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

毛泽东在论述矛盾法则时,提出了一个极为深刻而又非常重要的思想—

—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思想。他说:“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 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320 页)

所谓“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就是指矛盾的普遍性(或共性、绝对)和矛盾的特殊性(或个性、相对)的辩证关系。这种关系,具体地说, 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共性个性、绝对相对是任何矛盾自身固有的两重属性。“每一个事物内部不但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

(318 页)就是说,共性个性、绝对相对是一对形影不离的伴侣,它们共同存在于矛盾统一体中。只有个性而无共性或只有共性而无个性;只有相对性而无绝对性或只有绝对性而无相对性的矛盾体是不存在的。

二是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互相联结,表现为共性寓于个性之中,绝对存在于相对之中。无个性即无共性;无相对即无绝对。不能设想,在个别事物之外,还存在纯粹的一般事物。不能说,世界上除了一个个具体的人之外, 还有什么抽象的一般的人。共性、一般、绝对是从个性、特殊、相对中抽象出来的。

三是共性和个性、绝对性和相对性,无不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 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普遍性。”(318 页)

为什么说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 呢?具体地说,一是因为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是贯串于矛盾法则诸内容

之中的一条主线,只有理解和把握了它们的辩证关系,才能全面而深刻地理解和把握矛盾法则。换句话说,正确理解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掌握矛盾法则的关键。

二是因为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关系是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重要方法。只有把握了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辩证关系,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贯彻矛盾法则。

总之,如果说,矛盾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或核心,那么,可以说, 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就是矛盾法则的精髓;如果说,不懂得矛盾法则就不能懂得唯物辩证法,那么,就可以说,不懂得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也就不能懂得矛盾法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说,不懂得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因此,我们要真正把握唯物辩证法,就必须在掌握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上多下些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