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美国的税收制度

在美国,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大约有 90%的财政收入源于税收。美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都是这样。因此,了解美国财政收入,必须充分了解美国的税收制度。

美国经济学界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某些社会经济目的,不考虑纳税者的特殊利益,按预定的标准所进行的非惩罚性的,但具有强制性的,从私有部门到公有部门的资源转移。税收是居民个人、公共机构和团体向政府强制转让的货币。它的征收对象是财产、收入或资本收益,也可以来自附加价格或大宗畅销货。美国政府的税收原则有 4 条:一是公平原则。意思是说, 政府课税应根据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平等的分配于社会各个成员。二是中性原则。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①国家征税时,不应为纳税人增加纳税额以外的经济负担。②国家课税不能影响市场运作。调节原则。即征税活动应对经济具有调控作用。效率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政府课税不能限制价格对资源配置的约束作用。不能影响企业利润的正常增长。

从税收管辖权角度看,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集中大量税收, 然后把很大一部分转移给地方,形成了地方对中央的财政依赖。目前美国的税收管理仍实行分权制度,但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政权并不大。从税源角度看, 美国税制是典型的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目前美国有三大税类:一是所得税类,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超额利得税、财产收益税等。二是商品课税,如营业税、关税、增值税等。三是财产税,如一般财产税、个别财产税、土地税、房屋税、净值税、遗产税、赠予税等。

美国中央政府的税制,是以个人所得税为核心,以公司所得税、薪工税、遗产税、赠予税为组成部分的税收体系。联邦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所得税。根据美国税法,联邦政府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三个部分:一是美国城市居民;二是在美国居住一年以上的非美国籍人;三是不在美国居住但在美国取得收入的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所得。联邦政府税法规定 315 项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如劳务报酬、经营所得、处理财产利得、利息、租赁费、特许权使用费、分红、年终奖金等。联邦政府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单身个人申报和夫妇申报实行不同的扣额制度,对这两类纳税人也实行不同税率。1987 年以前, 联邦个人所得税分 14 级,税率从 11~50%不等。198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联邦政府对部分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征收,如对工资, 对利息、分红、租赁费等的征税不实行源泉征收。源泉扣税额按比率征收。联邦政府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包括美国和外国公司。美国公司是指依据州法律成立并向州政府注册的公司,公司机构设在国内还是国外、股权归属美国人还是外国人,不是判断公司性质的依据。外国公司是指根据法律成立并在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公司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各公司或企业所得,包括:事业经营收入、资本利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收入等。对美国公司取得的任何收入都要征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属分支企业收入也要征公司所得税;对外国公司,只就其在美国国内所取得的收入征税,国外收入则不征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财产而设立的团体、宗教、慈善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而设立的市民同盟、经济团体、商业公会、贸易公会等免征公司所得税。美国联

邦政府的公司所得税法对公司允许有一些项目的税额扣除,包括投资扣除数额和国外税额扣除。目前联邦公司所得税按三档税率征收。美国联邦政府税收体系的另一个大税是社会保险税。该税是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资金来源而征收的,由薪工税、铁路公司退职税、联邦失业税和个体业主税组成。其中数额较大的是薪工税。美国于 1935 年就实行了老年与遗属保险制度,采用薪工税筹措老年人退休金,税款专用,以后相继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 薪工税税率随之提高,成为联邦政府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 1970 年薪工税占全部联邦财政收入的比重达 26%,1982 年达到 35%,仅次于个人所得税。薪工税的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是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俸和工资,雇员全年领取的薪俸、工资。薪工税税率分为雇主税率、雇员税率和共同税率。薪工税实行比例税率,各年度税率不一样。薪工税实行源泉扣缴办法,雇员领取工资后,由雇主代扣代缴。美国的铁路公司退职税是专为铁路人员设计的退休保险税。纳税人为雇员、雇主,课税对象是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收入。该税也有最高限额,限额以下征税,限额以上不征税。该税税率依据雇员月工资水平计算。铁路公司退职税实行雇主对雇员源泉扣缴的办法,在季度终了后两个月最后一大前交纳。联邦失业税是为州的失业保险而补充课征的税。该税的纳税人是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 1500 美元

以上的雇主,征税对象是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俸,最高限额为 6000 美元,超出部分免征,税率为 3.2%。联邦失业税按公历年填报申报表,于第二年 1 月 31 日前申报并交纳,也可按季交纳。个体业主税是为个体业主

(医生除外)的养老、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而设立的,纳税人为所有单独从事经营的个人,征税对象为个体业主的纯收入,计算纯收入的办法类同个人所得税纯收入计算办法。该税起征点为 400 美元,税率依据税款用途而分别制定。从总体上看,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险税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累退性; 二是有偿性;三是内在灵活性。联邦政府另一些较为重要的税是消费税、遗产税、赠予税、关税。消费税主要针对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课征,包括酒税、烟税、制造业者消费税、使用税等。美国中央政府的关税是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的。计算进口关税税额依据售出价格。美国关税分四类:享受最惠国待遇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优惠(免税)。美国联邦政府对特别贸易区规定特别免税,如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在特区生产又出口等,不再缴纳关税,对美国居民在国外旅游所带商品,低于 400 美元者免税,超过 1000 美元的,税率为 10%以下。美国关税数额不大,比如 1984 年,关税收入为125 亿美元,占国税署全部税收的 2%。但关税制度的微调则是美国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施整体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具体手段,有时也与政治意图有关。因而关税本身的意义并不单纯在于税额。

美国州和地方税制是单独的税制。美国各州有它自己的宪法,在税制设计上,各州虽有决定权,但不能违反联邦宪法对州政府征税权的限制。各州不能征关税,除此之外,州和地方政府可根据其法律赋予的征税权,和联邦政府对同一税源共同进行征税。州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一般销售税、消费税和薪工税。地方政府的税主要是销售税和财产税。美国大多数州在计算征税所得上,和联邦政府采取类似的办法,基本上采用累进税率,对综合所得征税的 40 个州也实行对工资和薪金从源扣税的办法。目前

美国有 45 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别行政区征收公司所得税,州和地方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计算,基本比照联邦政府税法计算。州公司所得税有些按比率征

收,有些按累进税率征收。对于纳税人已交纳的联邦公司所得税,仅有 6 个州规定可以扣除,其它州都不许扣除。美国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开征财产税,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各类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些州以不动产力主,有些州以动产为主。各州在财产税的课税标准问题上基本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但在如何确定、评估财产价值上,方法是不一致的。有的州按照真实现金价值计算,有的州按照公平市场价值,有的州则按公平实际价值。财产税的税率大体分为两种,税率高低依据州和地方政府财政的需要来确定。美国各州均开征消费税,包括酒税、烟税、汽油税等。消费税税率各州和地方政府是不一致的。美国有 45 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征收一般销售税,主要征税对象是公共事业服务的总收入、个人有形财产的出售收入、特别服务费收入等,在部分州也征销售税。销售税大多采用比例税率,约为 3~5%,有的地方税率更低一些。

美国的税制从总体上来说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它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调节经济运行、完善收入分配的作用。美国的税制和其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样,是在完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届政府不断修改原有税制的结果,是宏观经济调控体系逐渐改良的副产品,体现了历届政府政策取向。现行美国税制是 80 年代税制改革的成果,它集中体现了里根政府当时的政策思路和经济发展思路,体现了美国人民对原有税制弊端的反对心理。

80 年代美国之所以要进行税制改革,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原有的税制对美国经济增长产生了抑制作用。这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原有税制中实际存在的税率差别阻碍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走向合理化。二是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影响私人储蓄和消费,使整个经济缺乏活力。三是税赋较重导致私人资本收益下降,进而限制了私人投资积极性,四是税赋较重影响了人们的教育投资主动性,使美国人力资本的完善缺乏后劲。五是税收政策压抑了人们投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主动性。

其次,原有税制对通货膨胀没有缓冲能力。这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原有税制使企业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不能准确计算折旧、存货成本、资本收益、利息所得和费用支出等,使实际税率和名义税率两相背离。二是受通货膨胀的干扰,原有税制中纳税的起征点、免征额、标准扣除额不能随通货膨胀的变化而及时调整,从而使原有征税面扩大,纳税人的“税级”升高,加剧税赋。三是税收和通货膨胀相互交替爬升,迫使美国企业过多依赖负债,给资本市场带来重大压力。四是通货膨胀和税收交接在一起,使资产者难以确认未来投资的收益,从而影响投资的积极性。

再其次,原有税制过于繁琐,给税收征纳双方的活动带来了困难。美国的税法相当复杂、详细,大约有上百万字。这有它的优点,较为严密,但也有很多弊端,突出点是税法复杂反倒给偷漏税带来了机会,而名目繁多的优惠则人为缩小了税基,同时,税制的复杂、手续的繁琐也加大了税收成本。因此,美国政府于 80 年代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1981 年美国通过

了“经济复兴税法”,该方案以大减税为中心内容。 1985 年,里根连选连任总统,继续推动税制改革,1986 年 10 月通过了新的税法改革方案。美国80 年代的税制改革内容是多方面的:

首先,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改革。此项改革包括:一是降低税率; 二是提高个人免税额,由现在的 1080 美元,增至 1989 年的 2000 美元;三是提高标准扣除额;四是取消消费信贷所付利息的扣除;五是取消长期资本利

得的优惠措施;六是取消州及地方销售税的扣除;七是取消部分慈善捐款和医疗开支的扣除;八是取消储蓄和股息的扣除优惠;九是限制投资支付利息的扣除;十是削减个人退休金储蓄的税收优待。

其次,美国也在较大程度上改革了公司所得税,内容包括:降低税率; 取消对公司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规定对优惠所得征收 20%的起码税;用新的折旧扣除制度取代原来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取消购买设备投资的 10%的减免优惠;削减工作用餐和招待费的优惠;等等。

再其次,为避免税制改革冲击国家财政收入,改革采用了渐进方式。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在各方面都是逐步到位的。

从总的来看,美国 80 年代的税制改革是成功的,很多方面达到了预期效应,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例如:税制改革降低了大多数人的边际税率,使一些人摆脱了税负;同时税改使投资效率增加。这对美国经济的复苏是起到促进作用的。

同其它国家的情况一样,美国的税制改革也有不足的一面。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有所增加,因而大多数公司的投资增长率是微弱的。二是税改反而加剧了预算平衡工作的复杂化。三是改革过程出现了一些技术性失误,比如改革时机的错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