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哲学的圣堂

在西方,关于智力的研究,相对来说要晚一些。19 世纪初,西方哲学中还没有将智力与灵魂、联想、意志等区分开。直到 19 世纪末叶才开始把心理学中的智力概念从哲学中区分出来。自那以后,心理学家对智力的定义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世纪 20 年代,美国《教育心理学》杂志特辟专栏,要求心理学工作者各抒己见,探讨智力的性质和涵义,希冀得出比较综合的意见。讨论结果, 可归纳为三派意见:(1)智力是适应新情境的能力。该派意见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心理学家 W·斯腾,他认为“智力是指个体在意以地以思维活动来适应新情境的一种潜力”。(2)智力是抽象思维能力。该派意见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心理学家M·推孟,他认为一个人应用抽象概念进行思维的能力就是他的智力发展水平,因此人与人之间的智力差异,不应从感觉、知觉、记忆等能力来衡量,而应从概念形成的相对能力以及应用概念解答各种情境的能力来衡量。(3)智力是学习的潜能。该派意见的人物是当时在这个领域中享有众望的心理学家 W·F·杜尔邦, 他坚持智力是学习的一种潜在能力,是学习的前提和保证。

本世纪 40 年代以后,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证材料的证实,心理学家试图用综合的观点来描述智力的性质,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心理学家 H·E·格雷特、D·韦克斯勒和英国心理学家 H·J·艾森克。格雷特认为,“智力包括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各种能力,解决问题需要理解和应用符号,尤其是标志着观念和关系的字词、数字、图解、方程和公式”。韦克斯勒认为,“智力测验的目的在于恰当地肯定和反映个体的智慧行为的总能量。”艾森克说得更为干脆:“智力是一般的或总体的认识能力。”

上述这些说法对我国开展智力研究是有影响的。我国心理学工作者对智力的涵义,基本上倾向综合的描述,即智力属于认识范畴。它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是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 而思考力是智力的核心。可以这样说,智力是这些基本认识能力的综合表现, 是保证人们在认识事物和改造事物过程中有效进行活动的那些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有机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