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政权构成的形式,亦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这种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政权建议经验基础上确立起来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许多革命根据地建立了革命政权,并逐步采取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1931 年 11 月 7 日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中央根据地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这个工农兵代表大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劳动人民的代表机关,为我国人民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初步的而且是极为宝贵的经验,是我国今天所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雏型。到了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打败日本侵略者,党领导人民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以参议会作为它的组织形式。各级参议会均为人民的代表机关,是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它选出的同级政府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1941 年 11 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召开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立“三三制”(即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及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为参政会的组织原则。解放战争时期,原来的抗日民主政权逐步成为人民民主政权,组织形式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党在领导农民进行土地改革中,在区、村(乡)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成为当地人民的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人民政府。在区、村(乡)基础上再召开县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县级人民政府。在新解放的城市,逐步形成了党召集各界人民代表共同协商当地重大问题的制度。1949 年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中国共产党的倡导下,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总结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1953 年全国开始普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 年 9 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标志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在这种制度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并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

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许多优越性:①能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②有利于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③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的统一;④有利于实现各民族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