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1. 任何缔约国可以用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废止本公约,废止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生效。

  2. 依照第十条规定提出声明或者通知的任何国家,随时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本公约停止扩展到有关地区。

  3. 对于在废止生效以前已经开始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程序的仲裁裁决, 应该继续适用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