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 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各民族实现平等、团结、联合的基本政治制度。1949 年制定的《共同纲领》指出,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随即在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区相继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1952 年中央人民政府又具体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 年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策又作了进一步阐述和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国策固定下来。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及民族乡。一切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它既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及实施,对于发挥各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实现民族平等,增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加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