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1. 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1. 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2. 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 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 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

方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