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的生产

现在假定,一个工人每天的生活必需品的平均量需要 6 小时的平均劳动

才能生产出来。又假定,这 6 小时的平均劳动也用金的数量表现出来,等于

3 先令。于是 3 先令就是这个人的劳动力的价格或他的劳动力的每天价值

货币表现。如果他每天工作 6 小时,那他每天所生产的价值就足以购买他每天平均必需的生活必需品,足以维持他这个工人的生存。

但是,这个人是一个雇佣工人。因此,他必须把他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如果他把他的劳动力每天卖 3 先令或每周卖 18 先令,他就是按劳动力的价值

出卖的。假定他是一个纺纱工人。如果他每天工作 6 小时,他每天就使棉花

增加了 3 先令的价值。他每天所加的这个价值,与他每天所得的工资或他的劳动力的价格,是完全等价的。可是,这样一来,资本家就得不到任何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于是我们在这里就遇到难题了。

资本家购买工人的劳动力,付了它的价值以后,像所有其他买主一样, 就有权消费或使用他所买的商品。强迫一个人去工作以消费或使用他的劳动力,就像开动一架机器去消费或使用它一样。资本家支付了工人劳动力的一天或一周的价值,就有权整天或整周地使用这个劳动力或迫使它去工作。工作日或工作周当然有一定的限度,可是这一点我们留待以后再详细谈。

现在我希望你们注意一个关键问题。

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维持或再生产这个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量决定的,对这种劳动力的使用却只受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体力的限制。劳动力每天或每周的价值同劳动力每天或每周的消耗全然不同,就像一匹马所需要的饲料和它能供人乘骑的时间全然不同一样。限制工人劳动力价值的劳动量,决不能限制他的劳动力所能完成的劳动量。以我们的纺纱工人为例。我们已经知道, 他为了每天再生产他的劳动力,必须每天再生产 3 先令的价值,这是他每天

工作 6 小时就可以做到的。但是这并不妨碍他能每天工作 10 小时,12 小时或更多的小时。然而资本家支付了这个纺纱工人劳动力的一天或一周的价值,就有权整天或整周地使用这个劳动力。这样,资本家就迫使他每天工作例如 12 小时。纺纱工人除了必须工作 6 小时以补偿他的工资或他的劳动力价

以外必须额外工作 6 小时,这 6 小时我称之为剩余劳动时间,这个剩余劳动将体现在剩余价值剩余产品上面。假如我们这个纺纱工人,例如,每天工作 6 小时使棉花增加 3 先令的价值,这个价值与他的工资完全等

价,那么,他在 12 小时内就要使棉花增加 6 先令的价值,并生产出相应的剩余棉纱。既然他已经把他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或产品,便都属于资本家,即他的劳动力的暂时所有者。资本家预付 3 先令,结

果却实得 6 先令的价值,因为,他预付的价值是 6 小时劳动的结晶,而他收

回的价值却是 12 小时劳动的结晶。资本家每天重复这一过程,他每天预付 3

先令,每天收入 6 先令,这 6 先令中有一半将再付工资,另一半则构成剩余价值,资本家对此并不付出任何等价物,资本主义的生产或雇佣劳动制度, 正是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这种交换的基础上建立的,这种交换必然不断地造成这样的结果:工人作为工人再生产出来,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

如果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剩余价值率取决于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需的那部分工作日和为资本家效力的剩余时间或剩余劳动之间的比。所以, 剩余价值率取决于工作日的延长在多大程度上超过工人只再生产他的劳动

力价值,只抵偿他的工资所花费的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