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1.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1.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3.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1.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