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分标准说明

  1. 评阅试卷前先抽取若干试卷根据评分标准定出标准卷。评阅试卷时应把评分标准和标准卷结合起来作为评分根据。

  2. 语文(一)考试的目的是考察考生的表达能力。如果试卷的思想内容和语言表达两方面不相应(例如内容符合第二类,语言符合第四类), 应以语言表达为主要根据。

  3. 有的试卷内容文字都好,但因为写得比较长,时间来不及,没有完篇,此类试卷不宜多扣分。

  4. 如果发现某些试卷立场观点有严重错误,思想感情极不健康,或是文章严重地不切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扣分或给予不及格分数。此类试卷应提交阅卷委员会审议。

  5. 标点有严重错误的试卷(全篇无标点;一路逗号到底或一路句号到底;分句之间用句号,完整的复句之后反而用了逗号,等等)酌扣 5-10 分。

  6. 错别字较多而且性质比较严重的试卷(例如“派”写作“泒”, “戴”写作“带”,“自力更生”写作“自立更生”)酌扣 5-10 分。繁体字不算错。

  7. 标点和错别字两项扣分总和不得超过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