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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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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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协议”包括合同里的仲裁条款和当事人所签订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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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当事人把案件提请仲裁。
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书面协议”包括合同里的仲裁条款和当事人所签订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
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当事人把案件提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