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1. 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请求时提供:
  1. 经正式承认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2. 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1. 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所在国的正式文字作成,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该为这些条件提供这个国家正式文字的译文。译文应该由官员或经过宣誓的翻译人员或由外交或领事代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