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没收官僚资本和建立国营经济

早在 1949 年 4 月 25 日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打投影片)中的第三条就指出了:“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财册、档案等,听侯清点和接管。保护有功者奖,怠工破坏者罚。凡愿继续服务者,在人民政府接管后,准予量才录用,不使流离失所。”在这里,中国共产党明确宣布要没收官僚资本,并提出了没收时的政策。解放以后,人民政府按照上述布告的精神,没收了国民政府的财产和以四大家族为主的官僚资本。到 1949 年底,国家没收官僚资本的工矿企业 2858 个。1950 年初,人民政府又进一步清理了隐藏在一般企业中的官僚资本股份,彻底剥夺了官僚资本,摧毁了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经济基础。人民政府把官僚资本的企业接收过来,归国家所有。在接收的过程中,人民政府采取了正确的方针政策,积极发动工人群众,依靠他们做好接收工作,注意团结企业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同时,要求把企业的接收和生产的恢复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做的结果,效果很好。如天津原中纺所属的 7 个纺纱厂,在接管后的第二天,就有 90%以上的职工到厂里报到,立即开工生产。由于采取了这些政策,使官僚资本企业比较完整地转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并很快地恢复了生产。这样,人民政府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为人民政权的巩固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奠定了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