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比较完备的的户籍制度

我国的户籍制度在战国时代已逐步形成。当时秦国在秦献公时即以5家为单位,编造户籍进行管理,秦王政时,户籍已记载户口姓名、年龄、土地等情况。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纳了更加严密的户籍管理措施,进行什伍编制,详细登记每个人的相关内容,并根据不同人员确定不同类别的户籍,从而使户籍制度更加完备。

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因此,秦代朝廷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并规定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

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官吏和庶民编制起来,5家为伍,10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10家连坐。

秦统一后,将什伍编制推广到了全国,并加入一些新的规定,长期坚持下来。比如规定,不论男女出生后都要在户籍上列名,死后除名。迁徙时必须报官,方能转移户籍,称为“更籍”,这一措施有助于进行有效管理。

另外还规定,凡有两个男劳力以上的家庭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这就是说,够年龄的就要结婚生子,繁衍人口。让一般平民建立一夫一妇的小家庭,是秦的户籍制度的一大特征。

什伍编制是秦代朝廷对基层社会的人口管理形式,使得国家的赋税、徭役政策落到了实处。

秦代户籍登记内容,包括有户主姓名、身份、年龄、籍贯、身体特征、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以及身高的记录等项内容。所有这些内容,也是为了对民户加强管理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征收赋税服务的。

秦代要求在户口册中必须写明户主的姓名、籍贯、身份及其家内人口的情况。秦简《封诊式》简文的《有鞠》一目,讲到男子某受到审讯时,供称他是“士伍,居某里”;然后由审讯机关去查证其姓名、身份、籍贯是否属实,谓之“定名、事、里”。

“名、事、里”是当时法律中的专门术语。这个例子证明,个人基本情况中的某些内容是秦代户口登记时必须填写的。

户主及家内成员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也必须在户口册中注明。由于当时有诈老、诈小或以健康人充作残废人登记的情况存在,所以秦统一中国后规定:百姓登记户口时不许弄虚作假。也就是说,在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必须如实登记。

秦代还规定必须在户籍中注明其祖宗三代的出身情况,否则不许为官。当时对于商贾之家、开客店人员、入赘女家的人,以及为人继父者,虽然不许他们同一般平民一样立户,却有特殊的户籍,而且其内容需要载明其祖宗三代出身情况一目。

另外,另立市籍的商人,必须注明其本人为商人及父母为商人等情况。

对家庭财产与类别,也要记入户口册。秦简《封诊式·封守》讲到有关官府查封被审讯者的家财时,其中包括被审讯者的家室、妻、子、臣妾、衣服、器用和牲畜,还有一间堂屋,内间卧室,皆用瓦盖、木构齐备及门前桑树棵数等记录。

此外,秦始皇于公元前216年规定“黔首自实田”,田地本身就是资产的一部分,显然也与当时的户口册登记内容有关。土地载于户籍,使国家征收租税有了主要依据。

秦代人的身高也是秦代户口册要记录的内容之一。如《封诊式》的《封守》,讲到没收被审讯者的家财时,还有“子小男某高六尺五寸”的话;《仓律》讲到隶臣妾时,也有“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的规定,都反映了秦代户籍有关于身高的记录。

秦代的民户户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为秦国境内土生土长的民户;二为相对于土著居民的外来人。

秦代的土著居民中,除了秦国本地人外,还包括商鞅变法时招徕的三晋之民,秦简《法律答问》中称这种从外地迁入秦境内的人口为“臣邦人”。在“臣邦人”之中,又依据其不同情况而被区分为“真臣邦”与“夏子”两类。

所谓“真臣邦”,就是其父母都是臣属于秦国的外邦人,以及出生在他国而随父母入秦定居者;所谓“夏子”,就是秦人与“臣邦人”的混血儿。

既然秦的法律把秦的土著居民区分得如此清楚,而且有不同的地位与待遇,于是在平民户籍的大类别上,就出现了“真臣邦”与“夏子”的划分。

秦代除了有一般的民户户籍外,还有其他不同类别的特殊户籍。包括官吏的“宦籍”,官吏子弟的“弟子籍”,有爵者的“爵籍”,属于王族的“宗室籍”,属于贾人的“市籍”以及其他贱口的户籍等。

“宦籍”是官吏另立户籍的制度,始于商鞅变法之时。爵制实行后,出现了尊卑等级的情况。由于商鞅变法中有奖励军功的规定,所以所有因军功获爵而为官者,是有其特殊的户籍的。

“弟子籍”在秦简《除弟子律》中是关于任用官吏子弟为官的法律。官府有官吏弟子的专籍,而且同委任他们为官吏有密切关系。秦时为官吏子弟设置的弟子籍,既有被任用为官的权利,又有某种免役的特权。

爵籍因为属于有爵位的人,所以享有一定的特权。秦简诸法律简文,多处讲到各种拥有不同爵级者所应享受的传食、减刑和豁免等特权。可见有爵者有不同于平民的特殊户籍。

秦置二十级爵,以赏军功。国家按人们的爵级赐给田宅,高爵者还可以得到食邑和其他特权。爵级载在户籍,所以户籍也是人们身份的凭证。

宗室籍为王室宗族另立的户籍,享有各种特权,属于真正的特权阶层。

市籍是商贾的户籍。秦时施行“重农抑商”政策,凡在籍的商贾及其子孙,与罪吏、亡命等同样看待,都要服徭役。

至于其他贱口的户籍,包括入赘女家、继父等身份卑贱的人,他们是在平民户籍之外另立户籍的。统称之为不同于平民户籍的特殊户籍。

如上可见,秦国的户籍制度日趋严格和完备,不仅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制订了户主申报和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还对户口登记的具体内容有一定的规格,又按不同情况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户籍。

秦代户籍制度,是秦国征发徭役的基础和征收赋税的依据。这一制度,对于巩固秦王朝的集权制度起了杠杆般的作用。

[旁注]

庶民 指一般的民众。在战国以前,“百姓”是指有姓之人。由于当时是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一般的平民,不知道他的老祖宗的生母在哪里住的,老祖宗又没有姓氏,够不上称“百姓”,只能说是“黎民”,或者被称为“庶民”。后世以此作为百姓的统称。

秦简 是我国战国时期的秦国及后来的秦国遗留下来的简牍总称。我国古代的战国和秦代时期,书写主要利用竹木简,没有现在的纸张。秦简的发现对于研究秦的历史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秦法律的研究,尤其重要。

三晋之民 公元前453年,赵、韩、魏三家瓜分了晋国领地。商鞅为发展秦国农业生产,针对地少人多的三晋之民来秦国垦荒,制订“徕民”政策:三晋民众来秦国定居,就有地有房,三代免除徭役,不用参加战争。此举使秦国兵源和粮食问题都得到解决。

爵制 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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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考古学者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镇一所废弃的古井中,意外发现了3.7万枚秦代简牍。

经过解读,其中记录着秦时人口的所在地、家庭身份、出生地区、爵位、姓名等信息。还有家庭中的男性、女性及其旁系亲属的排列,以及臣妾和私家奴婢等。甚至包括如同现在的“流动人口”等也被户籍制度所管理。

有学者认为,这些简牍不仅具有秦代实物户籍简的价值,更是研究秦代户籍制度和家庭历史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