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为本公约本部分的目的,接受声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达”对方, 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