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1.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 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1. 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

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1. 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1. 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2. 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的事情:

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②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③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