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僧佉哲学]

“僧佉的创始人是迦毗罗。他是一位古代哲人。有人说他是梵天的儿子, 是七位大圣人之一。又有人说,他和他的弟子阿修利一样都是毗湿拿的化身 [又另有人说他是阿耆尼的化身,因而说] 他就是火。关于“迦毗罗经(Sū

  • ra des

    Kapila[即真谛译‘金七十论’])的年代”,柯耳布鲁克没有提说到。他只说到“在其他”很古的书中“曾提到迦毗罗经”,在这件事上他没有把握说任何确切的话。

僧佉又分为不同的二派或三派,但他们只是在少数细节上彼此不同而已。它被认为“有一部分是外道的,有一部分是正统的。”“一切印度学派和哲学系统的真正目的,不论其为无神论或有神论,都是要指示人在生前和死后能获得永恒快乐的方法。吠陀经说,‘需要知道的是灵魂(按指 puru■ a,旧译作“神我”——译者),灵魂必须超出自然(按指 prak■ti 旧译作“自性”——译者),从此永远不再回来。“这个意思是说,灵魂解脱了轮回”,也同样解脱了肉身,所以它在死后即不再出现于其他的身体中。“这种解脱是一切无神论与有神论系统中所共有的根本目的。”僧佉经说,“智慧是真谛,由智慧才能得到这种解脱,世间求快乐的方法与舍离精神或肉体罪恶的方法都是不够的,即使是吠陀所提示的方法,——在举行吠陀规定的宗教仪式中所启示的方法,也不能为这个目的而达到有效的结果。”在这方面,僧佉是不承认吠陀的。以献祭为求解脱的方法“主要地必须牺牲动物”, 在这方面,僧佉是反对吠陀的,“因为这要杀死动物,但僧佉的教义是不要杀死任何动物的。”“因此这种献祭是不清净的。”

其他解脱烦恼的方法是印度人所作的极端的苦行,苦行与一种禅定结合为一。梵天大体上是一个绝对不可感觉的最高本质,亦称理智。当印度人在虔敬时,他回返到他自己的思想中,精神凝聚,这种纯粹的精神集中的契机名为“梵”(Brahma)[在这种集中里,在这种虔敬地沉浸在自身里,在这种意识的单纯化和无知里,只作为无意识的境界而存在时,]①于是他就是“梵”。印度人的宗教和哲学中都有这种方法。哲学通过思维达到幸福,宗教则通过虔敬。关于这种幸福,他们说这是最高的,即便诸天神也较低于这个境界。譬如因陀罗(Indra)是看得见的天上的天神,它的地位比较现世修行禅定的灵魂还低。“几千个因陀罗都灭尽了”,但是灵魂却离开一切的变化而长存。因此“幸福乃是一种免除一切烦恼的完全而永久的解脱”;照僧佉说,“达到这种解脱要通过真正的智慧。”所以僧佉与宗教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它有一个详明的思想学说,它的抽象作用不是归结到空虚,而是提高到一种确定的思想。正如他们说,“这种科学包含对于物质世界和非物质世界的各项原则的正确知识,不论各项原则可以外在地感觉到或不可以外在地感觉到。” 僧佉系统分为三部分,即(一)认识的方法,(二)认识的对象,(三)认识原则时所用的一定形式。

(一)关于获得知识的方法,僧佉说“有三种确定的证明(按旧译作‘三量’):第一是感觉的证明(指 pratyaksa,旧译‘证量’);第二是推理的证明(指 anumāna,旧译‘比量’);第三是肯定的证明(指āptāgama,旧译‘圣言量’),这是一切其他证明的根源,如尊重 权威、谦虚的品

① 译者增补。

① 据荷本,第二九九页增补。——译者

性和传统,都是由肯定的证明而得。”感觉是无须乎说明的。推理是运用因果法则的一种推论,由于因果法则的运用,第一个概念就简单地转变为第二个概念。“这有三种形式:一、或是由因推果,二、或是由果推因,三、或是据因果的许多不同关系推得①。例如人见黑云聚集,当知必有雨。如见山上冒烟,当知必有火。或者当人们看见月亮在不同的时间即在不同的地方时, 就可推知月亮的运行。”这些都是由理智所产生的简单的、枯燥的关系。第三种是“肯定,包含传统、启示,例如正统的吠陀经典;由广义说,这还包含直接的确定,”或我的意识中的肯定。由狭义说,“经由口头传授或经由传统而得的确信也名为肯定。”这些是第三种认识方法。

(二)关于知识的对象或“原则,僧佉系统举出了二十五种。”我要把它们讲出来,是为了表明其中缺少逻辑的次序。“一、自然(旧译‘自性’)。作为一切事物的根源的自然”据他们说“是‘普遍’,是物质因,永久的物质,细微不可见,也复不可分,没有部分,能产生而不能被产生,”是绝对的本体。“二、心智(指 buddhi,旧译‘觉’)。从自然最先产生心智,从心智产生其余的原则(指 dharma,旧译‘诸法’),心智是不可分的,”他们说,“由于三种性质(指 trigu■a,旧译作‘三德’)的功效,心智能分别为三个神。三种性质是善良、不净或丑恶、晦暗(指 sattva,raja,tamas, 旧译作‘喜乐’、‘忧苦’、‘闇痴’),这三种性质形成一身与三神”,

——亦称“三头”,——“三神为梵天(Brahma),毗湿拿(Vi■nu),和摩诃首罗(Māhe■vara)。三、意识、自我、信念(指 aha■kāra 旧译‘我慢’)。相信在一切知觉与沉思中皆有我存在,相信感觉的和知觉的对象” 和心智的对象一样,“皆与我有关,简单地说,相信有我存在。意识是心智所产生,从意识又产生以下诸原则。四至八、意识的五种基素(指 tānmātra旧译‘五唯’),即五种细微质,原质或原子。这些细质不是人的感官所能知觉,只有一种更高级的存在才能知觉到,五种基素由意识产生,它们自身又产生五种元素(旧译‘五大’)——即地、水、火、风与空。九至十九、其次十一个原则(指 indriyāni,旧译‘十一根’),即感觉器官,皆由自我所生。此中有十个外在感觉器官,包括五个感觉器官(旧译‘五知根’, 即耳、皮、眼、舌、鼻)与五个行为器官(旧译‘五作根’)。五作根为嗓子(旧译‘口’)、手、足、肛门(旧译‘人根’)、生殖器(旧译‘大遗’)。第十一器官为内在的心。二十至二十四、空间里的气、风、火、水与地,是由前面所说的五种细微原质所产生的。第二十五是灵魂(旧译‘神我’)。” 在这样极无秩序的形式中,我们只看见一切反思的开端,它们似乎被罗列在一起而作为普遍。但是这样的排列当然说不上有系统,乃是毫无意义的。

起初这些原则是彼此相分离和相先后的,后来在灵魂中才得到它们的统一。据他们说,“灵魂不是被产生的,也不是能产生的,它是个体的,所以有很多的灵魂;它是有感觉(旧译‘有情’)的,永恒的,非物质的,不变的。”柯耳布鲁克在这里把僧佉中的无神论与有神论分开,因为“有神论派

① 据荷本(第三○一页)论推理的第三种形式为“类比的推理”,与这里所讲的略有出入,似较正确。(参看下面所谈到的乔达摩论比量或推论。)特附译出来以资参考:“第三根据一种关系、联系来推论,而这种关系又不同于因果的关系。譬如,根据某一次的经验来作类比(nachAnalogie)。 例如,当人们嗅着一朵花的香味时,就推知那花的颜色,或当人们看见月亮在不同的时间即在不同的地方时,就推知月亮的运行;或从一部分海水就推知海洋的水全是咸的。”——译者

不但承认有许多个体的灵魂,而且还承认上帝(■■vara 旧译‘自在天’) 为世界的统治者。”灵魂的认识仍为主要的目标。“从观察自然和超脱自然于是达到灵魂与自然合一,正如跛人与盲人为行动和引路的目的而合作—— 盲人是作为背负者和不识路者”(自然?),“跛人是作为被背负者和引路者”(灵魂?)。“由于灵魂与自然的合一,于是万有得创生,这是基于理智及其余诸原则的发展。”这种合一是宇宙万有的自在自为的依靠,也是宇宙万有赖以保持的依靠。这是一个伟大的思想。为了理解对象,思维中必须包含着对象的否定,这种否定的活动是必需的。这样的否定比那关于精神与自然的直接合一的许多话还较深刻。有一种见解以为东方人生活在与自然的合一中,这是浅薄而歪曲的话。因为灵魂的活动,精神,当然是与自然相关联的,并且是与自然的真理合一的。但这种真正的合一本质上是包含着否定直接合一的那个环节。那一种直接的合一只是动物的生活,只是感官的生活与知觉。但只有当精神独自存在于本身之内,同时把自然物予以否定的时候, 精神乃与自然合而为一。

印度人所提出的观念是灵魂与自然的合一,这种合一便是创造。[论及万有创生,这种否定的作用还有进一步的意义。]①他们说:“灵魂的欲望与目的是满足与解脱。为了这个目的,意识就被赋予一个精神的形体(按指suksma,旧译‘细身’),其中包含着所有上述诸原则,但只在这些原则的初步发展之中。”在这个观念中有某种我们所说的抽象性或潜在性的观念存在着,正如花朵已潜在于花蕾中,但还不是现实的和真实的。这种潜在性的名称为“潜迦”(Li■gam 旧译“相身”),表示自然物的创生力与活动力, 在一切印度人的观念中占着很高的地位。“这精细的形体(按即‘细身’) 然后变化为一个粗的形体,化装为多种形相”,哲学与思考被推荐为防止堕落为粗的形体的一个方法。

以上我们已考察了那些抽象的原则,以下将提到关于宇宙万有的具体现实性的创生。“形体的创造存在于灵魂中,被着粗身,包括高级的东西的八个等级(旧译‘天道八分’),和较低级的东西的五个等极(旧译‘兽道五分’),还有人单独一级(旧译‘人道一分’)。合共十四个等级,分为三个世界三个阶层。(旧译‘三界’,按即天道、兽道、人道。)第一组八个等级在印度神话中各有名称,即一、梵王(Brahma),二、世主(Prajāpatis),三、因陀罗(Indra)等等;他们是神也是半神。”在这里梵王自身被表象为被产生的。“低极的五等都是动物,即第一第二为四足动物(旧译‘四足生’), 第三为鸟类(旧译‘飞行生’),第四为爬虫、鱼、昆虫(旧译‘傍行生’), 第五为植物与无机物(旧译‘不行生’)。高级的八等住在天上,享有善行和德行,所以是幸福的(旧译‘喜乐’),不过还是不完善的,在转变中的。低级的五等住在黑暗糊涂(旧译‘痴暗’)的下界。人住在两者之间,在那里[永恒的烦恼]①,不洁与情欲(旧译‘忧苦’)支配着。”

“僧佉论更在这三个属于物质创造的世界以外,设置了另一个 心智的创造与它们对立,心智的创造包含理智能力与感觉在内。理智能力与感觉又分别为四类:为阻碍者(指 viparyaya,旧译‘疑倒’),令人无力者(指

■,旧译‘无能’),令人满足者(指 tusti 旧译‘欢喜’),令心智完善

① 据米希勒本,第二版,英译本,第一三二页增补。——译者

① 据荷本,第三○九页增补。——译者

者(指 siddhi,旧译‘成就’)。一、为阻碍者中又分为六十二种:乃是八种错误(指 tamas,旧译‘八分暗’),八种意见(幻觉)(指 moha,旧译‘八分痴’),十种情欲(极端的幻觉)(指 mahāmoha,旧译‘十分大痴’),十八种怨恨(郁闷)(指 tami■ra,旧译‘十八分重暗’),十八种烦忧(指andhatami■ra,旧译‘十八分盲暗’)。”这些多少表示了一种经验的、心理学的和观察的方法。“二、心智的无力又分别为二十八种,乃指[上面提到过的十一种]①器官的残废与缺陷等等。三、满足又分为内在的(旧译‘依内’) 与外在的(旧译‘依外’)两种。内在的满足有四种(旧译‘四喜’):第一是关于自然的(指 prakrtitusti,旧译‘自性喜’)”即关于整个普遍与实体的,“因为僧佉有一种意见,以为知识就是自然原则本身的一种变形, 由于这种知识就引起期望通过自然的动作而产生一种解脱”,——认为在哲学知识中可以解脱自然。但真正的解脱不能希望是自然的动作,因为必须由灵魂通过其自身与其思想活动才能产生解脱。第二种满足(指 upādāntusti,旧译“取喜”)是相信各种苦行足以获得解脱(通过忍受苦难与悔罪受罚)。“第三种是关于时间的(指 kālatusti,旧译‘时节喜’),以为解脱按时来到,不用修学。第四种满足(指 bhāgatusti,旧译‘感得喜’),是藉运气观念而得的满足,以为解脱依靠命运。这些外在的满足(旧译‘依外喜’) 是关于世间享乐的节制,不过只是节制出自世间肉欲的动机的享乐,如对贪得不止(财富方面的)的厌恶”,“和对世间享乐所生恶果的恐惧”等。四、令心智完善者(旧译“成就”)中又分为数种。此外还有一些使精神完善的“直接”心理的“方法,例如通过推理,通过友谊的谈论”等等,这些是在我们的实用逻辑中很容易找得到的。

关于僧佉的要义,还有一些须要讲到的。“僧佉与其他印度哲学系统一样,特别注重”绝对理念的“三种性质(guan,旧译‘三德’),三德被想像成三种本质,并被想像为自然的三种变形。”我们要注意,印度人在他们的观察意识中认识到凡是真实的与自在自 为的就包含三个范畴,并且理念的总念是在三个环节中得到完成的。这个对于三位一体的高卓的意识,我们在柏拉图和其他人的思想中也再度看到。但这种三位一体的辩证思想,后来在抽象的思想领域中却失掉了,只有在宗教里面尚保存着,但是被认为属于一个超越的世界。以后抽象的理智跟着抬头了,宣布它(按指三位一体的思想) 是无意义的。直到康德才重新打开理解它的道路。一切事物的总念之真实性与全体性,从其本质来看,都为三体合一 的范畴所摄入。重新意识到这一真理,乃是我们时代的任务。

在印度人,这种三位一体的意识仅从感性的观察产生,他们把这三种性质定义如下:“第一和最高的性质是‘善’(指 sattva,旧译‘萨埵’亦为‘喜乐’),是崇高的,光辉的,与快乐和幸福相联结,德行在它里面支配着。在它里面火占优势,所以火焰上升,火花飞扬。假若它在人中旺盛,如在高级的八等(旧译‘天道八分’)那样,便是德行的本源。”它彻底是并且在各方面都是抽象形式的肯定的普遍性。“第三种亦即中间的性质是丑恶或情欲(指 rajas,tejas,旧译为‘罗闍’、‘忧苦’),”它是绝对盲目的,是不净的,有害的。“它是造作、暴烈和变动的,与罪恶和不幸相联系, 在它里面里占优势,因为风纵横地吹动;它在生物里面,便是罪恶的原因。

① 据荷本,第三一○页增补。——译者

第三种即最低一种性质是昏暗(指 tamas,旧译为‘多磨’、‘痴暗’)是沉重的,阻碍的,与忧虑、纯拙和虚妄相联系,地和水在它里面占优势,这是就水是下坠的和往下流来说;它在生物里面,便是愚笨的根本。”因此第一种性质(旧译“喜德”)是自身合一。第二种性质(旧译“忧德”)是坏意义的相异、欲望、相离的表现与原则。第二种性质(旧译“暗德”)则仅是否定,如在神话中具体表现为湿婆(Siva),摩诃提婆(Mahādeva),或摩诃首罗(Mahe■vara)。即是破坏或变化的神。在我们看来,重要的分别在于第三种性质并不回复到第一种性质,像精神,理念所要求的那样,藉着否定的“扬弃”与自身协调,并且回到自身。在印度人看来,第三种性质仍然是变化和生灭。

“三种性质被表象为自然的本质。僧佉说:‘我们说到三种性质,如同我们说到一个树林中的树一样。’”这是一个不恰当的譬喻。因为树林只是一个抽象的普遍,在普遍中各个个体是独立的。“在吠陀的宗教观念中”,

——其中三种性质也表现为 trimrti (三头)——,“好像是三个连续的变形;所以说:‘一切首先都是黑暗,然后接受命令变异自身,于是取得冲动与活动的形相’——(但这是一个较劣的变形)——‘最后在梵天的再度命令之下,终获得善的形相’。”

心智在这三种性质方面,还有其他的规定,详述如下:“据说心智有八种,其中四种属于善,第一是德性(旧译‘法’);第二是知识与学问(旧译‘智慧’);第三是脱解情欲(旧译‘离欲’),或者出自外在的感性的动机,如喜静恶动、厌离劳作,或者基于精神的根据,起于觉悟到自然是梦幻,只是虚妄与欺骗;第四是力量(旧译‘自在’)。力量有八方面,”因此有八种特殊的力量存在(旧译“神通”):“一、把自己缩成一个可以穿过任何物件的极小形体,(旧译‘微细极邻虚’);二、能将自己变成一个巨大的躯体,(旧译‘遍满极虚空’);三、能变得轻到可以乘日光而飞上太阳,(旧译‘轻妙极心神’);四、具有无限的官能行动能力,所以用指尖可以触及月亮,(旧译‘至得如所意得’);五、具有不可抵抗的意志力, 可以潜入地中易如潜入水中,(旧译‘随欲尘一时能用’);六、君临一切有生命无生命的事物,(旧译‘三世间之本主一切处胜他故’);七、能改变自然的过程,(旧译‘不紧属他能令三世间众生随我运役’);八、能随心所欲无事不成(旧译‘随意往’)”。

柯耳布鲁克说,“相信这种超凡的能力在人的生命中可以达到,并不是僧佉的特点,而是一切印度哲学系统及宗教观念的共同信仰。在印度人的戏剧和说部中,许多圣人和婆罗门教士都被认为享有此种能力。”感官的证明不足以反对此种信仰,因为在印度人看来,一般地说感官的知觉是不存在的, 一切事物都采取想像的形式,一切梦境都被当成真理与现实。僧佉以为人只有当他藉着他的思想修养把自己提高到内心时,才有这种能力。“瑜伽经

(Yogasūtra)四卷中的一卷会列举许多修证的方法”,可以藉以获得这种能力:例如“深深的沉思(旧译‘禅定’),保持一个固定的位置,调整呼吸, 使感官漠然不动。由此种修行,瑜伽行者能知道过去未来,能预测他人的心思,能得如象之力,如狮之勇,如风之速,能飞升入空,能游泳于水,能潜入地中,能于一时遍见一切世界,并能成就其他神异之事。但由甚深禅定而达到至乐的最捷方法乃是对于上帝的礼拜,礼拜时须口中常念上帝的密名‘唵’”。这个观念是一个最普遍的观念。

柯耳布鲁克进一步把僧佉系统中的有神论与无神论两派分开来说。在有神论中,“自在天(l■vara)是世界的主宰,被认为是与其他的灵魂有别的一个灵魂或精神。”在无神论的僧佉中,“迦毗罗不承认自在天是世界的创造主,凭自由意志而创造世界,因为他以为无法证明上帝的存在。感觉不能证明上帝存在,推论亦不能推出上帝存在。他只承认一个由自然产生的实体, 这实体,就是绝对的心智,它是一切个别心智的泉源,也是一切其他存在的本源。一切其他存在皆由心智中一一发展而出。迦毗罗[把绝对的心智了解为万有的创造,于是关于世界创造主的问题他]①极力指示说:‘这样一个“自在天”的真理已经证明。’”——“世界创造主的真理便在这个意义的创造中——,但是”他说,“结果的存在依靠心智,依靠意识,并不是依靠自在天;一切事物皆由那个伟大原则产生,那便是心智。”个体的灵魂属于这个心智,由这个心智产生。

(三)关于僧佉的第三部分,特别考察到关于原则的知识的各种形式, 所以我再说明一二,或者也有趣味。在以上所述各种知识中,推理的知识, 由因果关系而推得结论的知识,始终是主要的知识,我将说明印度人是如何了解此种关系的。“理智和一切其他推出的原则都是结果,他们又由结果去推论它们的原因”;从一方面看,这与我们的推论很相似,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却很不同。他们认为:“结果在原因发生作用之前就已经存任;因为本来不存在的东西不能由因果关系而变为存在。”(由此推出的结论是世界永远存在;因为这里包含有“无中不能生有”这个命题,柯耳布鲁克在这里也提起这个命题,这是与我们由无中创造世界的宗教形式矛盾的。)柯耳布鲁克说,“这个意思是,与其说结果是产生出的东西,不如说是抽出的东西。” 问题正是:什么是产生出的东西呢?印度人认为结果已经先包含在原因之内。譬如“压芝麻出油之先,油已在芝麻内,从穀取米之先,米已在壳内, 从母牛取奶之先,奶已在母牛乳房中。”“因与果的内容(本质或本性)是同一的”;“裁布为衣,衣与布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印度人就是这样了解因果的关系的。如果我们说:无中不能生有,便同时应该说:上帝不是从无中创造世界,而是从他自身中创造世界;他自己的本性就是使世界存在。因和果的分别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分别;这是理智把因果两者分开,并不是理性把因果两者分开。湿与雨是相同的。我们在力学中说到有不同的运动,然而运动在冲击以前和以后有同样的速度;——这个关系,常识上是把它完全分开的。因果之间并没有真实的区别。

印度人推论出“一个不能有分别的普遍原因。确定的事物都是有限的。” “因此必须有一个贯彻一切有限事物的原因。”甚至心智也是这个原因的结果;这个原因就是灵魂,当灵魂从自然分离而又在与自然合一中进行创造的时候。结果从原因产生。但是反过来说,结果并不是独立的,它要回到普遍的原因上去。三界的创立因而出现。随着所谓三界的创立就同时建立了普遍的毁灭。“正如乌龟伸出四足,然后再把四足缩回它的壳内,那构成三界的地、水、火、风、气等五个元素也随着一定时间所发生的万有的普遍毁灭和解体,在相反的程序中又再化为它们从最初原则中所产生出来的东西,因为它们一步一步回到它们的第一因,——那最高的不可分的原因,亦即自然。” 所以善、情欲、黑暗这三种性质都归结到自然。这些范畴的详细情形也许很

① 据米希勒本,第二版,英译本增补。——译者

有趣味,不过是很肤浅地被了解的:“因为自然据说是由三种性质的混合而起作用;每一事物自身中都包含有三种性质,有如三条河水合流为一。自然也由变形而起作用,正如水由树根吸收而被引入果实之中,获得一种特别的香味。”因此只有“混合”与“变形”的范畴。印度人说:“自然在其本身权力内有这三种性质作为它的形式与特性;其他事物之有这三种性质只是因为它们是这三种性质的结果。”

我们还要考察自然与精神的关系:“自然,虽然是没有灵魂的”,——

(灵魂是本身并不是满足的对象,也不产生满足的对象)——因此“自然为灵魂的解脱执行准备的职务,正如牛奶——一种无感觉的物质——的功用是为养育小犊。”僧佉举出以下的譬喻:“自然好像一个乐妓,她向灵魂现身, 有如向观众表演。她因为屡屡在观众粗鲁的眼前表现她的无耻而挨骂。”“但是等她表演够了,她就退场了;她退场了,因为她已经给人看够了;观众也退场了,因为已经看过她了。她对于世界没有更多的用处了。可是尽管如此, 自然与灵魂的结合却仍然永远存在。”——[灵魂寻求对于自然的知识,只是为了从自然里解脱出来;灵魂需要自然,为了进而否定自然。]①“由于对原则的研究获得精神的认识,于是那最后的、不可辩驳的、唯一的真理就被知道了,便是”:“既没有我(旧译‘无执’),也没有属于我的东西(旧译‘无我所执’),我也不存在(旧译‘无我执’)。”“亦即在印度人自我与灵魂尚未分别开来,而最后自我与自我意识一齐消灭”:“一切呈现于理智中、意识中的事物,都反映在灵魂里,不过它只是一个影像、并不蒙蔽灵魂的明澈,也不属于灵魂。有了这样的认识”,——(无自我性的)——“灵魂即能 够静观自然,因而远离一切层出不穷的变化,解脱了理智的一切其他形式与作用,只保留着这个精神的认识。”这是对于间接的、精神化的内容的一种间接的、精神的认知,一种没有自我与意识的认知。“灵魂虽然有一个时期还住在身体里,但是这只像陶匠作瓶,当瓶已成时,由于以前所予动力的结果,他的模轮仍然在转动。”照印度人说,灵魂与肉体从此不再发生关系,因此它这种与肉体的联系乃是外表的结合。“但是当受了教育的灵魂最后脱离身体而自然与灵魂断绝时,那绝对的和最后的解脱就完成了。”这就是僧佉哲学中的主要环节。

① 据荷本,第三二二页增补。——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