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公约在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现在或今后是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的任何其他国家,现在或今后是国际法院规章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或者经联合国大会邀请的任何其他国签署。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当送交联合国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