这样的特性:它们的价值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但它们不会因此就提供一个可以转化为地租的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或超额利润。恰好相反。生产价格以及它所包含的一般利润率的存在和概念,是建立在单个商品不是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这样一个基础上的。生产价格是由商品价值的平均化产生的。在不同生产部门各自耗费的资本价值得到补偿以后,商品价值 的平均化,使全部剩余价值不是按各个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从而包含在其产品中的剩余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配,而是按各个预付资本的量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只有这样,平均利润和以

平均利润为特征要素的商品生产价格才会产生。资本的不断趋势是,通过竞争来实现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分配上的这种平均化,并克服这种平均化的一切阻碍。所以,资本的趋势是,只容许这样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 在一切情况下都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产生的,而是由调节市场的一般生产价格和与它相区别的个别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所以超额利润不是产生在两个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而是产生在每个生产部门之内;因此,它不会影响不同生产部门的一般生产价格,也就是说,不会影响一般利润率,反而以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和以一般利润率为前提。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这个前提是建立在社会总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不断变动的分配比例上,建立在资本的不断流入和流出上,建立在资本由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的可能性上,总之,建立在资本在这些不同生产部门

(对社会总资本各独立部分来说,就是同样多的可使用的投资场所)之间的自由运动上。在这里要假定,例如,在商品的价值高于它的生产价格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生产部门,没有任何限制,或者只有偶然的暂时的限制,会妨碍资本的竞争把价值化为生产价格,从而把这个生产部门的超额剩余价值按比例分配于资本所剥削的一切部门。但是,如果发生了相反的情形,如果资本遇到了一种外力,对这种外力,资本只能局部地克服或完全不能克服,这种外力限制资本投入特殊生产部门,只有在完全排斥或部分地排斥剩余价值一般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条件下才允许资本投入特殊生产部门,那么很明显,在这种生产部门中,由于商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 就会产生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将会转化为地租,并且作为地租能够与利润相对立而独立起来。当资本投在土地上时,和资本相对立的土地所有权, 或者说,和资本家相对立的土地所有者,就是作为这样一种外力和限制出现的。

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就是障碍。因此,不纳税,也就是说,不交地租, 就不能对从来没有耕种或出租的土地投入任何新的资本,虽然新耕种的土地是属于不会提供任何级差地租的土地,并且,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只要市场价格略微上涨,它就会被人耕种,从而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是使这个最坏土地的耕种者得到他的生产价格。但是,因为有了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市场价格必须上涨到一定的程度,使土地除了生产价格外,还能支付一个余额,也就是说,还能支付地租。但是,因为按照假定,农业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所以,这个地租(除了我们立即就要研究的一种情形外)就是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或这个余额中的一部分。[856— 859]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格可以在达不到它们的价值的情况下,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其次,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格,在达到它们的价值以前,可以持续上涨,直到一定点为止。还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的余额,所以能成为它们的一般市场价格的一个决定要素,只是因为有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最后,可以得出结论说,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价格昂贵不是地租的原因,相反地地租倒是产品价格昂贵的原因。如果最坏土地单位面积产品的价格=p+r,①一切级差地租就都会按 r 的相应倍数增加,因为按照假定,P+r 成了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860]

① 按照马克思在本章开始时的说明,P 代表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r 代表地租。——编者注

虽然土地所有权能使土地产品的价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但市场价格将在多大程度上高于生产价格,接近于价值,因而农业上生产的超过一定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将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地租,或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一般平均化,这都不取决于土地所有权,而取决于一般的市场状况。在任何情况下,这个由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产生的绝对地租, 都只是农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都只是这个剩余价值到地租的转化,都只是土地所有者对这个剩余价值的攫取;正像级差地租的形成是由于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在一般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下对这个超额利润的攫取一样。这两个地租形式,是唯一正常的地租形式。除此以外,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