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1.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 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

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1.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