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1.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2. 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