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的价值

现在我们应当回过来谈谈“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这个用语。

我们已经知道,实际上,劳动的价值无非是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来测量的。但是,因为工人是他劳动完毕以 后领取工资的,并且知道他实际上给予资本家的正是他的劳动,所以他以为他的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必然就是他的劳动本身的价格或价值。假定他的劳动力的价格是 3 先令,这是工作 6 小时所得的,如果他工作 12 小时,他必

然以为这 3 先令就是 12 小时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虽然这 12 小时的劳动体现

了 6 先令的价值。由此就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严格说来,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是无意义的名词,但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面上却很像劳动本身的价格或价值

第二,虽然工人每天的劳动只有一部分是有偿的,另一部分是无偿的, 这无偿的或剩余的劳动正是产生剩余价值利润的基础,但是看起来就好像全部劳动都是有偿的劳动。

这种假象,就是雇佣劳动历史上其他形态的劳动的不同之处。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甚至无偿的劳动也好像是有偿的劳动;反之,奴隶的那 部分有偿的劳动,却好像是无偿的劳动。奴隶因为要工作,自然必须生活, 他的工作日的一部分就用于抵偿他自己维持生活的价值。但是,由于他和他的主人没有订立合同,双方又没有什么买卖行为,所以他的全部劳动似乎都是白干的。

另一方面,再以农奴为例。可以说,农奴在整个东欧直到最近还存在着。农奴在自己的或分给他的田地上为自己劳动 3 天,其余 3 天就要在主人的领地上从事强迫的、无偿的劳动。所以,这里劳动中的有偿部分和无偿部分都显然分开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分开了,于是我们的自由主义者就义愤填膺,认为强迫人白干活的这种意见非常荒谬。

其实,一个人无论是一周中在自己的田地上为自己劳动 3 天,再在主人

的领地上无报酬地劳动 3 天,或者是每天在工厂或作坊中为自己劳动 6 小时,

再为他的雇主劳动 6 小时,结果都一样,不过在后一例中,劳动的有偿部分和无偿部分是不可分割地混在一起的,整个交易的实质完全被合同的存在和周末付酬所掩饰了。这种无偿的劳动,在后一例中似乎是自愿的,在前一例 中似乎是强迫的。全部区别就在于此。

以下使用的“劳动的价值”这一用语,我不过是把它作为表示“劳动力价值”的通常流行的名词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