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地进行民主与法制建设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有关民主法制的基本思想和原理,同时,它又深深植根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深厚土壤之中, 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
第一、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十分重视和强调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制度建设。
④ 同上,第 178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46 页。
② 同上,第 147 页。
③ 同上,第 322 页。
邓小平深刻总结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历史传统及其建国几十年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是我国历史上实行的是封建专制、人治,缺乏民主与法治的传统与精神,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①二是建国以来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既有成绩可资总结,更有惨痛的教训值得记取。为此,要彻底清除封建主义的思想影响,树立法制的权威, 健全民主制度,关键的问题是要加强基本制度的建设。邓小平反复强调了“制度建设”这一根本,可谓抓住了民主法制建设的症结所在。
在吸取过去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刻教训时,邓小平揭示了以往不足的根源在于基本制度建设的匾乏,在评价毛泽东个人功过及晚年错误时,邓小平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①“单革讲毛泽东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②在分析官僚主义的成因时,邓小平将其归结于体制的缺陷,“它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③
过去的传统带给我们的多是封建主义的思想残余,建国以后的失误应该主要的、根本的归结于制度的缺陷、弊端。包括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包括照搬照抄苏联模式的僵化体制;包括在封建主义土壤上不断滋长出来的特权主义、“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④包括封建主义的人治思想。基于这样的认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紧紧扣住了制度建设这一关键问题。
对于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制度建设的目标和途径,邓小平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②
正是在实践中贯彻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的这一基本思想,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稳健、成效显著。在领导体制改革和建设方面、在人事制度建设方面、在民主决策制度方面、在国家机构改革方面、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方面、在完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建设。正是抓住了制度建设这个根本,使我们党和国家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332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293 页。
② 同上,第 297 页。
③ 同上,第 328 页。
④ 同上,第 330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46 页。
② 同上,第 336 页。
的一系列改革开放政策能够贯彻始终,能够顶往来自“左”的和右的方面的干扰,使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稳健,全面、平衡发展的轨道。诚然, 民主与法制建设仍然是渐进的、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有了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制度作保障,前进道路上的挫折和风险就会缩小,反复就会减少。
第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十分注重民主与法制和经济建设的相互关系,注重处理好经济与民主法制建设的主次关系、相互依存和平衡发展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决定政治, 同时政治又对经济产生反作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主与法制服务于、服从于这一中心,保障经济建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顺利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的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从“以阶级斗争为纲” 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轨道,并且这种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得以深化。比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三大报告对党的根本任务的表述,可以看出这种认识层次上的提高。前者将党的中心任务表述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后者则表述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强国”。从“高度文明、高度民主”到“富强、民主、文明”,其中的语序变化及内容的增减反映了党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处现阶段的认识更趋成熟、深化。它要求以国富民强为本,政治上民主制度作保证,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协调、稳步发展, 也即以经济建设为主轴、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为两翼,协调配合, 同步发展。
经济与政治的辩证关系决定了我们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是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为此邓小平提出了判断我们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是三个是否“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①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衡量民主与法制对经济工作的成效判别。这一标准是与实事求是的实践检验真理标准相统一的,同时又是对实践标准的具体化,反映了邓小平对经济与政治关系的深层认识。
而且邓小平认为,经济建设是政治建设的基础。例如,他在论述对敌专政问题时,邓小平指出“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②可见,在处理经济建设与民主法制基本关系时,邓小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本,“扭住不放”,并始终不改初衷。
基于对经济与政治关系的辩证认识,不能不看到政治对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关于经济与政治的相互依存与协调发展关系,邓小平曾经指出“为了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任务很多,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各种任务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如像经济与教育、科学,经济与政治、法律等等, 都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与其相关方面的积极配合。我们经济建设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最终达到全体劳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372 页。
② 同上,第 89 页。
动者的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经济建设始终离不开一整套适合其自身发展需要的科学、高效的管理规则和程序;离不开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政治环境; 离不开广大劳动者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才智的充分拓展。这里面就包含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协调、配合。诸如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各级人民群众通过代表或者直接参与国家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管理,通过建立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律及其运作规则,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等等。
邓小平民主法制观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民主法制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区别于资产阶级民主法制观的社会主义范畴的民主法制观。为预防并及时纠正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中“左”的或右的偏差,邓小平十分强调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质的规定性。为此他提出了必须坚持以下两个统一的原则。
第一,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四项基本原则的统一,防止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抵制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的倾向。
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整个历史时期,必须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统一,以确保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正确方向, 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侵蚀和无政府主义的泛滥。
社会主义民主是区别于资产阶级;日民主的新型的民主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能把握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使社会主义民主能够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预示人类社会的前进方向。为此我们要改革现行制度中不尽完善的方面,但是这样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它不能脱离中国实际,不能实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邓小平指出:“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①
我国长期以来以小生产为主导的生产方式成为无政府主义滋长的深厚土壤,因此反对民主的极端化和无政府主义同样是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偏离四项基本原则而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的严重后果,邓小平指出:“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那样,我们同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斗争就等于白费,中国就将重新陷入混乱、分裂、倒退和黑暗,中国人民就将失去一切希望”。②正是在深刻总结历史教训,尤其是十年动乱的惨痛教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方面的偏差的基础上,邓小平谆谆告诫我们要分外珍惜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健康、积极、稳步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优越于资产阶级民主,但由于社会主义发展历程短暂,社会主义本身还处于不断探索前进的过程之中,没有现成的答案可供依循,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越性也必须置身于整个世界发展的大背景,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借鉴世界文明的现实成果。因此,在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方向的前提下,必须大胆地惜鉴世界文明成果,其中包括民主法制建设的部分成果。正如邓小平所揭示的“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24O— 241 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76 页。
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式”。①这里所指的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当然应该包括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反映客观规律的内容,邓小平讲过干部退体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实行得比我们好,像反映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大量的法律,我们可以大胆借鉴、吸收,为我所用。
第二,坚持民主与纪律、民主与专政、民主与法制、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为了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实现真实的民主,必须强调民
主与纪律、民主与专政、民主与法制、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正如邓小平指出的,“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但是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
②这种结合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实现这种结合才能切实把
握住民主的度,才能有效地防范或“左”或右的偏差。“‘左’的干扰更多是来自习惯势力。旧的一套搞惯了,要改不容易。右的干扰就是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全盘西化,包括照搬西方的民主”。①
为了实现四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必须充分保障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同时又要特别重视政治局面的稳定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稳定,而要达到这种稳定就必须要有统一的认识、统一的意志和行动。而民主与法制、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正是保证这种统一认识、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的基础。
- 对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完善和发展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民主首先和主要的是指国家制度,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
②国家制度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从来就是作为专制和人治的对立面出现的,是
对专制和人治的否定。考察中国二千余年的国家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中国二千余年的奴隶制、封建制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实行专制和人治的社会。从国家形态上讲是非民主、非法治的社会。
中国封建社会以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为特征,从国家制度上看是专制统治,与之相适应,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是以“君权神授”、“三纲五常”、“君权至上”、“宗法主义”等为主要特征的专制主义思想。而诸如“君轻民贵”、“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贵贱、均贫富”等民本主义思想则处于从属地位。
并且,这些观念只是作为“仁政”的表现,强调的是“为民作主”,而不是“人民作主”,与现代民主精神有本质区别。
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启蒙和发展的过程,是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和否定的过程,它对近代民主思想在中国的启蒙和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国资产阶级自身的局限,由于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从酝酿、产生到发展、成熟,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历时仅七十年。这与漫长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373 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76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249 页。
② 《列宁选集》第 3 卷,第 257 页。
的二千余年的封建专制思想的统治相比,其影响不能不显得短暂而脆弱。 中国封建专制的漫长历史,不仅使封建主义在历史的延展变迁过程中得
到不断的磨洗,日趋发展、完善,形成独立完整的思想体系,而且使之渗透到社会文化、教育、习俗等各个层面,成为人们世代沿袭的习惯和信奉的道德规范,正是这一漫长的专制统治历史,造成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特有的顽固性。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构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指导思想,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其一,宗法思想指导立法。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宗法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家长制的“孝”。“不孝”成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十恶”中属于维护宗法方面的条款就有“恶逆”、“不孝”、“不睦”、“内乱”等,占近一半。其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和审判官,既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十恶”大罪中触犯皇权的就有“谋反”、“谋大逆”和“大不敬”等“三恶”。其三,坚持等级特权,主张同罪异罚。等级制与宗法制相结合形成“任人唯亲”的世袭制。法律赋予封建贵族、官僚和家长、族长以特殊的法律地位,享受各种法定的和习惯的特权,规定按照不同品级享有议、清、减、赎、官当等减免罪刑的定制。第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提倡德主刑辅,重道德重教化,轻视法律的作用。由于自然经济的长期存在,重农轻商成为传统, 在法律思想上则形成重义轻利。它的长期作用严重抑制了人们的权利观念, 阻碍了中国司法的发展。
从以上中国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中可以看出,中国封建主义法属于人治的法,而不是法治的法。战国时期曾经出现过儒家与法家之间关于“人治” 与“法治”的论争,但两者都是在肯定君主专制统治的前提下对治国方法的不同争论.在维护君卞专制制度方而。儒、法两家可渭殊途同归。因此,法家的“法治”仍然属于“人治”的范畴。
近代含义的法治是作为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人治的对立面出现的。法治的基本含义包括:其一,现代含义上的法治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它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联,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其二,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不仅仅通过法律进行统治·而且它自身也为法律所支配,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其三,法治的直接目标是取消专横和特权,实现“法律面前人入平等”。
由此可见,作为“人治”对立面的“法治”之法,并不是一般所言的法律,因为人类社会自有阶级存在以来就有了各自的法律(成文或不成文的), 而是专指具有民主政治意义,体现大众意志的法。根据这一标准考察中国法律思想史可以进一步印怔中国封建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入治之法而非法治之法。首先,传统中国没有民主政治,奴隶制、封建制社会如此,先秦以前的政制即使有别于秦汉以后的专制体制,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贵族专制体制, 其次、封建制度下的中国没有宪政,在晚情政府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以前,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皇权从来不受法律的支配,相反皇权凌驾于法权之上。而保留大量封建专制内容的《重大信条十九条》,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也成了一张废纸。第三,中国封建法不是取消特权,而是赋予这种特权以法律化、制度化。
邓小平对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人治思想影响的深刻反思,对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实践失误的深刻检讨,使其对封建主义残余思想作用的长期性、顽固性有着充分、清醒的认识。
埋葬封建制度这一历史使命虽已完成,但封建主义的思想意识、观念习俗却不可能随之消亡,消除这种思想文化的积淀将是长朗而复杂的过程。革命和建设任务的繁重和迅速推进,使我们党在建国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没有充分认识到消除封建主义思想影响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而封建主义却凭借小生产方式的基础,凭借深厚的文化土壤,不断渗透于人们的观念和行动之中。回顾历史,不难判断当代的个人崇拜、个人迷信与封建主义的君权至上、当代的“一言堂”、家长制作风与封建主义的宗法主义,当代的干部职务终身制与封建特权等等之间的天然联系。正如邓小平所揭示的那样,“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①封建社会重刑轻民、德主刑辅的法律传统, 也是导致我国民间等司法发展滞后,公民权利保障法律体系的匮乏,法制观念淡薄的重要根源之一。邓小平提出肃清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影响,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且将这一方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确立民主与法制建设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框架中的战略地位。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与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作为中国民主法制实践的理论结晶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和继承性。同时,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对毛泽东晚年的部分民主法制思想的修正,赋予了毛泽东思想以时代新意,具有根强的针对性和普遍的指导意义。
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政体的思想、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统一战线思想、群众路线思想,以及在这些思想指导下创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协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基本制度和原则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框架。根据毛泽东法制思想确立的人民调解制度、“死缓”制度、管制制度、劳动改造罪犯制度、人民陪审制度等法律制度,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原则。
毛泽东晚年由于偏离了他自己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导致其对阶级斗争形势、经济建设形势的错误估计并由此导致在民主法制指导思想上的严重失误,这些失误成为酿成“文革”历史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在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前期民主法制思想的同时,汲取了毛泽东晚年在民主法制思想方面的沉痛教训,对他的错误思想作了修正。
第一,关于阶级斗争理论。
阶级和阶级斗争理论是毛泽东国体思想的重要内容。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①
邓小平立足于中国现阶段阶级状况的现实,彻底摒弃了毛泽东的“阶级斗争为纲”理论,科学地提出了阶级斗争的新理论,即“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我们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都提出和确认了“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的科学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348 页。
① 《毛泽东选集》第 2 卷,第 676 页。
命题。即: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被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可能激化;但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既要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反对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观点。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所确立的一个历史前提。
第二,关于民主问题。
关于民主的本质特征问题,毛译东认为“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①反映了毛泽东对民主制度的相当程度上的轻视,邓小平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观,提出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既是手段,又是目的。而民主最本质的内容是国家制度。
关于民主的形式问题。毛泽东提出了“大民主”的四大形式,即大呜、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毛泽东在 1957 年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我们的民主传统今年是一个很大的发展,以后要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种形式传下去”。②当时他用这种方式对付官僚主义,以后愈来愈向“左” 的方向发展,发动了用“大民主”对付党内的“修正主义”、“四不清分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等一系列运动。“文革”中“四大”又有了新的发展,加上了“大串连”的“五大”。“四大”成为“文革”中群众运动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助长了小生产者的自发性,助长了小资产阶级的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思潮,从而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四大”无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约束,允许和鼓励公开的人身侮辱和造谣诬蔑,甚至走向了残酷的人身迫害和封建法西斯专政的极端,造成了民主与法制的大倒退、大破坏。由于历史的局限,粉碎“四人帮”后制定的 1978 年宪法仍然肯定了“四大”的形式。
邓小平对“四大”作了这样的结论:“现在把历史的经验总结一下,不能不承认,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应该让群众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表达他们对领导的负责的批评和积极的建议,但是‘大鸣大放’这些做法显然不适宜于达到这个目的”。①根据邓小平的这一结论,198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宪法条文中,取消了“四大”的内容。与“四大”的所谓民主方式不同,邓小平提出了用法制的手段进行斗争,强调民主与法律和秩序的统一。他提出要“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进行有效的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②“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③
关于健全民主制度,反对个人崇拜问题。毛泽东的领袖人格意识在“文革”前后逐渐抬头,他希望凭借领袖个人的威望,充分调动起亿万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但是他的这种主观愿望被林彪、” 四人帮”利用后,领袖被神化,个人崇拜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从而导致党内民主生活遭到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领导原则被践踏。
邓小平一贯主张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他指出“列
①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 761 页。
② 毛泽东:《做革命的促进派》。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257 页。
② 同上,第 371 页。
③ 同上,第 359 页。
宁主义要求党在一切重大的问题上,由适当的集体而不由个人作出决定。” “很明显,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是同共产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相违背的,是必然要犯错误的,只有联系群众的集体领导,才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才便于尽量减少犯错误的机会”。④在总结“文革”教训时,邓小平指出个人迷信,家长制等等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作祟,“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①邓小平反复强调从制度改革。制度建设的高度,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杜绝“文革”式悲剧的重演。
第三,关于法制建设问题。
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毛泽东仍留恋于过去群众运动的年代,到“文革” 时期,毛泽东倡导的“大民主”方式渐渐演变为群众运动的主要形式,公检法被砸烂,法律权威扫地。毛泽东提出“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的口号, 使法律和秩序荡然无存。群众专政使一大批干部群众遭到迫害。社会主义法制出现了大倒退。
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即提出了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并且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表明其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高度重视。
受中国传统法制“德主刑辅”、“重德轻刑”思想的影响,毛泽东历来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忽视必要的法律制度、规范的建设。他主张用说服教育的方式处理各类矛盾,对犯法分子所采取的压服手段也是作为说服的一种辅助。毛泽东曾指出,人民政权“只对人民中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犯法分子采取暂时的程度不同的压服手段,作为说眼的辅助手段”。②他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也体现了这一精神。重视教育是正确的,但是,毛泽东对道德教育的重视的同时,却对规范化的、制度化的法律和规范表现出轻视和忽略,在立法方面,我国在建国以后的相当长时期,没有基本的法律。在民事、刑事审判工作中长期以政策代替法律,以“红头文件”代替法律。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淡薄。至今在民事、行政、经济诉讼中“和为贵” 的调解结案方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不能不视为这种教化长期作用的结果。
邓小平对法制的高度重视具体到了立法、司法、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等各个方面。对依法保护公民民主权利、加速中央和地方立法、依法惩治腐败, 保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对培养司法干部队伍、教育青年人遵守法纪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许多具体的指示。
综上所述,邓小平在阶级斗争形势的估计,尤其是在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方面,纠正了毛泽东的晚年错误,批判了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专制和人治的思想内容,他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论,把握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系统地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思想,从而在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了中国传统的政治理论。
④ 《邓小平文选》第 1 卷,第 229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335— 336 页。
②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 804 页。
第十二章“一国两制”与传统民族统一观
台湾、香港和澳门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只是在近代,由于历史的原因, 未能实现祖国统一。邓小平从当代国际形势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任务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总结我国历史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这一实现国家统一的战略思想。按照这一构想,中英、中葡已先后就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达成协议。对于台湾问题的解决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国两制”构想是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对中国文化体系中国家统一观念的继承,又是同以往时代“具有非常不同内容”的一种新观念、新思维,是中华民族政治智慧的伟大创造,是当今世界最富于想象力和最具时代特征的全新政治思想之一。因此, 这一理论在中国文化变革中意义是深远的。
- “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
中国人民历来具有反对分裂、维护统一的光荣爱国传统。国家的统一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主流与必然趋势。
台湾、香港和澳门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是国与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上一世纪英帝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通过三个不平等条约,以所谓“割让”或“租借”的名义把香港占为己有,澳门也是葡萄牙人利用中国当时处于被压迫、受屈辱的地位而强行占有的。这页个问题的性质,都是一个中国恢复对其行使主权的问题。台湾问题是国内战争遗留下来的。1949 年,国民党蒋介石集团退据台湾,人为造成台湾海峡两边的分割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崛起, 对于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完成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尊严,是义不容辞且必须完成的使命,也是她一直不懈努力着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中国走向了现代化建设的振兴之路。三中全会公报特别提出:“实现统一大业的前景,已经进一步摆在我们的面前”。①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已开始了这个重大政治工程的设计。他强调指出:“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②
邓小平在全国人民面前提出这一伟大使命,是非常及时而又富有远见的举措。进入 80 年代后,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完成国家统一大业的时机已日趋成熟。
从国内来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重新确立了马克恩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国民经济进一步得到恢复和发展,举国上下, 生机勃勃。1984 年 6 月,邓小平会见香港工商访京团时,指出:“近几年来, 中国一直在克服‘左’的错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来制定各方面工作的政策。经过五年半,现在已经见效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提出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香港和台湾问题。”①从国际上看, 中日关系和中美关系的改善取得重大进展。继 1972 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
① 1978 年 12 月 24 日《人民日报》。
②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59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58— 59 页。
1978 年 8 月 12 日,中日双方又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 1978 年底,中美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美国政府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1979 年 1 月 1 日,中美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在台湾问题上,海峡两岸存在着共识基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②双方都主张只有一个中国,都认为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都以发展经济为重点,相互合作对双方的经济发展都有利;大陆和台湾同胞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生活习尚,骨肉亲情,血浓于水,人心思统一; 从历史上看,大陆和台湾紧密相连,命运与共。1986 年 9 月,邓小平回答美国记者提问时,说:台湾与大陆的统一,“这首先是个民族问题,民族的感情问题。凡是中华民族子孙,都希望中国能统一,分裂状况是违背民族意志的。”③
那么,应采取什么方式来实现国家统一呢?邓小平认为,“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国两制”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全新的科学构想,其形成和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
1984 年 7 月 31 日,邓小平会见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说:“‘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不是今天形成的,而是几年以前,主要是在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的。这个构想是从中国解决台湾问题和香港问题出发的。”④
1978 年下半年,中共形成了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在会见国外一些著名人士时,提出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可以保留原来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可以不动,美日在台投资可以不动,但祖国要统一。
1979 年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第一次向国内外公开宣布中国政府准备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指出“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方法”。①
1979 年 1 月,邓小平访问美国,向美国参、众两院议员谈话时指出:“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②这些实际上已初步有了以“一国两制”的办法解决台湾问题的设想。以后,这一设想逐渐具体化。
1981 年 9 月 30 日,叶剑英以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长的名义,进一步阐明了台湾和祖国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明确提出统一后,“台湾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③1982 年 1 月,邓小平接见海外朋友李耀基时,曾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委员长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④
1982 年 9 月 24 日,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谈到中国政府
② 同上,第 30 页。
③ 同上,第 170 页。
④ 同上,第 67 页。
① 1979 年 1 月 1 日《人民日报》。
② 1979 年 2 月 1 日《人民日报》。
③ 1981 年 10 月 1 日《人民日报》。
④ 转引自《我国的改革是一场革命》,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 年出版,第 455 页。
收回香港后,“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
⑤
同时,我国宪法也给“一国两制”赋予法律保证。1982 年 12 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 章第 31 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至此,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已基本上形成。
1983 年 6 月 26 日,邓小平在与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杨力字教授谈话中,具体提出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六点办法”。
1984 年 2 月 22 日,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邓小平指出,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国家,两种制度”。①
1984 年 10 月 22 日,邓小平在中顾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把他统一祖国的构想再加以理论概括,简称为“一国两制”的方式。②这样,“一国两制”的科学表述正式形成。
其后,邓小平反复重申“一国两制”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政策,进一步阐明了这一构想的具体内容、理论依据、国际意义等,从而使之得以丰富和完善,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一国两制”理论指导下,中英、中葡就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进行了谈判,并取得圆满解决。从而这一理论进入实践阶段。1984 年 12 月 19 日, 中英两国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5 年5 月 27 日换文生效),宣布中国政府决定于 1997 年 7 月 1 日对香港恢复行
使主权。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一部结合香港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典,它把“一国两制”下香港的制度和政策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为今后长期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1987 年 4 月 13 日,中葡两国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葡关于澳门问
题的联合声明》(1988 年 1 月 15 日换文生效),宣布中国政府将于 1999 年
12 月 20 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草案)》也已于 1992 年 3 月出台。
总之,“一国两制”的理论和政策,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的, 也是在实践中得以逐渐完备的,它将继续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
-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一国两制”这一全新的、富有智慧的科学构想,为祖国和平统一提供
了一个最佳方案。这个新概念的涵义,在邓小平近年来的许多论述中有比较系统的阐述。中英、中葡关于香港、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中国政府制定公布的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的内容,也都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这个理论的具体内容。
“一国两制”的一般涵义,是指在当代历史条件下,主张通过和平方式实现分裂国家的统一,在中央政权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允许这个国家的一个或几个地区所实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同其他地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49 页。
② 同上,第 84 页。
区不同。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长期并存、和平共处,互相促进,共同繁荣。邓小平说:“一国两制”的涵义,“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①
“一国两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第一,“一国两制”的出发点是和平统一祖国。邓小平指出:“中国面临一个香港问题,一个台湾问题。解决问题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是谈判方式, 一个是武力方式”,“我们中国人是主张和平的,希望用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什么样的和平方式?‘一国两制’,‘共同开发,”。②
第二,“一国两制”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即统一后的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实行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邓小平说:“以‘一国两制’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确定了它们是中国的一部分。以这个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台湾实行的制度等,一切都不变,只有一条,必须确定是中国的地方。”③“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④这是原则性,是不能动摇的。坚持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和统一,坚持只有一个中国, 是“一国两制”最根本的前提。
第三,“一国两制”是指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 台湾、香港和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邓小平指出:“我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我们还多次讲过,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①而对台湾问题的解决则“更宽”,“除了解决香港问题的这些内容可以用于台湾以外,还允许台湾保留自己的军队”②,“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③
第四,“一国两制”至少“五十年政策不变”。邓小平说:“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到祖国以后五十年政策不变,包括我们写的基本法,至少要管五十年。我还要说,五十年以后更没有变的必要。香港的地位不变,对香港的政策不变,对澳门的政策也不变,对台湾的政策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五十年也不变”。④同时又强调:“要真正做到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以后也不变,就要大陆这个社会主义制度不变。”⑤也即“一国两制”的“五十年不变”的政策是以中国“整个政策的总体、各个方面都不变”为基础的。可见,“一国两制”是一项长远的战略决策,两种制度的并存具有长久性和稳定性。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58 页。
②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 72 页;参见《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84 页。
③ 1987 年 4 月 17 日《人民日报》
④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30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58 页。
② 同上,第 86 页。
③ 同上,第 30 页。
④ 同上,第 215 页。
⑤ 同上,第 218 页。
第五,“一国两制”的实行以宪法和法律作保障。1982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证了“一国两制”政策的合法性。全国人大据此通过了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后实行的基本法。这是以宪法和法律来保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与稳定。 1987 年 4 月,邓小平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指示:“基本法是个重要的文件,要非常认真地从实际出发来制定。我希望这是一个很好的法律,真正体现‘一国两制’的构想,使它能够行得通,能够成功”。①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构想一经提出,便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按照这一构想先后解决了香港、澳门问题后,“一国两制”更受到国内外的广泛赞赏。这一举世瞩目的创造性战略构想,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其现实意义也是极为重大的。从国内来看,它将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早日实现。从国际上看,它对实现分裂国家的和平统一、对和平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提供了新的尝试和经验。
第一,它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创举,是对马克思主义若干原理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一国两制”是和平共处原则的运用和发展,是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典范。和平共处思想是列宁在苏俄国内战争基本结束后提出的。1954 年,中印两国政府首倡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一切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把它运用于处理一国之内不同制度的地区之间关系,这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灵活运用和创造性发展。邓小平说:“和平共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②
“一国两制”是统一战线理论在现实条件下的运用和发展。统一战线思想是无产阶级夺取革命胜利和进行建设的重要理论武器,是我们党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法宝之一。“一国两制”的提出,使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有了新的内容。首先,它是民族的爱国的统一战线,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到第一位。其次,它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对象和范围。邓小平在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代表时说:“我们有一个共同的大前提,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爱祖国,爱香港。”①“不是有个口号叫‘中华民族大团结万岁’吗?只要站在民族的立场上,维护民族的大局,不管抱什么政治观点,包括骂共产党的人,都要大团结。”②这个统一战线是广及全中华民族,包括所有具有爱国心的炎黄子孙及外籍华人的大联盟。
“一国两制”的构想丰富和发展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内容。实行这一政策是符合国家民族根本利益的新途径和新形式。它没有改变中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结构模式,但对传统的单一制国家构成模式而言,是一个新的突破。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行政区”的“自治” 形式,又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新发展。
第二,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个新模式。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221— 222 页。
② 同上,第 96 页。
① 《邓小平文选》第 3 卷,第 72 页。
② 同上,第 76 页。
收回香港、澳门的主权,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态度,但应当看到香港、澳门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大部分港澳人民一方面赞成在适当时候收回主权, 使中华民族蒙受的历史耻辱得以洗雪;另一方面,他们又希望保持现在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愿意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中国政府正是从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香港人民意愿出发,而提出“一国两制”的方式来实现祖国统一的。这种方式有利于统一祖国的大业,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也有利于香港的稳定和繁荣,有利于发展中英、中葡关系。这种方式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对大家都有利”。
“一国两制”也是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的最好方式。这一方式考虑了台湾的历史和实际。“用‘一国两制’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台湾也应该是能够接受的。”①统一后对海峡两岸都有好处。首先是能促进两岸经济的共同发展,能共同振兴中华民族。其次,台湾安全有了保障。台湾孤悬海外,一日不与大陆统一,就有一日的不安全,“不知那一天就会被人拿走了”。②再次,能恢复民族尊严,台湾和大陆可共享民族荣誉。而且,一个统一、稳定发展的中国,也必将能为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是解决国与国之间争端、稳定世界局势的新办法。
二次大战以来,世界上存在的一些国际争端曾引起局部战争或较大规模的战争爆发点。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并按这一方式成功解决了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这为一些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树立了一个新的榜样。邓小平指出:“一国两制”的实行,“会在国际上引起很好的反应,而且为世界各国提供国家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范例。我们提出‘一个国家, 两种制度’的构想,也考虑到解决国际争端应采取什么办法。”③
“一国两制”的战略决策,在世界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参加中英联合声明草签的英国代表团团长、英国驻华大使查理德·伊文思说:“联合声明体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个富有想象力的构想,并且证明了和平谈判是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的最好办法。”④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认为,这一构想是邓小平“最有天才的创造”⑤。金日成同志说:“朝鲜南北双方可以学习香港的方式,各自维持现行的经济制度不变,实行和平统一。”①完全可以预料,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必将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