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藏边境贸易的发展特点与措施

(一)发展特点 1.边境贸易开展时间较早且面对南亚两国市场

历史上西藏地区与毗邻国家很早就开展了边境贸易。中印两国 1954 年签订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以后,西藏与印度之间开展了边民互市等形式的边境贸易。中印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过货主要经亚东口岸。西藏出口商品有绵羊毛、麝香等;从印度进口的商品主要有轻工业品、纺织品、粮油食品等。1962 年中印关系恶化,致使中印边境贸易中断。80 年代以来中印边境贸易恢复,1992 年 6 月西藏自治区政府经贸代表团访问印度,洽谈边境贸易问题,中印边境贸易规模开始不断扩大。

  1. 中尼边境贸易在西藏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尼两国于 1956 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以后,西藏地方同尼泊尔的边境贸易不断发展扩大。贸易方式以易货贸易为主。60 年代西藏与尼泊尔边境贸易进出口总额近 3000 万元人民币,70 年代增加幅度较大。1991 年中尼边境贸易进出口总额达 3625 万元。70 年代以前,中尼边民互市

贸易以盐粮交换为主,西藏每年出口食盐 3000 吨左右,进口粮食 1500 吨左右。70 年代以后盐粮交换数量减少。西藏出口商品主要有绵羊毛、羊皮、活畜、轻纺产品、日用五金等;进口商品主要有粮油食品、耕牛、中药材、染料、汽车及零件等。

总之,西藏确定了以边境贸易作为突破口,通贸兴边,以边带面,促进整个西藏经济起飞的战略思想,以内地作为腹地,大力发展边境贸易,使西藏成为中国商品进入南亚市场的前沿窗口。1992 年西藏地方边境贸易进出口贸易总额为 1075 万美元,边民互市贸易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1994 年边境

贸易进出口总额实现 320 万美元。

(二)发展边境贸易的措施

西藏自治区为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采取了各种措施,主要包括: 1.对邻国的边境贸易按照“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洽谈,自行平衡、

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2.对边境贸易的管理实行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对边境贸易区进

行直接管理;

  1. 把边境县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劳务合作等纳入边境贸易范围,

    并享受边境贸易的有关政策;

  1. 自治区及区外的国营、集体、个体的生活资料以及生产资料均可进入边境贸易市场;

  2. 授权边境县边境贸易管理部门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3. 海关、边检、商检、卫检等口岸机构加强服务功能,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4. 改进边境贸易税收的征收办法,简化征收手续;

  5. 边境贸易区的货币流通实行以人民币为主、多种货币并存;

  6. 简化边境贸易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

  7.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作出《西藏自治区关于发展对邻国贸易的暂行规定》、《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定》等配套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