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1. 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 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1. 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2. 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1. 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2. 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3. 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