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利润的分割。利息率。“自然”利息率

我们要在这里阐述的,只是生息资本的独立形态和利息从利润中独立出来的过程。

因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按照我们以上的假定,这个部分要由产业资本家支付给货币资本家,所以,利润本身就成为利息的最高界限,达到这个最高界限,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就会=0。撇开利息事实上可能大于利润——这时不能用利润支付——的个别情况不说,我们也许还可以把全部利润减去其中可以归结为监督工资的部分(这部分我们以后加以说明)的余额,看作是利息的最高界限。利息的最低界限则完全无法规定。它可以下降到任何程度。不过这时总会出现起反作用的情况,使它提高到这个相对的最低限度以上。[401]

首先让我们假定,总利润和其中要作为利息支付给货币资本家的部分之间的比率是固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很清楚,利息会随着总利润而提高或降低, 而总利润则由一般利润率和一般利润率的变动决定。例如,如果平均利润率

1=20%,利息等于利润的 ,利息率就=5%;如果平均利润率=16%,利息率

4

就=4%。在利润率为 20%时,利息尽可以提高到 8%,而产业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仍会和利润率=16%,利息率=4%的时候一样,即 12%。如果利息只提高到 6%或 7%,产业资本家仍会把较大部分的利润保留下来。如果利息等于平均利润的一个不变的部分,结果就是:一般利润率越高,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绝对差额就越大,因而总利润中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就越大;

1 1

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假定利息等于平均利润的 5 。10 的 5 是 2;总利润

1 1

和利息之间的差额=8。20 的 5 =4;差额=20-4=16。25 的 5 =5;差额=25-5=

1 1

20。30 的 5 =6;差额=30-6=24。35 的 5 =7;差额=35-7=28。在这里,4%、5

1

%、6%、7%这几个不同的利息率,都只代表总利润的 5 或 20%。因此,在

利润率不同时,不同的利息率可以代表总利润中同一个部分,或总利润中同一个百分比部分。在利息有这样的不变的比率时,一般利润率越高,产业利润(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差额)就越大;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

假定其他一切条件相同,也就是说,假定利息和总利润之间的比率或多或少是不变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就能够并且也愿意与利润率的高低成正比地支付较高或较低的利息。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利润率的水平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成反比,所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利息率的差别实际上表示利润率的差别,一个国家利息率的高低就同样会和产业发展的水平成反比。我们以后会知道,情形并不总是这样。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利息是由利润调节的,确切些说,是由一般利润率调节的。并且,这种调节利息的方法, 甚至也适用于利息的平均水平。

不管怎样,必须把平均利润率看成是利息的有最后决定作用的最高界限。

我们现在就来较详细地考察利息和平均利润有关这个情况。当要在两个

人之间分割一个已定的总量,例如利润的时候,当然首先要看这个有待分割的总量有多大,而这个总量,即利润的量,是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假定一般利润率是已定的,也就是说,假定一定数量的资本比如说 100 的利润量是已定的,利息的变动显然就和用借入的资本营业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所留下的那部分利润的变动成反比。而那些决定有待分割的利润的量即无酬劳动所生产的价值的量的事情,和那些决定利润在这两类资本家之间的分割的事情,是极不相同的,并且往往按完全相反的方向发生作用。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现代工业在其中运动的周转周期,——沉寂状态、逐渐活跃、繁荣、生产过剩、崩溃、停滞、沉寂状态等等,对这种周期作进一步分析,则不属于我们的考察范围,——我们就会发现,低利息率多数与繁荣时期或有额外利润的时期相适应,利息的提高与繁荣到周期的下一阶段的过渡相适应,而达到高利贷极限程度的最高利息则与危机相适应。[402-404]

关于利息率的决定,拉姆赛说,利息率

“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率,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profits of enterprise)的比例。这个比例取决于资本的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竞争⋯⋯”(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第 206、207 页)[405—406]

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同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

——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在这个领域中,像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406]

在中等利息率不仅作为平均数,而且作为现实的量存在时,习惯和法律传统等等都和竞争本身一样,对它的决定发生作用。在许多法律诉讼中,当需要计算利息时,就必须把中等利息率作为合法伯利息率。如果有人进一步问,为什么中等利息率的界限不能从一般规律得出来,那么答复很简单:由于利息的性质。利息不过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同一资本在这里有双重规定: 在贷出者手中,它是作为借贷资本;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它是作为产业资本或商业资本。但它只执行一次职能,也只生产一次利润。在生产过程本身中,资本作为借贷资本的性质不起任何作用。这两种有权要求享有利润的人将怎样分割这种利润,本身是和一个股份公司的共同利润在不同股东之间按百分比分配一样,纯粹是经验的、属于偶然性天国的事情。在本质上成为决定利润率的基础的剩余价值和工资的分割上,劳动力和资本这两个完全不同的要素起着决定的作用;那是两个独立的互相限制的可变数的函数;从它们的质的区别中产生了所生产的价值的量的分割。我们以后会知道,在剩余价值分割为地租和利润时,会出现同样的情况。但在利息上却不会发生类似的情况。我们立即就会看到,在这里,质的区别相反地是从同一剩余价值部分的纯粹量的分割中产生的。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并没有什么“自然”利息率。但是,如果从一方面来说,与一般利润率相反,那种和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同的中等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其界限不能由任何一般的规律来确定,因为这里涉及的只是总利润在两个资本占有者之间以不同的名义进行的分配,那么,反过来说,利息率,不管是中等利息率还是各个特殊场合的市场利息率,都与一般利润率的情况完全不同,表现为一致的、确定的、明确的量。

利息率对利润率的关系,同商品市场价格对商品价值的关系相类似。就

利息率由利润率决定来说,利息率总是由一般利润率决定,而不是由可能在某个特殊产业部门内占统治地位的特殊利润率决定,更不是由某个资本家可能在某个特殊营业部门内获得的额外利润决定。因此,一般利润率事实上会作为经验的、既定的事实,再表现在平均利息率上,虽然后者并不是前者的纯粹的或可靠的表现。

不错,利息率本身随着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品种类不同,随着借款时间的长短不同,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动;但对每一种类来说,利息率在一定瞬间是一致的。因此,这种差别不会损害利息率的固定的、一致的性质。

中等利息率在每个国家在较长期间内都表现为不变的量,因为一般利润率——尽管特殊的利润率在不断变动,但一个部门的变动会被另一个部门的相反的变动所抵销——只有在校长的期间内才发生变动。并且一般利润率的相对的不变性,正是表现在中等利息率的这种或大或小的不变的性质上。

至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那么,它和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在每一瞬间都是作为固定的量出现的,因为在货币市场上,全部借贷资本总是作为一个总额和执行职能的资本相对立,从而,借贷资本的供给和借贷资本的需求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当时市场的利息状况。信用制度的发展和由此引起的信用制度的集中,越是赋予借贷资本以一般的社会的性质,并使它一下子同时投到货币市场上来,情形就越是这样。与此相反,一般利润率只是不断地作为一种趋势,作为一种使各种特殊利润率平均化的运动而存在。[40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