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1. 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