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1. 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 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