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如果已经向第五条第 1 款第(e)项所提到的管辖机关提出了撤销或停止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机关如果认为适当,可以延期作出关于执行裁决的决定,也可以经请求执行裁决的当事人的申请,命令对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