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规定中国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1954 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基础。我国先后通过公布了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即 1982 年 12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在继承 1954 年第一部宪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是一部内容更加充实完备、结构更加合理新颖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社会各阶级地位的根本变化,反映了人民革命胜利成果的确定和人民意志愿望的实现。我国 1954 年颁布的第

一部宪法共 4 章 106 条,其中规定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规定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国家机构。这些规定都反映了我国人民社会地位的根本转变,人民从此成了国家的主人。1982 年制定的宪法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地记录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各项斗争的成果。宪法序言指出,20 世纪在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其中有四件最重大的历史事件:

第一, 1911 年辛亥革命在孙中山领导下推翻了中国封建王朝和建立了中华民国;

第二,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消灭了延续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第四,基本上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这些以法律形式对中国人民百余年来革命斗争成果的确定,不仅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而且将百倍地鼓舞广大人民群众为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