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哲学和哲学史的起始
哲学以思想、普遍者为内容,而内容就是整个的存在。这个普遍的内容我们必须予以规定。我们即将指出,对这内容种种不同的规定如何逐渐在哲学史里面出现。最初这些规定是直接的,进一步,这个普遍者就会被认作自己无限地规定着自己的存在。我们既已这样说明了哲学的性质,就可以问哲学和哲学史是从哪里起始的了。
(一)思想的自由是哲学和哲学史起始的条件
一般的答覆即根据前面所说:什么地方普遍者被认作无所不包的存在, 或什么地方存在者在普遍的方式下被把握或思想之思想出现时,则哲学便从那里开始。这事何时发生?这事何时起始?这就是历史所要解答的问题。思想必须独立,必须达到自由的存在,必须从自然事物里摆脱出来,并且必须从感性直观里超拔出来。思想既是自由的,则它必须深入自身,因而达到自由的意识。哲学真正的起始是从这里出发:即绝对已不复是表象,自由思想不仅思维那绝对,而是把握住绝对的理念了:这就是说,思想认识思想这样的存在是事物的本质,是绝对的全体,是一切事物的内在本质。这本质一方面好像是一外在的存在,但另一方面却被认作思想。因此那为犹太人所当作思维对象的上帝(因为一切宗教均包含思维)的单纯的超感官的本质不是哲学的对象。但反之,譬如这样的命题:事物的本质是水、或火、或思想,则是哲学的命题。
这种普遍的规定,那自己建立自己的思想,是抽象性的。它却是哲学的起始,这起始同时是历史性的,是一个民族的具体的思想形态,这个思想形态的原则构成我们所说的哲学的起始。一个有了这种自由意识的民族,就会以这种自由原则作为它存在的根据。一个民族的法律的制定,和这民族的整个情况,只是以它的精神所制定的概念和所具有的范畴为根据。如果我们说, 哲学的出现属于自由的意识,则在哲学业已起始的民族里必以这自由原则作为它的根据。从实践方面看来,则现实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之发苞开花,必与自由的意识相联系着。现实的政治的自由仅开始于当个人自知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是一个有普遍性的有本质性的,也是有无限价值的时候,或者当主体达到了人格的意识,因而要求本身得到单纯的尊重的时候。这样,对于对象的自由思维就包含了对绝对的、普遍的、本质的对象的思维。所谓思维就是把一个对象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所谓自己思维或自由思维就是自己知道自己具有普遍性、自己给予自己以普遍的特性、自己与自己相关联。自由思维里即包含有实践的自由的成分。哲学的思想因此是两方面的结合:第一, 就哲学思想之为思维能力言,它有一普遍的对象在它前面,它以那普遍者为它的对象,或者它把对象规定为一有普遍性的概念。在感觉意识内的个别的自然事物,它规定为一普遍者、为一思想、为一客观的思想——为一作为思想的客观东西。第二,在哲学思想里,我认识、规定、知道这个普遍者。只有当我保持或保存我自己的自为性或独立性时,我才会与普遍者有能知的认识的关系。一个对象尽管保持其为对象,并与我相反对,同时只要我在思维它,则它就成为我的了:虽说它是我的思维,但它对于我仍是一绝对的普遍者;我在它里面发现我自己,我保持我自身于这客观的无限的对象中,我对
它有了意识,我仍然站在客观对象的立场。
这就是政治自由与思想自由出现的一般联系。所以在历史上哲学的发生,只有当自由的政治制度已经形成了的时候。精神必须与它的自然意欲, 与它沉陷于外在材料的情况分离开。世界精神开始时所取的形式是在这种分离之先,是在精神与自然合一的阶段,这种合一是直接的,还不是真正的统一。这种直接合一的境界就是东方人一般的存在方式;故哲学实自希腊起始。
(二)东方及东方的哲学之不属于哲学史
关于上面这种东方意识的形态尚须有一些解释。精神是有意识的、有意志的、有欲求的。如果自我意识停留在这第一阶段,则它的表象和意志的范围是有限的。由于在这里理智既是有限的,则那种精神与自然的合一也不是完美的境界。它的目的也还不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东西。如果我志在求正义、求道德,则我的意志是以普遍性为对象,且必以普遍性为根据。如果一个民族有了一个合乎正义的法律,则它的对象便是有普遍性的;这又以精神的坚强为前提。当它以普遍性为意志的对象时,则它便开始有了自由。普遍的意志包含着思维(主体的思维)与思维(普遍性)的关系,这也就是思维在自身之中。民族的意志要求自由,它调整它的欲望,使遵从法律;在未遵从法律以前,它所欲求的对象只是一特殊的东西。意志的有限性是东方人的性格, 因为他们意志活动是被认作有限的,尚没有认识到意志的普遍性。在东方只有主人与奴隶的关系,这是专制的阶段。在这阶段里,恐惧一般地是主要的范畴。意志还没有从这种有限性里解放出来,因为思维本身也还不是自由的; 因此意志可被认作是有限的,而有限的就可被假定为否定的。这种否定之感
——感觉着某种东西不能长久支持下去——就是恐惧。反之自由却不是有限的,而是独立自在的,而独立自在的东西是不能被打倒的。人或是在恐惧中, 或是用恐怖来统治人;二者是处在同一阶段。这差别只在于一方有了较坚强有力的意志,它能够走向前去奴役一切有限的意志使为一个特殊的目的而牺牲。
宗教也必然有同样的特性。宗教的主要环节是对于主的畏惧,更不能超出这点。“对主的畏惧是智慧的开始”①,这话是正确的。所以人必须从畏惧起始——必须认识到有限目的具有否定的特性。但人必须扬弃有限目的以克服畏惧。只要宗教所给予我们的是满足,而这满足又是局限于有限事物里, 则它所寻求的主要的与神和合的方式只是对于自然物象的人格化和敬畏。东方人的意识诚然超出自然的内容,提高它自身到一无限的对象。但它的主要的特性就是对于一个大力之畏惧,个人自知其在这大力面前只是一偶然无力的东西。这种个人对于无限大力的依赖可采取两个不同的形式,而且必然从一个极端过渡到另一个极端。其一极端为:意识的有限对象只能采取有限者的形式,[而与无限相隔绝];另一极端则为:意识的对象成为无限的,但这无限只是一个抽象的东西。由意志的极端被动——奴役,过渡到(在实际上) 意志力的极端主动,但这只是武断任性。同样,在宗教里我们发现有人以沉陷在最深的感性本身里为敬事上帝,也有人以逃避到最空虚的抽象里当作达到了无限。这就是出现在东方人、特别印度人里面的,屏绝一切的崇高境界;
① 见旧约“诗篇”,第一一一章,第十节。——译者
他们自己折磨自己,走进了最深的抽象。譬如有的印度人费十年的长时间专事直视着自己的鼻尖,须赖周围的人养活他,不作别的事,更无别的精神内容。他们就只知道这样的抽象,其内容当然完全是有限的东西。这并不是自由的基地。这样一来,专制霸王可以随意所之,为所欲为了,——即使他作一点好事,也不是从法律出发,而是依据他的武断任性。
在东方精神诚然是在上升,不过在这阶段里,主体还不是人格,而只是作为消极的毁灭的东西、沉陷在客观的实体里,这实体一部分被表象为超感官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被表象为物质的。个人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
—永恒的福祉,被表象为沉浸在实体中,为意识之消逝,因此实体与个体间就漫无区别了。既然最高的境界是没有意识的,于是一个毫无精神意味的境界就出现了。于是作为个体存在的人就与这实体对立着:实体是普遍的,个人是个别的。因此只要人没有达到永恒福祉的境界,则他便是与实体分离的, 他就在天人一体的境界之外,他就没有价值,他就只是一个偶然的、无权利的、有限的存在。他认为他是为自然所决定了的——譬如印度的等级制。他的意志并不是实体的意志,而只是任性任意,受制于外在的和内在的偶然性,
——只有实体才是肯定的。
这种东方人的境界,诚然并不是没有品格的高尚、伟大、崇高,但仅表现为自然的特性或主观的任性——而没有伦理和法律的客观规定:为全体所尊重,通行有效于全体,并且为全体所承认。这样,由于没有确定不移的准则,东方的主体或个人似乎有了[完全]①独立的优点。对于他们没有任何固定的东西。东方人的实体是那样的不确定,所以他们性格也可以是那样不确定、自由、独立。我们所有的法律和伦理,在东方国家内也还是有的——不过是采取实体的、自然的、家长政治的形式,而不是建筑在主观的自由上。既没有良心、也没有内心道德,只是一种[僵化了的]①自然秩序,让最高尚的东西与最恶劣的东西并存着。
由此得到结论:我们在这里尚找不到哲学知识。属于哲学的应是关于实体、普遍的东西、客观的东西的知识,——这种对象只要我思维它、发展它, 它就保持其自身的客观性。所以,在实体中我同时仍保有我的特性,我仍肯定地保持着我自己。所以我对实体的知识不只是我主观的规定、思想或意见, 而且即由于它是我的思想,它同样是关于客观对象的思想、实体的思想。
所以这种东方的思想必须排除在哲学史以外;但大体上我将对于东方哲学附带说几句,特别是关于印度和中国的哲学。在别处我曾经讨论过这点①; 因为新近有了一些材料,使得我们可以对这方面下判断。前些时我们对于印度的智慧曾大加惊叹赞美,其实并不知道它的底细。现在我们初步知道它了, 才很自然地发现它并没有什么特异之处。
(三)哲学在希腊的开始
真正的哲学是自西方开始。惟有在西方这种自我意识的自由才首先得到发展,因而自然的意识,以及潜在的精神就被贬斥于低级地位。在东方的黎明里,个体性消失了,光明在西方才首先达到灿烂的思想,思想在自身内发
① 据荷夫麦斯特本,第二二八页增补。——译者
① 一八二五——一八二六年的演讲。——原注
光,从思想出发开创它自己的世界。西方的福祉有了这样的特性:即主体[在对象中仍]维持其为主体、并坚持其自身于实体中。个体的精神认识到它自己的存在是有普遍性的,这种普遍性就是自己与自己相关系。自我的自在性、人格性和无限性构成精神的存在。精神的本质就是这样,它不能是别的样子。一个民族之所以存在即在于它自己知道自己是自由的, 是有普遍性的; 自由和普遍性就是一个民族整个伦理生活和其余生活的原则。这一点我们很容易用一个例子来表明:只有当个人的自由是我们的根本条件时,我们才知道我们本质的存在。这时如果有一个王侯想要把他的武断的意志作为法律, 并且要施行奴隶制时,则我们便有了这样的意识,说这是不行的。每个人都知道他不能作奴隶。睡觉、生活、作官,——都不是我们本质的存在,当然更不用说作奴隶了。只有自然存在才意味着那些东西。所以在西方我们业已进到真正哲学的基地上了。
当我在欲求时,我是依赖于另一个人或物,我的存在是特殊性的,我就是我存在着的这样,我与普遍性的我不一致。因为我就是我,完全是普遍性的,但为欲望所束缚。欲望是任性或形式的自由,以行动为内容。而真实意志的目的乃是善、公正,在这里面,我是自由的、普遍的,而别的人也是自由的,别人与我同等,我也与普遍的我一致,这样就是自由人与自由人的关系,因而这就建立了基本的法则,普遍意志的规定和合乎正义的政治制度,
——我们第一次在希腊人里面发现这种自由,所以哲学应自希腊开始。
在希腊我们看见了真正的自由在开花,但同时尚局限在一定的形式下, 因为有了奴隶制,国家也受奴隶制的支配。自由在东方、希腊、日耳曼世界的不同,可用下面的抽象看法粗浅地予以表明:在东方只是一个人自由(专制君主),在希腊只有少数人自由,在日尔曼人的生活里,我们可以说,所有的人皆自由,这就是人作为人是自由的。但在东方那唯一专制的人也不能自由,因为自由包含别的人也是自由的。而在东方只看见私欲、任性、形式的自由、自我意识之抽象的相等,我就是我。在希腊,自由仅属于少数人, 所以雅典人、斯巴达人是自由的,而麦森尼亚人和黑罗德人是没有自由的。于是就要去为这少数人的自由寻找根据。这里就包含着希腊人世界观的特殊形态,对于这一点我们要联系着哲学史予以考察。当我们作这种区别时,这就无异于说,我们进入对哲学史的分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