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生息资本第二十一章 生息资本

在最初考察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率时(本册第 2 篇)141,这个利润率还不是在它的完成形态上出现在我们面剪,因为平均化还只表现为投在不同部门的产业资本之间的平均化。这种情况已经在上一篇得到补充。在那里, 我们说明了商业资本如何参加这个平均化,并且说明了商业利润。这样,一般利润率和平均利润就表现在比以前狭窄的范围内了。在阐述的过程中,以后凡是说到一般利润率或平均利润的地方,要注意我们总是就后一种意义而言,即只是就平均利润率的完成形态而言。因为这种利润率现在对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来说是相同的,所以,在只考察这个平均利润的时候,就不再需要区分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了。不管资本是作为产业资本投在生产领域内, 还是作为商业资本投在流通领域内,它都会按照它的数量比例,提供相同的年平均利润。

货币——在这里它被看作一个价值额的独立表现,而不管这个价值额实际上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商品形式存在——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能转化为资本,并通过这种转化由一个一定的价值变为一个自行增殖、自行增加的价值。它会生产利润,也就是说,使资本家能够从工人那里榨出一定量的无酬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并把它据为己有。这样,货币除了作为货币具有的使用价值以外,又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在这里,它的使用价值正在于它转化为资本而生产的利润。就它作为可能的资本,作为生产利润的手段的这种属性来说,它变成了商品, 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商品。或者换一种说法,资本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

假定年平均利润率是 20%。在这种情况下,一台价值 100 镑的机器,在平均条件以及平均的智力水平和合乎目的的活动下当作资本使用,会提供 20

镑的利润。因此,一个拥有 100 镑的人,手中就有使 100 镑变成 120 镑,或

生产 20 镑利润的权力。他手中有 100 镑可能的资本。如果这个人把这 100

镑交给另一个人一年,让后者把这 100 镑实际当作资本来使用,他也就给了

后者生产 20 镑利润即剩余价值的权力。这个剩余价值对后者来说什么也没有

花费,他没有为它支付任何等价物。如果后者在年终把比如说 5 镑,即把所

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付给这 100 镑的所有者,他就是用这 5 镑来支付这 100

镑的使用价值,来支付这 100 镑的资本职能即生产 20 镑利润的职能的使用价值。他支付给所有者的那一部分利润,叫作利息。因此,利息不外是一部分利润的特殊名称,特殊项目,执行职能的资本不能把这部分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而必须把它支付给资本的所有者。

很清楚,对 100 镑的占有,使其所有者有权把利息,把他的资本生产的

利润的一定部分据为己有。如果他不把这 100 镑交给另一个人,后者就不能

生产利润,也就根本不能用这 100 镑来执行资本家的职能。[377—379]

我们先来考察生息资本的特别的流通。然后第二步再来研究它作为商品出售的特别的方式,即它是贷放,而不是永远出让。

起点是 A 贷给 B 时货币。A 把货币贷给 B,可以有担保,也可以没有担保; 前一种形式是比较古老的,不过用商品或用像汇票、股票等等的债券做担保的贷款除外。这些特殊形式和我们这里无关。在这里,我们只是考察普通形

式上的生息资本。

货币在 B 手中实际转化为资本,完成 G 一 w—G'运动,然后作为 G', 作为 G+ΔG

回到 A 手中,在这里,ΔG 代表利息。为简便起见,我们在这里暂且把资本长期留在 B 手中并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撇开不说。

这样,运动就是: G—G—w—G'—G'。

在这里,出现两次的是,1.货币作为资本的支出;2.货币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作为 G'或 G+ΔG 的流回。

在商业资本的运动 G-w-G'中,同一商品转手两次,如果是商人卖给商人,那就要转手多次;但同一商品每次这样的换位,都表示一个形态变化, 表示商品的买或卖,而不管这个过程在商品最后进入消费以前要反复进行多少次。

另一方面在 w-G-w 中,同一货币换位两次,表示商品的一个完全的形态变化,先是商品转化为货币,然后再由货币转化为另一种商品。

相反,在生息资本的场合,G 的第一次换位,既不是商品形态变化的要素,也不是资本再生产的要素。它在第二次支出时,在用它来经营商业或把它转化为生产资本的那个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才变成这样的要素。在这里,G 的第一次换位,无非表示它已经由 A 转移到或转交到 B 手中;这种转移通常在一定的法律形式和条件下进行。

与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双重支出——其中第一次支出只是由 A 转移到 B

——相适应的,是它的双重回流。它作为 G'或 G+ΔG,从运动中流回到执行职能的资本家 B 手中。然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 B 让它带着一部分利润, 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作为 G+ΔG 再转给 A。在这里,Δ G 不等于全部利润, 而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即利息。它流回到 B 手中,只是作为 B 曾经支出的东西,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但它属于 A 所有。因此,要使它的回流完全起来, B 就要把它再转给 A。但除了资本额,B 还要把他用这个资本额赚得的一部分利润作为利息转交给 A,因为 A 只是把这个货币作为资本,即作为不仅在运动中保存自己,而且为它的所有者创造剩余价值的价值交给 B 的。它只有在它是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时候,才留在 B 手中。并且,只要它到期流回,它就不再作为资本执行职能。而作为不再执行职能的资本,它就必须再转移到 A 手中,因为 A 一直是它的法律上的所有者。

在这里,资本是作为商品出现的,或者说,货币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从这个规定中就已经可以得出这种商品即作为商品的资本所特有的、不过在其他交易中代替出售形式也会出现的贷放形式。

这里我们必须作如下的区别。

我们已经说过(第 2 册第 1 章),并且在这里还可以简单地回顾一下, 流通过程中的资本,是作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执行职能的。但是,在这两种形式上,资本不是作为资本变成商品的。[380—382]

在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实际执行职能,在过程中实际发生作用时,商品资本仅仅起商品的作用,货币资本仅仅起货币的作用。在形态变化的无论哪一个要素上,就其本身来看,资本家都不是把商品作为资本出售给买者(虽 然这种商品对他来说代表资本),他也不是把货币作为资本让渡给卖者。在这两个场合,他把商品单纯作为商品来让渡,把货币单纯作为货币,作为购

买商品的手段来让渡。[383]

主息资本却不是这样。它的独特性质也正在于此。要把自己的货币作为生息资本来增殖的货币占有者,把货币让渡给第三者,把它投入流通,使它成为一种作为资本的商品;不仅对他自己来说是作为资本,而且对别人来说也是作为资本;它不仅对把它让渡出去的人来说是资本,而且它一开始就是作为资本交给第三者的,这就是说,是作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具有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利润的使用价值;它在运动中保存自己,并在执行职能以后,流回到原来的支出者手中,在这里,也就是流回到货币占有者手中;因此,它不过暂时离开他,不过暂时由它的所有者占有变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占有,这就是说,它既不是被付出,也不是被卖出,而只是被贷出;它不过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被转让:第一,它过一定时期流回到它的起点;第二,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流回,流回时,已经实现它的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那种使用价值。

作为资本贷放的商品,按照它的性质,或是作为固定资本贷放,或是作为流动资本贷放。货币可以在这两种形式上贷放。例如,如果它是在终身年金的形式上偿还,让资本一部分一部分地带着利息流回,它就是作为固定资本贷放。有些商品,例如房屋、船舶、机器等等,按照它们的使用价值的性质,始终只能作为固定资本贷放。不过,一切借贷资本,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也不管它们的偿还会怎样受它们的使用价值性质的影响,都永远只是货币资本的一个特殊形式。因为这里贷放的,总是一定的货币额,并且利息也是按这个全额计算的。如果贷出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流动资本,它就会按照固定资本流回的方式来偿还。贷出者定期得到利息,并得到固定资本自身的一部分已经消耗的价值,即周期损耗的等价物。贷出的固定资本中尚未消耗的部分,到期也以实物形式还回来。如果借贷资本是流动资本,它也就会按照流动资本流回的方式回到贷出者手中。

因此,流回的方式总是由自身得到再生产的资本及其特殊种类的现实循环运动决定的。但是,借贷资本的回流采取偿还的形式,因为它的预付、它 的转让,具有贷放的形式。

在这一章中,我们只研究本来意义的货币资本,借贷资本的其他形式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384—385]

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一般他说,是资本在它的总循环中的具有特征的运动。这决不只是生息资本的特征。作为生息资本的特征的,是它的表面的、已经和作为中介的循环相分离的流回形式。借贷资本家把他的资本放出去, 把它转给产业资本家时,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放出资本根本不是资本现实循环过程中的行为,而只是为这个要由产业资本家去完成的循环作了准备。在这里,货币的第一次换位,不表示形态变化的任何行为,既不表示买,也不表示卖,所有权没有被出让,因为没有发生交换,也没有得到任何等价物。货币由产业资本家手中流回到借货资本家手中,不过是对放出资本的第一个行为的补充。这个以货币形式预付的资本,通过循环过程,又以货币形式回到产业资本家手中。但因为资本支出时不是归他所有,所以流回时也不能归他所有。通过再生产过程这一情况,并不会使这个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家的所有物。因此,产业资本家必须把它归还给贷出者。第一次支出,使资本由贷出者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交易,它与资本的现实的再生产过程无关,只是为这个再生产过程作了准备。资本的偿还,使流回的资

本再由借人者手中转到贷出者手中,这是第二个法律上的交易,是第一个交易的补充。一个是为现实过程作了准备,另一个则是发生在现实过程之后的补充行为。因此,借贷资本的出发点和复归点,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现为任意的、以法律上的交易为中介的运动,它们发生在资本现实运动的前面和后面,同这个现实运动本身无关。即使资本本来就归产业资本家所有,因而作为他的所有物只流回到他那里,那么,对这个现实运动来说,这也不会有什么不同。

在第一个作为先导的行为中,贷出者把他的资本交给借入者。在第二个作为补充的结束行为中,借人者把资本还给贷出者。如果我们只考察二者之间的交易,——暂时撇开利息不说,——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只考察贷出的资本本身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运动,这两种行为(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把它们分开,资本的现实再生产运动就是在这个时间内进行)就已经包括这个运动的全部。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他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

一般资本的具有特征的运动,即货币流回到资本家手中,资本流回到它的起点,在生息资本的场合,取得了一个完全表面的、和现实运动相分离的形态,尽管这个形态是现实运动的形式。A 把他的货币不是作为货币,而是作为资本放出去。在这里,资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它不过转手而已。它只是在 B 手中才实际转化为资本。但对 A 来说,单是把它交给 B,它就成了资本。资本从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实际流回的现象,只有对 B 来说才发生。而对 A 来说,流回是在和让渡相同的形式上进行的。资本由 B 手中再回到 A 手中。把货币放出即贷出一定时期,然后把它连同利息(剩余价值)一起收回, 是生息资本本身所具有的运动的全部形式。贷出的货币作为资本所进行的现实运动,是贷出者和借人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的事情。在这些交易本身中,中介过程消失了,看不见了,不直接包含在内了。作为独特的商品,资本也具有它的独特的让渡方式。因此在这里,回流也不是表现为一定系列的经济行为的归宿和结果,而是表现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特别的法律契约的结果。流回的时间取决于再生产的过程;而就生息资本来说,它作为资本的回流,好像只取决于贷出者和借人者之间的协议。因此,就这种交易来说,资本的回流不再表现为由生产过程决定的结果,而是表现为:好像贷出的资本从来就没有丧失货币形式。当然,这些交易实际上是由现实的口流决定的。但这一点不会在交易本身中表现出来。实际的情形也并不总是这样。如果现实的回流没有按时进行,借入者就必须寻求别的办法来履行他对贷出者的义务。资本的单纯形式——货币,它以 A 额支出,经过一定时间,除了这种时间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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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隔,不借助于任何别的中介,再以 A+ x A 额流回——不过是现实资本运动

的没有概念的形式。

在资本的现实运动中,回流是流通过程的一个要素。货币先转化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把它转化为商品;通过商品出售,它再转化为货币,并在这个形式上流回到那个最初以货币形式预付资本的资本家手中。但就生息资本来说,回流和放出一样,只是资本所有者和另一个人之间进行的法律交易的结果。我们看见的只是放出和偿还。中间发生的一切都消失了。[388—391]以上我们只考察了借贷资本在它的所有者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运动。现

在我们来研究利息

贷出者把他的货币作为资本放出去;他让渡给另一个人的价值额是资本,因此,这个价值额会流回到他那里。但单是流回到他那里,还不是作为 资本贷出的价值额的回流,而只是一个贷出的价值额的回流。预付的价值额 要作为资本流回,就必须在运动中不仅保存自己,而且增殖自己,增大自己的价值量,也就是必须带看一个剩余价值,作为 G+ΔG 流口。在这里,这个ΔG 是利息,即平均利润中不是留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而是落到货币资本家手中的部分。

货币资本家把货币作为资本让渡,这就是说,货币必须作为 G 十ΔG 回到他那里。我们以后还要特别考察一种形式,按照这种形式,在贷出期内, 利息按期流回,但资本不流回,它要等到一个较长的时期结束时才偿还。

货币资本家给予借入者即产业资本家的是什么呢?前者实际上让渡给后者的是什么呢?只是这种让渡的行为,才使货币的贷放成为作为资本的货币的让渡,也就是说,成为作为商品的资本的让渡。

只是由于这种让渡的行为,资本才由货币贷出者作为商品交给另一个人,或者说,他所支配的商品才作为资本交给另一个人。

就通常的出售来说,让渡的是什么呢?那不是所出售的商品的价值,因为这个价值只是改变了形式。这个价值在它以货币形式实际地转到卖者手中以前,已经作为价格观念地存在于商品之中。在这里,同一价值,同一价值量,不过改变形式而已。在一个场合,它们以商品形式存在;在另一个场合, 它们以货币形式存在。卖者实际让渡的,从而转入买者的个人消费或生产消费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

货币资本家在借出期内让渡并出让给生产资本家即债务人的使用价值又是什么呢?是货币由于下面这一点而取得的使用价值:

它能够转化为资本,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因而在它的运动中,它除了保存自己原有的价值量,还会生产一定的剩余价值,生产平均利润(在这里,高于或低于平均利润都是偶然的现象)。就其余的商品来说,使用价值最终会被消费掉,因而商品的实体和它的价值会一道消失。相反,资本商品有一种特性:由于它的使用价值的消费,它的价值和它的使用价值不仅会保存下来,而且会增加。

货币资本家在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移交给产业资本家的时间内,就把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

在这个意义上,这样贷出的货币,同那种与产业资本家发生关系的劳动力,有某种类似的地方。不过,产业资本家对劳动力的价值是支付,而他对借贷资本的价值只是偿还。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于:当劳动力被消费的时候,它会比它本身具有的价值,比它所费的价值,生产更多的价值(利润)。这个价值余额,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此相同,借贷货币资本的使用价值,也表现为这种资本生产价值和增加价值的能力。

货币资本家事实上让渡了一种使用价值,因此,他所让出的东西,是作为商品让出的。从这方面来说,它完全类似商品本身。第一,它是由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的价值,就简单的商品即商品本身来说,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具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

存在。区别在于:在贷放上,只有货币资本家在这种交易中让出价值;但他会由未来的偿还而保持住这个价值。在贷放上,只有一方得到价值,因为只有一方让出价值。第二,一方让渡现实的使用价值,另一方得到并且消费这个使用价值。但这个使用价值与普通商品不同,它本身就是价值,也就是由于货币作为资本使用而产生的那个价值量超过货币原有的价值量所形成的余额。利润就是这个使用价值。

贷出的货币的使用价值是: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并且作为资本在中等条件下生产平均利润。

那么,产业资本家支付的是什么呢,从而借贷资本的价格又是什么呢?

[392—394]

一个普通商品的买者所购买的,是这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他支付的,是这个商品的价值。与此相同,借款人所购买的,是货币作为资本的使用价值; 但他支付的是什么呢?那当然不是像在购买别的商品时那样,是它的价格或价值。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不像在买者和卖者之间那样,会发生价值的形式变化,以致这个价值在一个时候以货币形式存在,在另一个时候以商品形式存在。放出的价值和收回的价值的同一性,在这里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价值额,货币,在没有任何等价物的情况下付出去,经过一定时间以后交回来。贷出者总是同一价值的所有者,即使在这个价值已经从他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也是这样。在简单商品交换中,货币总是在买者方面; 但在贷放中,货币却是在卖者方面。他把货币放出去一定时期,资本的买者则把资本作为商品接受下来。但是,只有当货币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从而被预付时,这才是可能的。借入者是把货币作为资本,作为会自行增殖的价值借来的。不过,和任何处在起点上,处在预付那一瞬间的资本一样,这个货币还不过是可能的资本。它通过使用才自行增殖,才作为资本来实现。但借入者必须把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即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利息) 来偿还;而利息只能是他所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 因为对于借入者来说,借贷资本的使用价值就在于它会替他生产利润。不然的话,贷出者就没有让渡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利润也不能全部归借入者。不然的话,他对于这种使用价值的让渡就没有支付什么了,他把贷款还给贷出者时,就只是把它作为单纯的货币,而不是把它作为资本,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来偿还了,因为它只有作为 G+ΔG,才是已经实现的资本。

贷出者和借人者双方都是把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支出的。但它只有在后者手中才执行资本的职能。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对两个人来说取得了双重的存在,这并不会使利润增加一倍,它所以能对双方都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只是由于利润的分割。其中归贷出者的部分叫作利息。

按照假定,这全部交易发生在两类资本家之间,即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之间。

决不要忘记,在这里,资本作为资本是商品,或者说,我们这里所说的商品是资本。因此,这里出现的一切关系,从简单商品的观点来看,或者从那种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商品资本执行职能的资本的观点来看,都是不合理的。贷和借(不是卖和买)的区别,在这里是由商品——资本——的独特性质产生的。同样不要忘记,这里支付的,是利息,而不是商品价格。如果我们把利息叫作货币资本的价格,那就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与商品价格的概念完全相矛盾。在这里,价格已经归结为它的纯粹抽象的和没有内容的形

式,它不过是对某个按某种方式执行使用价值职能的东西所支付的一定货币额;而按照价格的概念,价格是这个使用价值的以货币表现的价值。[395

—397]

资本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利润如何分割为利息和本来意义的利润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这完全和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它们来调节的一样。但是在这里,不同之处和相似之处一样地明显。如果供求平衡,商品的市场价格就和它的生产价格相一致,也就是说,这时它的价格就表现为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规律来调节,而不是以竞争为转移,因为供求的变动只是说明市场价格同生产价格的偏离。这种偏离会互相抵销,所以从某个较长的时期来看,平均市场价格等于生产价格。一旦供求平衡,这些力量就不再起作用,互相抵销;决定价格的一般规律这时也就会适用于这些个别的场合; 市场价格这时在它的直接存在上,就已经和那个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内在规律调节的生产价格相一致,而不只是作为市场价格的运动的平均才是这样。工资也是这样。如果供求平衡,供求的作用就互相抵销,工资就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但货币资本的利息却不是这样。在这里,竞争并不决定对规律的偏离, 而是相反,除了由竞争决定的分割规律之外,没有别的分割规律,因为我们以后会看到,并不存在“自然”利息率。相反,我们把自然利息率理解为由自由竞争决定的比率。利息率没有“自然”界限。[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