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制度,亦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它是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样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结合中国国情的一个伟大创造。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民主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前,解放区的政权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当时它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专政成了全国性的国家政权,作为临时宪法的人民政协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它是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

资产阶级通过和平改造方式走进了社会主义,小资产阶级也变成了社会主义集体劳动者,社会阶级关系起了根本变化。相应地,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也起了变化。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主要是工农两大阶级,还有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民主人士;专政的对象也不再是完整的剥削阶级, 而是少数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1982 年颁行的新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也就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了。几十年的实践证明,通过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压迫了反对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保持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组织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事业。维护了国家的尊严、独立和安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职能,防御外部敌人的颠覆和侵略,进一步发扬人民民主,完成实现祖国统一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