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特点及其影响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从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来看,大致有如下几种形式: 1.优惠贸易安排。这是市场经济一体化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表现形

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间通过协定等方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规定其特别的优惠关税。

  1. 单一商品的经济一体化。是指把某一特定工业部门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管理机构控制之下。其权力包括为所有成员国规定生产配额,为多余工人的重新培训提供必要的资金,并且制定一些规则来防止不公平的竞争。例如,欧洲煤钢共同体、美加汽车产品协定、非洲木材组织等。

  2. 自由贸易区。是指成员国之间废除全部贸易障碍,实现贸易自由化, 但各成员国享有自决权。例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

  3. 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完全取消关税等贸易壁垒,在各成员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关税同盟类似于自由贸易区,前者与后者不同的是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采取共同关税,实行统一对外贸易政策。例如,东非共同市场。

  4. 共同市场。是指以关税同盟作为基础,不仅在成员国间消除贸易障碍,实行贸易自由化,而且还允许技术、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成员国间流动,并制定共同的经济政策。欧洲经济共同体是最典型的例子。

  5. 经济同盟。各成员国间不但商品与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移动,建立对外共同关税,还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和实行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与社会政策,通过实行统一的经贸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并使之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实体。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

  6. 政治同盟或完全经济一体。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也是其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区域内各国真正成为一个国家,一体化中央当局不仅统制货币与财政政策,而且还有一个中央议会,它拥有一个国家政府的全部权力。欧洲经济共同体 1988 年提出在 1992 年实现“大市场”的目标,就是向这种一体化方向发展。另外,还有些区域性集团组织形式,例如,东南亚联盟就是一个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合作的组织。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决不仅限于上述几种,随着国家间经济合作的加强与协作内容的增加,还会出现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本章第三节探讨的中国及其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就是一种新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